2023年4月20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若非屬免稅收入時,應列報收入課稅

營利事業自個別政府機關領取的補助款,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列為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政府為達成各項政策目的,對營利事業符合條件者會核發企業補助款,除有特別免稅規定如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及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或其他課稅規定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取得之補助款,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等情形外,應於申報時將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 舉例而言,甲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國稅局查核得知甲公司2020年度除因COVID-19疫情領取行政院紓困薪資補助款976萬餘元外,尚領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創新研發計畫補助款626,000元,該二筆補助款均帳列其他收入,惟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誤以為政府補助款均為免稅收入,遂全部予以帳外調整減列,致短漏報研發計畫補助款收入626,000元,經國稅局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時應留意補助款之性質,倘非屬免稅收入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