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 星期五

非營利組應重新檢視2020年度結算申報,若不符稅法規定時,應辦理更正申報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非營利組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一、非營利組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之費用;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或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常見非營利組織將前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非營利組織以往年度因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已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則其於以後各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為以後各使用年度之支出。常見非營利組織於計算支出比率時,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使用年度之支出及計入支出比率之分子,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率。 三、非營利組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常見非營利組織漏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之收入及計入支出比率之分母,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率。 四、非營利組織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應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常見非營利組織其當年度收入總額已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惟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嗣經國稅局輔導並限期補辦,始符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   

2021年12月30日 星期四

非營利組織若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台灣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營業稅法對營業人之銷售行為課稅,並不因銷售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而有不同。故營業稅法明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事,即已具備營業人身分,亦應課徵營業稅。 常見之機關團體出租資產(不動產)、舉辦收費活動等情形,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各機關、團體組織應自行檢視收入資料,如發現有違反上述營業稅之規定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2021年12月29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按約定期間支付廣告費應分年攤提並申報

營利事業無論是租用場地設置形象廣告、商品廣告或租用電子看板播放電動廣告,如係一次性支付數年廣告費,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相關廣告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廣告費,不得於支付當年度,全數列為費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推廣新產品,107年12月1日開始租用產品銷售商營業地點外牆,搭建新產品廣告看板,一次給付場地管理人及廣告製作費408萬元,連續2年刊登廣告,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規定,該筆廣告費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2年攤提,107年度只能列報1個月廣告費17萬元(408萬元 × 1個月/24個月),其餘391萬元應遞延到108及109年度逐年列為費用,不得將廣告費全額408萬元列在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台灣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填發之法令規定

台灣境內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憑單係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式,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前填發所得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110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原為111年1月31日,因111年1月31日至2月6日適逢春節假日,申報截止期限順延至2月7日,憑單填發期限為111年2月10日,除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外,憑單填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仍應依規定主動填發憑單: 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11年2月8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 三、憑單填發單位因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所申報的憑單。 四、未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之扣繳、 免扣繳或股利憑單,但分離課稅憑單仍可適用免填發作業。 如納稅義務人要求憑單填發單位應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得以清單或電子傳輸方式,按財政部規定憑單欄位載明相關所得資料,得免依財政部規定的憑單格式補發,以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時,應注意個人資料保密。 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以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受憑單管道,且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2021年12月28日 星期二

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時,應從高認定銷售額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廣告公司簽訂廣告契約,契約價格為10萬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本身產品抵付廣告費,則該交易係屬交換行為,契約價格雖為10萬元,但甲公司之產品市價為12萬元,則甲公司應就其銷售商品及乙公司就其廣告收入分別開立12萬元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之交際費或廣告費應正確區分及列報

交際費及廣告費均是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所支付之費用,其區別在於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營利事業為塑造或改進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廣告費係營利事業為建立自身及商品良好形象,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另為避免交際應酬之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列報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 舉例說明,A公司以經營西藥批發為業,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500萬元,經查核發現,其中300萬餘元為贊助業務相關領域之醫師參與醫學研討會之費用,透由醫學會議上醫藥新知交流時,宣傳公司產品資訊,其核屬對「特定人」之招待,為交際費性質,予以轉正交際費,超過交際費之列支限額部分,予以剔除補稅。 項目 交際費 廣告費 法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 性質 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 建立企業及商品的良好形象 對象 業務上特定人 不特定人 列報額度 有列支限額 無列支限額

2021年12月24日 星期五

自2022年發生之贈與案件,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調高為244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調高為244萬元,亦即自2022年起贈與人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多少人,只要當年度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舉例而言,甲君育有3名子女,於2011年贈與長女現金220萬元,同年度又贈與長子及次子現金各1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甲君2021年度贈與總額42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20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20萬元(贈與淨額200萬元*10%)。若甲君贈與年度為2022年,則核課甲君2022年贈與總額420萬元,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176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17.6萬元(贈與淨額176萬元*10%)。 納稅義務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2021年12月23日 星期四

