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6日 星期五

面對營業稅之稅務調查時該如何以法律保護自身法律上權益

目前台灣的稅收主要來源可以分為國稅和地方稅,而國稅是由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管轄。目前國稅之主要項目為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九種。其中與一般企業息息相關的稅捐就屬營業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 很多企業主(以下簡稱營業人)都誤解營業稅是營業人所承擔的稅捐,但其實不然。營業稅是銷售稅或稱消費稅。這個稅捐的主要課稅標的是個別貨物或勞務在每一個銷售階段增加的價值來課稅。而營業稅的最終實際負擔之人是每一位消費者,並不是營業人(公司或商號)。 在全世界各國之中,台灣已經被列入經濟已開發國家(OECD)之林,但是這些經濟已開發國家之中,卻只有台灣有統一發票的制度,其他先進經濟已開發國家,例如美國、加拿大、歐盟、英國和日本等國雖然都有課徵銷售稅,但是這些先進經濟已開發國家都沒有統一發票的制度。台灣政府課徵營業稅,並且要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勾稽營業人是否有漏報收入,進而查核營業人是否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可能性。其次,營業稅課徵也是經濟已開發國家政府的主要稅收來源。從而台灣課徵營業稅這個方法,對台灣政府的財政和稅收而言,可以說的上是一舉數得。 台灣的營業稅稅率在全世界有施行銷售稅的先進經濟已開發國家而言,其實算是很低的,因為只有5%。歐美先進經濟已開發國家,例如美國50個州,這些州的銷售稅率至少為8%至10%而且還是外加於商品或勞務的售價,但是台灣的營業稅卻是內含於售價之中,再倒算回去,才是企業實際收到的收入。舉例而言,在美國購買商品時,該商品的售價若是為100美元時,消費者實際要付出的金額是108美元,有時甚至於更多,因為這些還不包括要付給聯邦政府的稅捐。若消費者是在台灣購買商品時,該商品的售價是100元新台幣時,營業人實際上得到的收入是95元新台幣,而另外的5元新台幣則是企業代理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收取的營業稅。 因為台灣的營業稅稅率很低,只有5%。所以,台灣政府是採取輕稅重罰的政策。但是這樣的政策造成一個後遺症,那就是常常讓營業人不慎在營業稅申報時產生漏報或積欠的金額不高,但是因為其不小心漏報或積欠時,被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罰鍰的金額有可能比原本營業稅額還要高出很多,讓營業人不能負擔營業稅本稅再加上罰鍰的金額,只好宣告倒閉,關門大吉。而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在查緝營業人是否有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的執法心態並非是很客觀,換言之,這些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大都會預先假設營業人應該會有意或無意成為逃漏營業稅捐的嫌犯,但是這些想法與實務情況並不相符合。 舉例而言,當營業人已經依法拿出憑證、外匯水單,以證明營業人的確是外銷勞務零稅率,所以因此申請外銷勞務營業稅退稅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的官員經常會額外要求營業人拿出屬於商業機密的英文契約,以供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查核。若上述契約是英文契約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還會額外提出不合法的要求,營業人將該契約翻譯成中文版本,供其核對。總之,有可能使用各種不是很適法的方式來查緝營業人是否有逃漏稅的心態。若營業人已經合法申請退還營業稅之後,也會一再找理由查核該營業人是否為合法申請退還營業稅。有時甚至會要求營業人之稅務代理人例如會計師、記帳士等將已經合法退還的營業稅,自動加計利息並繳還給國庫,然後要求這些稅務代理人再自行向營業人索要其代理非法繳納的營業稅。在此同時,有些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還會利用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在和納稅義務人進行稅務訴訟時,總是勝多敗少的勝利者姿態,對納稅義務人說: 若對其行政處分不滿時,可以去提出訴願和行政訴訟。如此一來,就對合法納稅的營業人產生不少困擾。 為了解決國稅局不適法查核逃漏營業稅的方法,本文提出以下具體建議: 一、 當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要求營業人舉證是否有無逃漏營業稅時,營業人應引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相關之法律條文,以保護自已法律上權益。舉例而言,納保法第11條和第12條,就是保護納稅義務人的法律條文。並且把逃漏稅的舉證責任歸還給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當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違法取得證據時,應該向其抗議,並告知未來有可能對其違法侵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並請求國家賠償。 二、 當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以電話來調查時,應加以否定,並不必要在電話中回答任何法律問題,以免落入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的話術之中,並且要求其要正式行文給營業人。當營業人至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接受調查時,要求依納保法之規定全程錄影和錄音,以保護營業人之法律上權益。 三、 營業人因為不慎漏報或誤報營業稅時,千萬不可被國稅局官員欺騙,簽訂承諾書或說明書。因為上述承諾書或說明書,並無法律依據,全部都是國稅局官員長期以來的不良習慣。一但營業人簽下了承諾書或說明書之後,在未來和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打稅務訴訟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就會把這些文件拿出來,然後告知財政部訴願會的委員或是行政法院的法官,營業人已經承認有逃漏稅捐的事實,從此就再沒有翻身的機會。 四、 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常會在營業人要結束營業時,不願退還營業人合法的留抵稅額。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當營業人向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各分局或稽徵所申請退還營業稅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便開始軟硬兼施,要求營業人自願放棄留抵營業稅退稅。若營業人不從,便開始要求要查核營業人過去5年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因為台灣營業人有97%是中小企業,為了不惹麻煩,實務上這些中小企業只好被迫簽下自願放棄申請退還營業稅留抵稅額。因此,營業人應該據理力爭,並且依法要求退稅。若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還是不願退稅時,可以向個別地檢署依刑法第129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對這些違法亂紀的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提起刑事訴訟。 五、 未來應該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30條和第46條之內容,以符合實際需要。因為實務上,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在查緝逃漏稅時,經常恐嚇納稅義務人的方式,並且違法取得證據。然後,把這些違法取得的證據拿到財政部訴願會或是行政法院的法庭上,造成納稅義務人在稅務訴訟上得到敗訴的不利益後果。 六、 結論: 稅捐是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國家建設經費的主力,但是稅收同時對人民的剝奪感也很大。所以,財政部、財政部賦稅署和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的官員的執行公務時的心態應該要與時俱進,而且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在實際查核逃漏稅捐時,要有依法行政的態度,並且不可以抱持著好官我自為之的心態,如此一來,對整個國家和社會的未來發展才有助益。

