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8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之應付帳款若逾請求權時效後,但仍未給付其債權人時,營利事業應轉列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經營時,若產生應付費用或應付帳款並未支付予其債權人時,營利事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時,營利事業之後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債權,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債權人,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之會計年度轉列營利事業之其他收入。 依民法125條至127條的規定,債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性質分別為2年、5年或15年,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報酬、代墊款等款項,其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利息、租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從而,營利事業之債務如其債權人逾時效未行使請求權,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以後會計年度營利事業若實際給付,得於給付之會計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舉例,近日查核甲公司20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期末應付款項中有1筆屬2015年6月份的租金1百萬元未給付,該筆債務已逾5年請求權時效,且債權人沒有可延長請求權時效的特殊情形(如請求權時效中斷),所以其債權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國稅局予以調整增列其他收入新台幣1百萬元。

2023年1月10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於2022年度取得股利收入應彙總列入11-12月期免稅銷售額並申報營業稅

營利事業有兼營投資業務,於年度中取得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當營利事業經營年度結束後,應將全年度取得之國內外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現正值2022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間(截至2023年1月16日止),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全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之現金及股票股利)應彙總列入這期(11-12月)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

2023年1月9日 星期一

外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收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

外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收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與國內有人力或勞動需求之營利事業簽訂要派服務合約,所取得之收入性質係屬佣金或人事管理之對價,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不適用上述條文按營業收入15%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 某外國甲公司與我國境內乙公司簽訂管理服務契約,派遣船員提供工程船作業服務,經查上述外國營利事業甲公司係仲介派遣符合境內乙公司要求資格之船員,雖乙公司主張船員仍由外國甲公司指揮監督,惟依據契約,境內乙公司有權要求提供合於規範之船員並決定派遣船員派赴地點及執行工作任務,又派遣之人員如因執行業務發生損害,亦由我國境內乙公司承擔,依經濟實質觀之,實際雇主應為境內乙公司,依法律規定,上述案件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之範圍,並不包括人力派遣服務,被派遣至國內要派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人員,係在國內要派營利營利事之指揮監督下從事工作,實際雇主為國內要營利事業而非外國派遣營利事業,其勞務報酬應屬中華民國台灣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所得稅。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該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非屬營利事業之所得,應將該退還貨物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購買上述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額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退稅額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2023年1月4日 星期三

公司負責人之勞健保投保常見問題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 一、 健保是強制加保,公司負責人應投保於自已的公司或其他公司 (1) 若公司負責人在其他公司有全職工作時,則不必投保於自已公司 (2) 若公司負責人投保於職業工會、區公所或掛名眷屬時,公司負責人應於自已公司投保健保,並且成立自已公司之健保投保單位。 二、 依公司規模,投保金額有所不同 (1) 公司員工若不滿5人,最低投保金額為36300元,每月健保費1877元。 (2) 公司員工若滿5人以上,最低投保金額:45800元,每月健保費2368元。 (3) 上述員工人數不論是否超過5人,負責人不得計算於內。 (4) 負責人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員工投保金額。 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 一、 公司負責人之勞保不是強制投保,從而公司負責人之勞保得投保於公司、職業工會或繳納國民年金。 二、 公司負責人無就業保險,亦無勞工退休金。 三、 若公司負責人在創業前,已有多年之勞保年資,得選擇持續投保勞保以累積年資。 四、 公司負責人之勞保投保金額得從最低基本工資起算 五、 負責人之勞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員工投保金額。 負責人投保國民年金或勞保之差異 一、 負責人可投保國民年金,最便宜,但保障較少 二、 負責人若投勞保於職業工會時,勞保費較低,且保障和投保於公司無太多差異 三、 負責人投保於公司時,保障和投保於職業工會相同,但保費較高。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