不服復查決定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同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復查決定,應自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設址於新北市之某公司因不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結果,申經國稅局復查決定駁回,該公司於110年6月7日收到復查決定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延至110年6月30日),依照前開規定,提起訴願之期限係自110年6月8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2日,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至110年7月9日(星期五)屆滿,惟該公司誤認提起訴願期間之計算係以繳款書限繳日期之次日起算,遲至110年7月27日始提起訴願,因已逾前開法定不變期間,經訴願決定不受理。

遺產管理人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稅得超過3個月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由國稅局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者,係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遺產管理人因須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其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正確申報遺產稅,因此遺產管理人如已依前述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稽徵機關將准予延長其申報期限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不受上開延長期限3個月規定之限制。 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如不能如期申報者,應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

2021年12月22日 星期三

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自然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網路賣家「當月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而完成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每季銷售額乘以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如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如下: 例1:張君於110年間透過蝦皮網站銷售各式汽、機車零件百貨,110年1至4月間銷售額分別為30,000元、50,000元、100,000元、120,000元 ,因3月份銷售額已達起徵點(80,000元),應於4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並自3月份起按每季銷售額乘以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 例2:李君於110年間透過奇摩網站銷售各式電腦手機配件,110年1至4月間銷售額分別為20,000元、70,000元、330,000元、350,000元,因 3月份銷售額已達起徵點(80,000元),應於4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 ,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例3:吳君於110年間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網站提供代客練功服務,110年1至4月間銷售額分別為30,000元、50,000元、100,000元、120,000元,因2月份銷售額已達銷售勞務起徵點40,000元,應於3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並自2月份起按每季銷售額乘以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 。 例4:王君於110年間透過i7391輕鬆交易網網站銷售虛擬寶物、遊戲貨幣,110年1至4月間銷售額分別為30,000元、50,000元、300,000元、350,000元,因2月份銷售額已達銷售勞務起徵點40,000元,應於3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考量網路銷售業者之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才能確定銷售額,故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應自行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以免受罰。

買賣成屋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近年房市交易熱絡,許多賣方紛紛獲利了結,該分局提醒如有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國稅局執行不動產專案查核時,發現有一民眾出售102年度取得之房地產,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惟申報時逕以出售當年度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9萬餘元。經該分局輔導所得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實際成交價額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該民眾提示相關資料後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330萬餘元,並於計算後自行補繳64萬餘元。 雖然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會先輔導所得人自動補報繳,如所得人於期限內自行補報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免予處罰。惟該自行補繳稅額不但需加計利息外,還得以現金臨櫃繳納,不能以信用卡等多元方式繳納,亦不得申請分期,請民眾多加留意。 自109年12月起,轉讓預售屋及成屋買賣已列入專案查核,請民眾轉讓預售屋或出售成屋時,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勿心存僥倖,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逕以房屋評定現值標準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支付之利息,應予利息資本化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以借款資金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為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營利事業擴充產能增建廠房或設備之資金若來自借款,在建造期間之利息支出應列為資本支出,也就是列入固定資產科目,等到建築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是實際完工受領日後之借款利息,就可以當期費用列支。 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當年度資產負債表新增預付未完工程7億餘元,且同年度申報利息支出大幅增加,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擴充廠房所需的資金部分來自銀行借款,而108年底廠房尚未完工,依前揭規定,該筆借款利息支出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該局查核後將該筆借款之利息支出予以資本化轉列廠房之建造成本,計調減利息支出980餘萬元,甲公司應補繳所得稅196餘萬元。

營業人進貨憑證已申報扣抵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當營業人因購貨取得之進項憑證已列帳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嗣發生退貨或折讓,已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倘未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即涉有漏稅情事;惟如原進項憑證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於發生進貨退出折讓時,則得免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已依規定期限記帳者,尚無違章之疑慮。 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7月向乙公司購買辦公桌10張,並取得銷售額200,000元,稅額10,000元之發票1紙,已於110年7-8月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因其中3張辦公桌桌面有瑕疵,雙方於110年9月合意折讓,甲公司出具金額48,000元,營業稅額2,400元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付予乙公司。惟嗣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未依規定於110年9-10月申報該筆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致該期營業稅有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事。