2022年12月2日 星期五

自然人仲介不動產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申報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或報酬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申報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得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甲君2010年間出售土地一筆,買賣總價2.6億元,契約中明定賣方應給付介紹人佣金為土地買賣總價2%,甲君遂於取得土地價款後隨即支付佣金52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乙君收取之佣金520萬元為執行業務收入,因其辦理20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且未保存相關成本費用憑證,故依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20%,核算乙君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416萬元,除核定補徵所得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及出售時之法律規定

營利事業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可列報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應依所得稅法授權訂定之營利事業查核準則之限額規定,若超提折舊金額時,並不得列報費用。 自20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但經營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又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收益或損失。 舉例說明:甲公司2010年1月5日購置乘人小客車1輛60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100萬元,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財務會計依實際成本計算每年提列折舊額100萬元[(6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成本限額250萬元,故甲公司20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列報該部小客車的折舊額是416,666元[(100萬╳(250萬元÷600萬元)],而不是100萬元。 嗣後甲公司於2010年12月31日以450萬元出售該部小客車,其出售損益計算應以售價45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500萬元,核算出售損失為新台幣50萬元。

2022年11月30日 星期三

自然人非經常性仲介車輛買賣,向買賣雙方收取之酬勞,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

自然人非經常性仲介車輛買賣,而向買賣雙方收取之酬勞,核屬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及繳納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2010年間協助車友搜尋所需廠牌及型號之汽車,並代向二手車商議價成交後,向買賣雙方收取仲介佣金,該仲介費則由甲君自收取買方支付購車款中扣取後,再支付賣方,甲君於該年度仲介自小客汽車5輛,從中取得仲介佣金8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君漏未將該項佣金併入2010年度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因甲君無法提供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國稅局遂依財政部頒定「201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核認甲君2010年度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64萬元[佣金總額80萬元X(1-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20%)]併入甲君201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自然人如有上述法律行為,應如實申報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凡在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積極追查欠稅公司之財產,並依法追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確保國家租稅債權,財政部五區國稅局除對欠稅人辦理禁止財產處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對於顯有繳納能力卻刻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追查所得、財產動向,並將蒐集相關資料提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運用,配合以拘提、管收等手段,積極追繳徵起稅捐。 國稅局表示,轄區出版商A公司漏報所得遭補徵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A公司負責人甲君亦認諾補繳稅捐,惟旋即變更負責人並申請停業,對後續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款置之不理,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下稱高雄分署)執行時,名下已查無財產可供執行。 經調查資金發現A公司帳戶於停業前有大額資金分批轉入特定股東乙君帳戶,並由乙君陸續購買外匯,絕大部分款項匯入負責人甲君父親之海外帳戶,甲父又將其中部分款項轉匯給甲君及其他股東等人,並辯稱係向A公司借款,且部分轉貸給甲君及股東等;另查得A公司原有數筆不動產亦於補徵稅款前出售予同年新設立之B公司,其負責人為甲君。 A公司原負責人及股東明知將遭補徵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遂聯手移轉鉅額資金至境外,並出售A公司資產予自己新設之B公司,企圖掏空公司另起爐灶,徒留鉅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顯係計劃性隱匿或處分財產以規避執行,已構成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之管收事由。國稅局遂將相關事證移請高雄分署聲請管收甲君,最終於其終於同意訂定分期繳納協議繳清欠營利事業所得稅。

2023年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之應行注意事項

自2023年1月1日起,以營利為目的,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營業人,須向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申請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地址」、「會員帳號」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網路平臺營業人則應就會員必要交易紀錄負保管義務。 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規定登載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處罰,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留意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或辦理變更稅籍登記期限及適用樣態,以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受罰。

2022年11月25日 星期五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於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於申報營業稅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銷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並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以避免因銷項稅額多計而溢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2020年7月15日銷售電腦15臺予乙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以下同)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交付乙公司並於申報2020年7-8月營業稅時,列報該筆銷項稅額。嗣乙公司2020年10月1日向甲公司辦理其中5臺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250,000元、營業稅額12,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甲公司。乙公司已於當期(2020年9-10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2,500元,惟甲公司未於2020年9-10月或2020年11-12月申報扣減銷項稅額,日後經國稅局發現,要求甲公司補申報營業稅。   

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時之應行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及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查核準則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其餘不予認定未實現損失及費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費用新台幣(以下同)2,0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其中1,000萬元係為配合業務推廣而推出集點兌換商品活動產生之費用,依甲公司說明,消費者於消費達一定金額可獲取點數,日後可持該點數達甲公司兌換商品,甲公司列報之費用係依各月客戶之總消費金額,按經驗法則擇定一定比例予以估算,尚非實際發生之費用,依法不予認定,經國稅局剔除該預估費用1,000萬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新台幣200萬元。

2022年11月16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之法律規定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其存貨必須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方得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國稅局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若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如化學藥品自然揮發,營利事業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第3款規定,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時,可直接認定商品盤損。 舉例而言,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200萬元,盤損率雖未達1%,但該公司以員工自行盤點存貨紀錄做為證明文件,未提供報請國稅局調查核准文件、或經會計師盤點查核簽證報告,且商品盤損為建材五金,依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因此剔除補稅。

2022年10月15日 星期六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計算提列折舊費用時,其耐用年數應符合所得稅法之規定

營利事業購置各項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且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財產目錄註明其耐用年數,據以計算折舊費用。 若已屆耐用年數表規定使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如仍繼續使用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得就剩餘殘值,再自行預估其使用年數及殘值,據以計算每年可再提列之折舊費用。 舉例說明,非運輸業之甲公司111年1月購置1台全新貨車金額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非運輸業之貨車耐用年數為5年,該公司應以不短於5年之年數,自行估算其耐用年限計算提列折舊費用,甲公司如估算耐用年數5年,估算殘值為10萬元,採平均法計算折舊費用,每年度計提折舊費用為10萬元【(60萬元-10萬元)÷耐用年數5年】。如5年後甲公司該貨車未報廢仍繼續使用,預估可再繼續使用4年,估算殘值為2萬元,則每年可再計提折舊費用為2萬元【(10萬元-2萬元)÷預估使用年數4年】。 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相關規定,正確計算折舊費用,如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年數計提折舊費用,國稅局對於超提折舊部分,將不予認定並剔除補徵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022年9月17日 星期六