營業人未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員工提起訴訟勝訴,復職時一次領取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課稅方式

營業人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與員工之勞動契約,員工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後,一次領取公司補發停職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日至復職日止)之薪資所得,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 依據財政部88年8月12日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及95年10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8060號函規定,上述員工與公司間終止勞動契約訴訟勝訴,於復職時一次領取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並按公司填具之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繳稅額後,一次繳納復職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因A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訴訟,經法院裁判勝訴,109年5月復職時一次領取A公司補發其停職期間(107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之薪資所得240萬元(各年度補發金額為107年度80萬元、108年度120萬元及109年度40萬元),甲君於申報10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於申報書註明補發之事實、金額,以及檢附公司填發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補發之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屬補發107及108年度之薪資所得金額,分別併入107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各該年度所適用稅率級距計算應補繳稅額分別為7萬餘元、13萬餘元,屬補發109年度薪資部分,則併入當(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按109年度適用之稅率級距計算應納稅額為15萬餘元,並一次申報繳納10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共計35萬餘元(7萬餘元+13萬餘元+15萬餘元)。

使用發票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應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無論以何種管道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貨時都要記得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近日查核使用統一發票甲公司時,發現該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帳戶時常有零星資金轉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追查,查獲甲公司除於實體店面營業外,尚有在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1,000餘萬元及稅款5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還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之5%,擇一從重處罰。近年來常發生網路交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案件,國稅局會透過金流、物流或資訊流進行查核。 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並予免罰。

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支出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活動的旺季,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取得進項憑證的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入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以感謝員工一整年工作的辛勞,取得相關餐費及提供員工摸彩獎品等進項憑證,屬酬勞員工性質,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2月間為酬勞員工辛勞,辦理尾牙餐會,並購進供員工摸彩之獎品,係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甲公司誤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且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贈與配偶以外之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亦免徵贈與稅。但若被繼承人之贈與行為發生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特定親屬,則該贈與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所為贈與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則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媳婦、女婿、孫子女、孫媳婦、孫女婿、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兄嫂、弟媳、姊夫、妹夫)等有繼承權之人或與繼承有關係之人。 舉例說明,媳婦乙長年照顧甲,分別於107年12月及108年12月各匯款200萬元贈與媳婦乙,因均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甲於該二年度皆無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嗣甲於109年6月死亡,繼承人未將其贈與媳婦乙君之400萬元現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有贈與財產情事,依法應視為遺產,須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2021年12月21日 星期二

營業人須經國稅局核准方得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鑑於商業交易習慣,營業人對於經常交易銷貨之特定對象,往往採月結制結算帳款,為符合交易實情及簡化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手續,倘營業人同時具備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之條件: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二)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可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准後,始能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核准之冊列營業人。 舉例說明,甲公司與經常往來之廠商交易時,皆係約定採月結制並於每月月底結帳請款,甲公司於10月8日、10月12日、10月15日及10月21日銷售商品給經常往來乙公司,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6萬元、7萬元及8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分別於前開交易日期交付商品時,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倘甲公司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條件,且經申請核准者,即可將10月份銷售乙公司之多筆交易金額,於10月底合計彙總開立1張金額26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於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倘經國稅局查獲,國稅局將按查明認定之金額處以罰鍰。

協助子女海外置產時,應申報贈與稅

基於愛護子女,許多父母會資助在國外唸書或就業子女在當地購置不動產,因購置的不動產在國外,常誤以為不須課徵贈與稅或國稅局不會調查,以致漏報贈與稅。 國稅局查核甲君結購大額外匯案件,依所蒐集資料發現,甲君將70萬美元轉匯至其子乙君設於國外銀行帳戶,因金額龐大,研判不是支付子女生活費、教育費或醫藥費等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使用。經深入追查結果,其用途是供乙君在國外購置不動產,因甲君並未申報繳納贈與稅,乃補稅並加處罰鍰360餘萬元。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是採「屬人」兼「屬地」主義,除對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外,凡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不管是贈與其境內或境外的財產,均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 以本案為例,因甲君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其贈與兒子的資金雖然是供海外置產使用,但該資金來自甲君的境內財產,屬贈與稅課徵對象;另外,如果甲君是將其存在海外戶頭的資金贈與給在當地唸書子女,係屬就其境外之財產為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如有上述贈與行為,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加工過程中產生之下腳(即廢料),如鋼板裁切所產生之邊角料、鐵削等,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將這些下腳出售取得代價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申報期限內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鋼板買賣,且應客戶要求裁切所需尺寸,於110年12月出售加工過程所產生的下腳料(即廢料),金額計30萬元,則應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於111年1月15日申報期限前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銷售下腳漏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各分局或稽徵所補報並補繳營業稅及加計利息,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2021年12月18日 星期六

自然人辦理實價登錄不等同已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自然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已於105年正式施行,常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已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實價登錄,即不須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而遭罰鍰處分。 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又房地交易如有損失,亦可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5月6日以總價190萬元買入A房地,嗣於109年8月5日以總價178萬元出售,並辦妥移轉登記,交易有虧損12萬元,惟甲君未於109年9月4日以前(自109年8月5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國稅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以甲君係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施行後第1次裁罰案件,處以行為罰1,5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本次交易係虧損且已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登錄實價。經國稅局向甲君說明,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自然人出售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與甲君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實價登錄係屬二事,並告知甲君出售A房地的虧損可於本次交易日(即109年8月5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請其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虧損憑證。 自然人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不動產,雖是虧損,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以避免被國稅局裁處行為罰,該虧損得於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2021年12月16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交際費超限,不得改列其他費用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需要與客戶、供應商溝通,常有交際性質之宴客、饋贈送禮及公關方面的支出,這些屬交際費性質之支出,其帳務處理應以交際費入帳。 營利事業列報之交際費,應依規定取有憑證,且支出須與業務有關,而全年支付總額,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度內,列報交際費。營利事業不得因交際費超過規定限額而改以其他費用列帳。 國稅局查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因列報之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而將招攬業務所招待客戶餐敘、或三節餽贈禮品之部分支出,轉列報於其他費用項下,經國稅局依費用性質轉正交際費後,超過法定限額部分,依規定剔除補稅。

2021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等申報期限展延至2022年2月7日

202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2022年1月1日起至2月7日止(法定申報截止日2022年1月31日,因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順延至2022年2月7日),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留意並如期完成申報。 上述憑單可透過人工、媒體及網路方式辦理申報,其中網路申報便捷又省時,於申報期間內不受時間、地點限制,全日24小時均可上網辦理,例假日亦能照常申報。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可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透過申報軟體之說明及操作步驟即可完成憑單申報作業,相關網路申報細節亦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於申報期限內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可透過網路以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並請確認重新上傳資料之完整性,以免造成缺漏。

自然人購買不動產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成本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

房地合一所得稅於105年1月1日上路,如今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亦於1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自然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果向建設公司購買並簽訂買賣契約後,建設公司同意減價及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但沒有重新簽訂減價後的合約,此舉易造成日後該房地再出售時,民眾未將原買賣契約書所簽訂的交易金額扣除減價金額列報房地合一稅的取得成本,導致墊高該房地產的取得成本而漏報所得。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9年度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列報出售房屋土地成交價格940萬元,並按其與建設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填載原始取得成本為1,086萬元,申報出售房地損失146萬元(1,086萬-940萬);嗣經該局查得其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216萬元,並取得建設公司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重行核定取得成本為870萬元,按持有期間適用稅率20%核定應補稅額4.6萬元,另處以罰鍰。 民眾購屋簽訂買賣合約後,若有發生減價折扣,應保存單據並以實際之付款金額作為取得成本,如誤以折讓前之契約總價申報成本者,請於國稅局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