父母以自有資金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其贈與價額應依法計算並申報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若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另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不動產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8月間簽約向乙君購買房屋1棟及坐落土地,總價款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以自有資金支付並將該房地登記於其子丙君名下,移轉時土地公告現值350萬,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則甲君應申報贈與稅之贈與總額為5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50萬+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若甲君在111年度沒有其他贈與,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應繳納贈與稅25.6萬元【(500萬元-244萬元)*10%】。 民眾如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於訂約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無銷售額,仍應依時限申報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逾期30日內申報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千2百元,最高不得超過1萬2千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千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若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 舉例說明,轄內甲工程行於今年7月27日逾期辦理2022年5-6月營業稅申報,未於今年7月15日前辦理申報,且查無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之情事,其逾期申報未逾30日且當期無應納稅額,經國稅局核定滯報金1,200元。甲工程行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雖因故延遲報稅,惟應納稅額為0,請減免或免繳滯報金,經國稅局以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營業稅申報,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應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規定,旨在促使營業人履行其依法申報之義務,俾能確實掌握稅捐資料,建立合理之查核制度,營業人如逾規定期限始為申報,即構成應處以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行為罰要件,故提醒營業人,若無銷售額時一定要在申報期限內完成營業稅申報,以免受罰。

贈與財產價值未超過免稅額但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仍應申報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如贈與之財產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雖加計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於辦理贈與財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其不能繳附者,不得移轉登記。因此,如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財產,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取具證明文件後,再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舉例說明,贈與人甲君本年度欲將其不動產價值(即評定標準價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贈與子女,雖甲君本年度僅贈與本筆不動產,贈與金額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11年度為244萬元),仍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於取具免稅證明書,再持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2022年7月18日 星期一

銷售貨幣物或勞物予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時,應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且其收款金額應扣除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按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持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揭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檢視外交部核發之「免徵營業稅證明卡」,與「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任一證件,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發票應以該機構或人員為買受人,並於發票備註欄載明「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與乙領事館定價2,100元之電子產品,甲公司應收取2,000元(扣除營業稅100元),並開立銷售額2,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該發票買受人應載明乙領事館名稱,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之外交官簽名;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只要填具「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另檢附該張發票影本,得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規定。

2022年6月24日 星期五

營所稅申報之常見錯誤態樣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延至2022年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錯誤遭補稅,下列常見錯誤或疏漏情事如下: 一、列報罰鍰:營利事業將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繳納之罰鍰,列報其他費用,惟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及損失。 二、列報海外利息為免稅股利:營利事業取得金融機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給付之海外利息、其他利息(扣免繳資料格式分別為73F及5B),列為不計入所得課稅之股利收入,惟該海外利息非屬自境內公司獲配之免稅股利,應列入利息收入課稅。 三、列報處分海外有價證券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營利事業出售海外投資型商品或外國政府(公司)於境外發行之有價證券收益,並非境內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即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 四、列報未取得外匯收入之特別交際費:營利事業銷售貨物予國內免稅區之營利事業,雖依法辦理報關手續,但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不符合外銷業務得在不超過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之規定,不得列支特別交際費。 五、列報捐贈家長會全額費用:營利事業對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依據政府訂定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設置之家長會,核屬團體,非屬對各級政府之捐贈,故列報對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費用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之10%為限。 六、列報虧損扣除未減除股利金額:營利事業計算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時,應將各該期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惟營利事業漏未將境內公司發放之股利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致多計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

2022年6月22日 星期三

營業人逾申報期後補開發票,同時符合二法律要件得免罰

為鼓勵漏報稅捐者自新之機會,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訂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免罰之優惠,但其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而產生免罰效果之「自動補報及繳納」截止期間,應在「遭人檢舉時」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之前。 2021年8月31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A商號110年6月間銷售皮件精品予消費者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調查發現,A商號雖已在110年7月19日(當期申報期限110年7月15日之後)補開立統一發票,惟並未同時補申報110年5-6月期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仍予以補稅及處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當期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如果營業人已逾申報期限後發現有漏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得免予處罰。

2022年6月20日 星期一

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價金,應依法轉列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如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形,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營利事業可提出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國稅局得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第125條、第126條及第127條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就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的金額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舉例說明,甲工程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有逾2年未給付的外包工程款2千萬元,該工程款已於以前年度列報為完工工案成本,甲工程公司說明款項確實尚未給付,該筆應付帳款的請求權已逾民法規定2年請求權時效,亦無其他請求權時效中斷情形,故應將該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的應付工程款轉列其他收入。

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應減除保險給付之金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的金額,應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的醫療支出,才能列報,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得扣除。 換言之,已經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的醫療費用,只要取得保險理賠部分,都不得列報扣除。 舉例說明,甲先生於110年期間因病住院,總共支付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醫藥費40萬元,其中有10萬元的醫藥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受有保險給付5萬元。甲先生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採列舉扣除申報較為有利,在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得扣除的金額應為35萬元(40萬元-5萬元)。

買賣未上市立(櫃)公司股票,已繳納之證交稅,日後買賣雙方取消交易,不得申請退還

證券交易稅是對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行為課稅,買賣公司股票,一旦買賣契約成立,出賣人繳納證券交易稅之稅捐債務即已成立,且經代徵人繳納之證券交易稅,縱嗣後雙方合意解除原買賣合約,原已成立之稅捐債務並不因此消滅,出賣人不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甲公司出售未上市(櫃)丙公司股票予買受人乙公司,並完納證券交易稅,次月甲公司因故與乙公司協議解除股票買賣合約及返還價金,並申請退還證券交易稅。 國稅局以買賣雙方已就標的物及價金相互同意,並已繳納證券交易稅,顯見交易行為已完成,乃否准甲公司退稅申請。甲公司不服,經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上訴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主張所持有丙公司股票,尚未背書交付(交割)予乙公司未完成交易,買賣契約又經解除而溯及失效,法律上應回復原狀,請求撤銷原處分。 經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交易稅於買賣契約簽立時,租稅構成要件已實現,縱然嗣後股票未移轉交付或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並不影響已實現證券交易稅租稅債務之成立,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於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請確認買賣雙方合意再行簽立契約,並於代徵之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以免嗣後交易取消,即使股票未辦理過戶,亦不得申請退還已納之證券交易稅。

2022年5月31日 星期二

解除租賃契約支付自然房東之違約金,應申報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向自然人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與承租房屋給付租金,二者所得性質不同,應分別填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及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如有上述提前解除租賃契約給付違約金之情事,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2022年5月18日 星期三

滯納金加徵方式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

2021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將滯納金之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並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 上述修正條文自1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倘施行時尚有欠繳應納稅捐且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仍可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接獲110年度贈與稅繳款書,應納稅款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繳納期間至2021年12月15日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贈與稅計徵滯納金之期間係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即2022年1月14日。嗣甲君遲至2022年1月10日才繳納,已逾繳納期間26日,依上述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為1,600元(20,000元×8%=1,600元)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另每年贈與總額小於免稅額220萬元(111年調高至244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為避免被繼承人生前藉由前開贈與方式移轉財產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的課徵範圍除了被繼承人死亡時名下所有財產外,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都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間分別匯款1,000萬元贈與配偶及200萬元贈與兒子,因贈與配偶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而贈與兒子200萬元則未超過22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故甲君於109年度無須繳納贈與稅。嗣甲君於110年死亡,其109年贈與配偶1,000萬元及兒子200萬元,合計1,200萬元,屬甲君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繼承人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須將甲君生前贈與的現金1,200萬元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2022年4月29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列報虧損扣除額之法律要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之營業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 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適用盈虧互抵應符合「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等4項要件,始得申報扣除以往年度虧損。 除前揭要件外,應注意核定前10年虧損係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並無盈餘,自不得適用扣除以往年度虧損。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虧損83萬元,惟另申報前10年核定虧損於本年度扣除額983萬元,計算之課稅所得額虧損1,066萬元,嗣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無盈虧互抵之適用,乃否准其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核定0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常見錯誤

一、出售下腳及廢料,應列為收入之加項或成本之減項,因漏未列報致短漏報課稅所得。 二、投資海外來臺第一上市股票所獲配股息,誤認屬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之轉投資收益,未依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三、因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而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註銷,於收到結清剩餘款時漏未申報其他收入。 四、購買新車替換舊車所取得減徵退還貨物稅稅額,未依財政部109 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列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 五、借款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之利息,將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列報於利息支出項下,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規定,列入該項資產成本。 六、購買高價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限額部分所超提之折舊額,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自行調減。

2022年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今年6月30日

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疫情自111年4月中旬起,每日確診人數不斷快速攀升,考量短時間內到國稅局申報人潮恐衍生疫情擴散,財政部公告全面延長202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 財政部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2022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2022年7月11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2022年8月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2022年7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及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2022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 所得稅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6月30日,民眾如有繳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至綜合所得稅之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2022年7月29日)退稅。

非營利組織結算申報收入時常發生錯誤之申報態樣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非營利組織)結算申報時,其收入較易產生錯誤申報態樣如下: 一、以前年度之結餘款於當年度留用部分,非屬當年度收入,計算支出比率時,不列入分母計算。 二、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但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數自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扣除後,就餘額課稅。 三、機關或團體自107年1月1日起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包含股票股利),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並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不得自該收入中減除。 四、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審視補助款性質,如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或相對提供勞務、服務而取得代價者,其收入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五、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自職工薪津內扣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自提儲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得免視為該職工福利委員會當年度之收入,但福利基金之孳息不包括在內。

2022年3月30日 星期三

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錯誤樣態彙整及應行注意事項

營業人常見申報營業稅之錯誤態樣及應行注意事項,試說明如下: 一、新設立且已開始營業並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當期如無銷售額仍須辦理營業稅申報,惟營業人常誤認無銷售額即無須申報,致被加徵滯、怠報金。 二、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須確實釘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避免因釘錯而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 三、申報書之留抵稅額相關欄位漏未填寫或計算錯誤(例如與上期金額不符或誤將獨資商號變更前負責人累積留抵稅額轉入)。 四、營業人外銷貨物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因故退運回國內時,漏未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五、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或提前使用統一發票,漏未向國稅局報備。 六、總分支機構間領用之統一發票誤以為可以相互調借使用。 七、誤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提出扣抵或將得扣抵之進項憑證重複扣抵致虛報進項稅額。 八、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扣抵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複扣抵情事。

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已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屬進項稅額之減少,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據此,營業人應於取得海關核退稅款之當期,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10月初進口機器設備一批,並繳納海關代徵之進口營業稅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110年11月12日申報9-10月營業稅時,已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0萬元;嗣因該進口報單價格申報錯誤而向海關申請更正,並於110年12月10日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2萬元,但甲公司漏未於當期[110年11-12月(期)]申報上開退稅金額自進項稅額中扣減,經國稅局查得虛報進項稅額2萬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營業人如有取得上述退稅,漏未於當期(月)申報之進項稅額中扣減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得加計利息並免予處罰。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時,應設算押金利息並計算銷售額。

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設算利息,若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免予計算。 為簡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之營業人開立發票程序,若營業人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可改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利率部分,計算押金利息之利率為該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1月1日出租房屋予乙公司,收取押金100萬元,該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0.78%,每月押金設算利息650元(內含營業稅;100萬元0.78%/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619元及稅額31元之統一發票予B公司。或得選擇按年計算押金利息7,800元,於111年1月開立銷售額7,429元及稅額371元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 營業人若因押金未依規定設算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之營業人,仍應按月計算銷售額。

2022年3月16日 星期三

自然人獲取借名登記土地之土地出售利益,應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出售借用他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之土地所獲取之價金,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其他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土地所有權,形成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因其不是該土地所有權人,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請求權;如嗣後登記名義人出售土地,借名人所獲取之售地利益,是實現債權處分之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甲兄與乙弟在民國89年間各出資160萬元共同購買A農地,並約定借名登記於乙弟名下,嗣於104年間雙方同意出售A農地,並依二人協議,甲兄獲取售地款300萬元,惟甲兄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該筆所得,經國稅局查獲,核定增列甲君104年度其他所得140萬元(300萬元-160萬元),並據以發單補徵綜合所得稅40多萬元及裁處罰鍰20多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獲配售地款係行使返還土地請求權而取回原屬自己的財物,未獲有額外利益,並無所得發生。經國稅局復查審理後,認為甲君取得該筆借名登記土地之售地利益,係屬於債權處分利益,應計入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原核定並無違誤,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所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稅,僅限於土地登記簿上之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個人購買土地,卻以他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嗣土地出售,因借名人所獲分配款非屬免稅所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2022年3月3日 星期四

國內營業人出售國外之智慧財產權予國內其他營業人取得收入應申報營業稅

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智慧財產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勞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及使用,依法為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取得之收入應按稅率5%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課徵營業稅。 依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銷售之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認定,係兼採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原則。 次按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適用零稅率,即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而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外,方得適用零稅率。 依營業稅法之規定,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在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專利權及商標權雖註冊登記於國外,但既由國內營業人在我國境內提供,且由我國境內另一營業人取得,其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應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2022年3月2日 星期三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無論有無銷售額仍應申報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即使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免遭滯(怠)報金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期限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如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舉例說明,獨資營業人甲於99年4月設立,歷年皆正常按期申報營業稅,惟其109年1-2月銷售額0元誤認為無須辦理營業稅申報,故未於規定期限109年3月16日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109年3月15日前適逢星期日,申報期限順延至3月16日),因其未辦理申報逾30日,已構成處以怠報金之要件,經國稅局核定怠報金3,000元,甲不服申請復查經駁回確定在案。

2022年3月1日 星期二

移送執行積欠稅捐案件得對欠稅之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進行強制執行

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案件,經移送強制執行,倘欠稅之人對於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向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如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存在、數額不正確或其他得對抗請求等之事由,應於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第三人未於期限內聲明異議,亦未將金錢支付國稅局或行政執行分署時,該分署得因國稅局之聲請,逕自向第三人強制執行。

2022年2月22日 星期二

自然人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交易持有5年以下之房地產,應符合公告自住房地之法律要件,得適用20%稅率。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的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其房地產交易所得可適用較低稅率20%課稅。財政部已以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有7種情形可適用上述較低稅率20%,其中第1種是個人 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等因素,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國稅局說明,甲係於109年10月6日購入臺南房地,嗣因公司通知須調職至北部縣市,乃改變原欲自 住之目的,於111年2月10日出售該房地產,但是,因甲與其配偶皆未設籍於該房地產且無居住之事實,不符合財政部上述公告自住房地產規定之要件,因此無法適用較低稅率20%,又因其持有該房地產之期間在2年以內,是應按所得稅率45%報繳房地產交易所得稅。

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比例為三分之一

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提起行政救濟,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避免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之虞,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一定比例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並依法提起訴願,就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為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即可暫緩移送執行。 惟本次稅捐稽徵法修正施行前,已移送強制執行或已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而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者,基於納稅義務人尚未繳納稅捐仍屬其依法應負擔之稅捐債務,且為維持法律安定性,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對國稅局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部分撤銷,變更核定應納稅額為120萬元,甲公司仍表不服於111年1月20日依法提起訴願,依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若甲公司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即40萬元(120萬元*1/3=40萬元),國稅局即暫緩對甲公司所滯納稅捐移送強制執行。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應補繳全部所漏營業稅,得適用較低裁罰倍數

營業人發生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形,若僅補繳部分所漏稅捐,無法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降低裁罰倍數。 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係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或於復查決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裁罰倍數則分別降低為1.5倍及2倍。依財政部100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0535810號令(以下簡稱財政部100年令)規定,裁罰倍數參考表所稱「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營業稅已「全部補繳完竣」。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6月至10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239,623元,並處2.5倍罰鍰3,099,057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於復查決定前補繳稅款1,000,000元,可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按繳納金額占全部繳納稅款相對金額比例降低裁罰倍數。惟依前揭財政部100年令規定,甲公司並未補繳全部所漏營業稅,仍應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 經國稅局輔導,甲公司將賸餘239,623元稅款全部繳清,復查決定爰改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為2,479,246元,追減罰鍰619,811元(3,099,057元-2,479,246元)。

自然人透過網路在台灣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營業稅

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銷售額達4萬元)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又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會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來高雄就學之外籍人士,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即於108-110年間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貨物,並查得其銷售貨物之金流、物流及居留地皆在境內,期間銷售額高達2千餘萬元,除依法補徵營業稅額1百餘萬元外,並同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嗣甲君雖已離境,不再繼續從事銷售行為,但相關稅款、罰鍰繳款書仍依相關規定囑託外交部合法送達其國外地址,使其繳納。 自然人透過網路平臺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不分國籍,凡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皆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營業所在地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及相關稅賦,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另外籍人士縱使於銷售事實發生後離境,凡經查獲,相關稅款、罰鍰繳款書仍會向其國外地址辦理送達。

2022年2月19日 星期六

營利事業銷售未經由代理商進口商品應如實申報營業收入

國內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營業收入,營利事業隱匿進、銷貨事實,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規定補稅處罰。 國稅局近日查獲進口商A公司銷售進口電子產品,並將進貨款項透過公司或關係人銀行帳戶匯往國外電子產品公司,金額高達數億元,該年度卻僅申報營業收入數千萬元,顯有異常。經進一步追查,A公司在境內販售未經由正式代理商進口之商品,進貨款項除少部分自該公司帳戶匯往國外,大部分係透過公司關係人個人銀行帳戶轉匯,目的在隱匿進貨事實,販售商品之款項亦利用關係人個人帳戶隱匿銷貨收入,因調查事證明確,經依查得事實核定該公司漏報銷售額2億餘元,依法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稅法規定處以罰鍰。

預售屋交屋後出售,其房屋、土地之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屋之持有期間

自然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含預售階段及成屋階段購入),應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但有民眾於預售階段買入而於興建完成交屋後出售,誤以簽訂預售屋購入契約之日起算持有期間,適用較低稅率而遭補徵所得稅。 自然人購買預售屋,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興建完成交屋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再行出售該房屋、土地,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合併課徵所得稅範圍,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應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即地政機關移轉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而非以簽訂預售屋購入契約之日,即預售屋之持有期間尚不得併同計算,以免形同鼓勵預售屋交屋後隨即出售,影響抑制短期炒作之立法目的。 舉例說明,甲君105年10月5日以1億2千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1戶大安區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預售屋興建完成後,甲君在108年10月7日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嗣於111年1月10日以1億3千萬元出售該房地並辦竣移轉登記。甲君以105年10月簽訂購入預售屋契約之日至出售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為5年3個月(105年10月5日至111年1月10),而採20%稅率計算稅額194萬元,申報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稽徵機關以買入預售屋興建完成後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重新計算持有期間為2年3個月(108年10月7日至111年1月10日),並依3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339.5萬元,扣除已自行繳納稅額194萬元後,核定補徵稅額145.5萬元。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職工福利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2款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及列支職工福利費用,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准核實認定;如有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舉例說明,甲公司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職工福利費用300萬元,包括提撥職工福利金200萬元及舉辦員工旅遊支出100萬元,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歷年提撥之職工福利金餘額,足以支應108年度員工旅遊費用100萬元,因此甲公司辦理員工旅遊之相關支出,應先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支應,甲公司不得將員工旅遊支出再列報為該年度職工福利費用,國稅局乃依規定調減100萬元,補營利事業所得稅20萬元。

個人轉讓靈骨塔塔位使用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購買靈骨塔,無土地或建物所有權,僅取得對該靈骨塔塔位之使用權,嗣後轉讓該塔位使用權獲取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間以200萬元購買○○靈骨塔塔位使用權,並以本人為登記名義人,於108年間以500萬元轉讓該靈骨塔塔位予乙君,甲君誤以為塔位交易係土地交易所得免課所得稅致漏未申報,經國稅局查獲核定甲君出售該靈骨塔塔位使用權獲取之利益為30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不得以他人帳戶隱匿進貨或銷貨之價金

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稅法規定申報並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利用他人帳戶,以隱匿公司營業收入,並以逃漏各項應納稅捐,一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國稅局近日查獲A公司銷售貨物,請買方B公司及C公司將貨款匯入A公司股東甲君之銀行帳戶,經進一步追查,甲君帳戶係供A公司營業收、付貨款使用,卻多數未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餘元,且其向他人進貨2,000萬餘元亦未取得進項憑證,國稅局除依法向A公司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另亦就A、B及C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之事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   如有上述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2022年2月15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被繼承人死亡前 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故當夫妻一方死亡時,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範圍,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排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者,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據以計算剩餘財產,並得於申報遺產稅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舉例說明,甲君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存款200萬元,該資金續存於配偶之金融機構帳戶,屬夫妻間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但甲君死亡時應視為甲君之遺產課稅,甲君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該資金200萬元為甲君配偶無償取得,且非被繼承人甲君現存的遺產,不列入剩餘財產中計算請求權金額。

自然人出售專利權之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出售他人而收取之價金為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價金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如無法提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得參照財政部94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令規定,依總收入的30%,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12月1日將專利權以800萬元出售予乙公司,並於108年12月10日收取800萬元,且於同日辦妥專利權讓與登記,惟甲君未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國稅局查得後,甲君主張無法提示其發明上述專利權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國稅局乃依甲君出售該筆專利權之收入800萬元,核算成本費用為240萬元及財產交易所得為560萬元,核定補徵所漏所得稅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自然人出售專利權取得價金,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之人,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2022年2月10日 星期四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應取具證明文件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除雙方簽訂之契約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核實認定。 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契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如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3%者,另應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舉例說明,國稅局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國稅局發現甲公司列報支付國外代理商佣金支出80餘萬元,僅提供合約、居間仲介之往來文件及外幣結售新臺幣現鈔之水單。因款項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且已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 因甲公司無法提示該國外代理商出具之收據及其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之證明文件,故遭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022年2月9日 星期三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定價都應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有部分營業人於網路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買賣雙方成交後,賣方要求買受人須另加付5%營業稅額。此類定價未內含營業稅行為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若經通知限期仍未改正者,將遭受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是含稅之銷售價格。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營業稅(即銷項稅額)與銷售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合計即為定價;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則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如果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舉例說明,標價500元的商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476元、營業稅額24元之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則開立總計500元之統一發票。營業人應依標示的定價收取價金,不得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逾期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房地合一所得稅,得免予處罰

逾期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免予處罰 房地合一所得稅於105年1月1日上路,房地合一所得稅2.0亦於1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自然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必須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自然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倘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嗣後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3月10日出售移轉105年間取得之房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應課徵房地合一稅,並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同年4月9日前)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甲君一時疏忽,未依限申報,惟已於同年4月20日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嗣經國稅𡔲核定後亦無短漏報稅額,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房地合一所得稅不論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疏忽逾了期限,仍應儘速辦理補申報,倘有應納稅額亦應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即可免予受罰。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若其實際銷售額大於查定銷售額,應依法補徵營業稅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若其實際銷售額大於查定銷售額,應依法補徵營業稅 依法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如經國稅局查得實際銷售額大於原查定銷售額,應按實際銷售額依1%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並由國稅局依查定銷售額按營業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惟該營業人如經國稅局查獲實際銷售額大於查定銷售額者,依法應調增其查定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又如其調增後查定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所轄國稅局將即輔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A餐飲店109年1月開始營業,營業初期生意較為清淡,經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並查定每月銷售額15萬元及營業稅額1,500元,其後國稅局於110年間查得該店109年全年銷售額為360萬元,國稅局乃依法補徵該店109年營業稅額18,000元(360萬元×1%-15萬元×1%×12個月)外,又因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即核定其自110年7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 小規模營業人如因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經所轄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應依照規定開立並依時限辦理申報營業稅。

贈與人贈與不動產時,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得自贈與額中扣除

贈與人贈與不動產時,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得自贈與額中扣除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其中不動產係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又贈與不動產依法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因土地稅法規定土地為無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人,及契稅條例規定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繳納。 贈與不動產產生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受贈人負擔之上述稅捐,得自贈與額中扣除。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不動產,主張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應檢附贈與契約書、已完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稅單影本及該稅捐支付證明。 若受贈人依法應負擔之稅捐,如有由他人無償代為繳納,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代為承擔債務以贈與論情形,應視為代為繳納者之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

因公司欠繳稅捐時,公司之股東或董事得被限制出境

因公司欠繳稅捐時,公司之股東或董事得被限制出境 自然人若登記為公司股東或董事時要特別注意,如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且滯欠稅捐,亦可能因具有公司之股東或公司董事身分而被限制出境。 公司欠稅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欠繳稅捐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在300萬元以上者,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頒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之規定,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如為解散或經經濟部撤銷或廢止登記應行清算之公司,應以其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如該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且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因此,全體股東或董事均將成為被限制出境之對象。 納稅義務人經限制出境後,應繳清全部積欠稅捐及罰鍰或提供全額擔保後,方得解除出境限制,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法務部所屬之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仍不得解除限制出境。

2022年1月28日 星期五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營利事業應申報及計算課徵所得稅基本稅額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營利事業應申報及計算課徵所得稅基本稅額 營利事業出售國內證券之交易所得雖停止課徵所得稅,但仍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所得稅基本稅額。 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為維護租稅公平,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營利事業能繳納最低所得稅基本稅額,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若營利事業未正確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涉有短漏報情事者,除依法補徵稅額,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出售國內乙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計2,000萬元,於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以證券交易損失科目申報2,000萬元,經轉正後核定證券交易所得2,000萬元,雖證券交易所得不需課徵所得稅,不影響課稅所得額,惟甲公司誤將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為證券交易損失,致有短漏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國稅局依法補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230餘萬元外,並裁處罰鍰。

獨資企業變更負責人應申報營業稅

獨資企業變更負責人應申報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雖然營業稅稅籍並無註銷,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給新負責人時,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申報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其權利義務主體為自然人,若轉讓與他人經營,雖然僅辦理負責人變更未辦理註銷登記,仍以原來商號的名稱對外營業,然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的負責人;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的負責人,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自己,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轉讓發生之日起15日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支付之進項稅額,可於次期開始15日前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該進項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王君於110年10月1日約定將該商號之經營權、存貨及固定資產以新臺幣200萬元轉讓與李君,王君應於轉讓時(即110年10月1日)開立以甲商號為買受人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於轉讓之日15日內(即110年10月15日前)就其經營期間9月1日至9月30日銷售額向國稅局申報;而受讓人李君應就其經營期間10月1日至10月31日銷售額於110年11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李君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將該進項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利息,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2022年1月27日 星期四

個人出售因受贈取得之房地,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之房地產現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出售因受贈取得之房地,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之房地產現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自然人出售在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因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要記得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取得成本並非以贈與人最初購買價格認定,而是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 此外,可減除移轉費用係為房地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如交易時所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等必要費用,得提示證明文件減除,未提示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文件的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者,可按成交價額3%認定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舉例說明:轄內民眾甲君於108年10月6日以1,200萬元購買一戶房地產,於110年5月5日將該房地產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於110年10月1日再以1,100萬元出售,惟乙君誤認得以原贈與人甲君取得房地價格1,200萬元作為取得成本,自行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為虧損,故未依限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依規定可減除成本為9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720萬元及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01%+乙君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4萬8千元及土地增值稅87萬2千元】;又乙君未提示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經計算可減除移轉費用為30萬元(成交價額1,100萬元×3%=33萬元,以30萬元為限),核定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170萬元,依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45%,核算應納稅額76萬5千元,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自然人交易房地如屬房地產合一所得稅新制課稅範圍,不論取得方式為何,且不論盈虧,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若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即便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如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者,應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申報。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如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者,應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申報。 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於遇有需要登錄二張以上之發票時,能逐張印出順序號碼,於最後一張印出合計金額。又依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 20 點規定,同一筆交易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最後一張為代表號,並以其總金額登錄。

2022年1月25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或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或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購買上述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額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額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核發現該公司於109年7月報廢老舊大型車並購置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大型車2輛,每輛取得成本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並於同年9月申請每輛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額40萬元,惟漏未列報該2筆退稅額亦未將該2筆退稅額自資產成本減除,致虛增折舊費用及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若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應將退稅金額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並檢視有無漏報所得額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得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遺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視同農業用地)土地,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證明文件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並作農業使用者,(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8條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若該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又受限於都市計畫書之規定,如「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致無法按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只能繼續維持作原來農業使用者,本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享有農地之相同租稅優惠,以符租稅公平。 換言之,如已依法編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且已可依編定後之使用地類別使用時,縱土地所有權人仍作農業使用,亦無該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規定之適用。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僅證明該土地之現狀作農業使用,至該土地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仍須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納稅義務人常誤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僅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符合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規定,卻疏忽未檢附該土地所屬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未符合法令而補稅。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列報土地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扣除額時,應同時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並符合規定者,始得適用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且貨物移轉時,應視為銷售並開立發票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與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獨資組織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營利事業,應以該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時,權利義務主體也隨之變更,因此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新負責人,並自轉讓之日起15日內報繳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甲君就其獨資之商號讓渡與乙君,同時將該商號帳上存貨1,000萬元及固定資產100萬元一併移轉,惟未諳法令漏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君,致未申報營業稅,國稅局核定其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1,100萬元,除依規定追繳所漏營業稅款55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乙君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有上述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申報,並繳納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以免補稅並處罰鍰。

2022年1月24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董監事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並申報營所稅

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董監事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並課徵營所稅 投資公司當選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自被投資公司取得之董監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與投資公司自國內被投資公司獲配之國內股利依所得稅法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不相同。 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國稅局清查甲公司當年度有取得乙公司董監酬勞1,200餘萬元,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惟甲公司誤將該董監酬勞認屬為國內股利,於申報時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未計入所得額課稅,致漏報課稅所得額1,200餘萬元,經國稅局調增課稅所得額1,200餘萬元,並按所得稅法有關漏報所得規定處罰。

2022年1月19日 星期三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外出租停車位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營業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外出租停車位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營業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而成立,其向住戶所收取之管理費,可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如果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基於活化資產增加收入時,將大樓停車位出租予非住戶,採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收費,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銷售勞務之定義,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大樓管委會自110年7月起採計時收費方式,對外出租停車位予非住戶,每月收取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另採定期出租方式,對外出租停車位供乙公司使用,按月收取租金15萬元;由於甲大樓管委會每月銷售額25萬元(10萬元+1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國稅局將核定其自110年7月起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未辦理稅籍登記對外出租其停車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2021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9.2萬元,不必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2021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9.2萬元,不必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2021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納稅義務人於2022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舉例說明,甲君一家5口,家庭成員除甲君及配偶外,尚扶養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子女2名,還有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6萬元(19.2萬元x5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82.5萬元〔全戶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從而,甲君之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3.5萬元(96萬元-82.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2022年1月18日 星期二

列報扶養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應有實際扶養事實

列報扶養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應有實際扶養事實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外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叔、舅、姑、姨、姪、甥、表兄弟姊妹等)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應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義務及第1123條第3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規定,若為已成年者,並須符合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能列報。 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3位姪子免稅額,經國稅局以上述等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予以剔除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雖未與3位姪子同住,惟確實有資助學費及扶養事實。經國稅局說明告知甲君所謂「扶養」,應取決於有無共同生活及實際扶養之客觀事實。 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有先後順位之分,因此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時,自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先者為先。原則上應由直系血親優先扶養,若係由扶養義務順位在後之家長列報,則納稅義務人自應就該家屬之直系血親無法扶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時,應注意須具有以永久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並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時,始能列報,以免遭剔除補納所得稅。

2022年1月17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物時,應注意其外銷收入之認列時間點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應注意收入認列時點,據以歸屬正確年度的銷貨收入。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二、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舉例說明,甲公司外銷貨物於110年12月28日報關出口貨物金額100萬元,該批貨物於111年1月10日才運送至國外客戶並收取貨款,在稅務會計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按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故該筆收入應申報為110年度銷貨收入。

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施行

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施行 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我國於2016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於2017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 為避免對臺商全球投資布局造成影響,上述CFC制度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嗣立法院2019年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專法),附帶決議請財政部於資金專法施行期滿(2021年8月16日)後1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CFC制度施行日期。 為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行政院於2022/1/14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2022年1月15日 星期六

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之各階段行政訴訟期限為何?

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核定之稅捐不服,可依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或提起,會因「程序不合」遭到駁回。 「程序不合、實體不究」為行政訴訟之法理,納稅義務人應嚴格遵循各階段行政訴訟之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分述如下: 一、申請復查: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送達或公告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如無應補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或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申請復查。 二、提起訴願:如不服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復查決定,得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財政部或地方政府提起訴願,或送交原處分機關(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向財政部或地方政府提起訴願。 三、提起行政訴訟: (一)如不服財政部或地方政府之訴願決定,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如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納稅義務人應於法定期限內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以避免錯失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022年1月13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應核實申報房地產交易所得

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居住者正義,並達遏止逃漏目的,財政部五區國稅局自民國109年起針對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合於地合一課稅範圍之不動產交易列選查核。 自民國105年度起,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又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A公司108年度申報取得土地成本5,161萬餘元,經調閱土地異動索引資料,案關土地原所有權人甲君為其股東,因移轉標的為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另調閱甲君房地合一核課資料,查得甲君與A公司簽訂借名登記協議書,雙方協議由甲君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投標,拍定價額2,180萬餘元,其移轉案關土地交易價格亦為2,180萬餘元。A公司經本分局調帳查核後未能提示帳簿資料供核,依前揭查得資料核實認定出售土地成本為2,180萬餘元,加計取得土地登記代價、印花稅及規費後,核定出售土地成本及費用為2,205萬餘元,調增土地交易所得額2,956萬餘元,補徵所得稅779萬餘元。 營利事業若出售不動產合於所得稅法應課徵房地合一稅之不動產,應依實際取得成本費用申報扣除,如經國稅局查獲虛列成本費用後,國稅局會依稅法規定予以補稅並予以處罰。

營利事業銷售或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給與或索取憑證

依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銷售或購進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應按未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亦配合修正,非屬故意者,一年內經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查獲,分別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2%、2.5%、3%罰鍰。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向應使用統一發票之A公司購進貨物110萬元(不含稅),未依規定取得A公司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未取得憑證總額,處甲公司5%以下罰鍰。因甲公司非屬故意且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之違章行為,故按查明認定之未取得憑證總額110萬元處2%罰鍰22,000元。 營利事業銷售或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以免被查獲後遭處罰。如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因銷售人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2款,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檢舉或已取得該進項憑證者;或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國稅局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免予處罰。

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應辦理清決算申報,且其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不必課徵營業稅

獨資資本主因原負責人死亡,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及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惟繼承人代為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時,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免再由獨資資本主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繼承人繼續經營該商號,申請變更負責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得免課徵營業稅。

2022年1月12日 星期三

員工於尾牙活動時取得之獎金或獎品,扣繳義務人應負扣繳義務

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機會中獎所得時應負扣繳義務如下: 一、所得人為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取10%,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但每次中獎獎金或獎品應扣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免予扣繳;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額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二、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於代扣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納。 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12月15日舉辦年終尾牙活動,購入iPhone 13手機10支做為摸彩獎品,每支手機購入價格為35,000元,當日幸運中獎的10名員工皆為居住者,甲公司須先代扣每名中獎員工3,500元(35,000元x10%)的扣繳稅款,並於111年1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111年2月7日前向國稅局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自111年1月1日開始,因111年1月3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所以申報截止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2月7日,至非居住者所得部分,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憑單申報可透過網路、人工及媒體方式辦理申報,而使用網路申報不受時間及地點之限制,24小時均可上網辦理,例假日也能上傳申報,便捷省時有效率,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安裝,即可進行憑單申報作業,儘早辦理申報。 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可透過網路辦理更正申報,但要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將前次申報資料覆蓋,所以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的資料,以免造成缺漏,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周璧珠主任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00 撰稿人: 張秀珍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1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1-10 更新日期:2022-01-10 點閱次數:311

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如未涉及租稅規避情事,其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若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除該筆保險涉及租稅規避情事外,原則上其保險給付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08年7月死亡,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之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為配偶乙,乙於108年2月先於甲去世後,要保人甲並未向保險公司變更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依此似應認屬該筆保單為無指定受益人之保單,惟經檢視保險契約內容約定有:「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是該保單受益人雖已過世,惟依照保單條款約定係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仍屬有指定受益人之保單,故該筆保險給付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營業人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土地屬債權買賣行為,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財政部101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規定,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不動產登記請求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於損益表營收調節說明填載出售資產600萬元,惟未申報處分資產利益及損失。 甲公司提示相關合約書等資料,進一步發現該公司於102年間以4,000萬元向王君購買臺中市某地段土地、106年間以30萬元向乙公司購買座落於該筆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廠房,房地均借名登記於甲公司負責人配偶陳君名下;嗣後並陸續於該筆土地上擴建及修繕未辦保存登記廠房,108年間由陳君簽訂買賣契約書以6,000萬元出售房地與林君並完成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甲公司以價金6,000萬元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房地,依財政部上開令釋規定係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林君,惟甲公司僅開立統一發票600萬元予買受人,除應補徵營業稅270萬元外,並按短漏報處罰。至於甲公司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則以出售該筆債權之收入6,000萬元減除其成本及相關費用(擴建、修繕、仲介費、土地增值稅等)計4,400萬元後之所得額1,600萬元,按稅率20%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20萬元,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2022年1月7日 星期五

營業人承租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支付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新解釋函令

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若營業人承租非屬前開自用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2022年1月6日 星期四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之財產,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行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尚有爭議,嗣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該筆財產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如未依規定申報該筆遺產,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之翌日起算核課期間。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2年4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於申報期限內(102年9月30日)辦理遺產稅申報,嗣經該局查得,甲君生前將所有之A土地借名登記於乙君名下,繼承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該筆土地,經法院於108年8月15日判決確定乙君應將A土地所有權移轉予甲君之繼承人公同共有,甲君之繼承人未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A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有漏報遺產總額情事,該局乃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並裁處罰鍰。甲君之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時,已逾原遺產稅申報日起算5年之核課期間,不應核課遺產稅及裁處罰鍰。經該局復查決定以該筆遺產之核課期間應自108年8月15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之翌日起算,尚未逾核課期間,復查駁回。

財政部公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2021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之授權規定,財政部訂定並公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一、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範圍: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二、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之適用對象 (一)綜合所得稅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納稅義務人或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 3、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4、 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繳稅款。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1、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連續4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3、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繳稅款。 (三)各稅目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 三、分期期間: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稅款,最長以36期為限。 四、加計利息:各期應自應繳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加計利息。 五、提供擔保:依本辦法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填具該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2022年1月5日 星期三

2021年起自然人交易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應課稅!

自然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自2021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則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 納稅義務人應於2022年5月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三、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新一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 四、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請記得保存交易相關憑證,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供國稅局核實認定。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