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8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之應付帳款若逾請求權時效後,但仍未給付其債權人時,營利事業應轉列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經營時,若產生應付費用或應付帳款並未支付予其債權人時,營利事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時,營利事業之後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債權,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債權人,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之會計年度轉列營利事業之其他收入。 依民法125條至127條的規定,債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性質分別為2年、5年或15年,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報酬、代墊款等款項,其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利息、租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從而,營利事業之債務如其債權人逾時效未行使請求權,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以後會計年度營利事業若實際給付,得於給付之會計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舉例,近日查核甲公司20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期末應付款項中有1筆屬2015年6月份的租金1百萬元未給付,該筆債務已逾5年請求權時效,且債權人沒有可延長請求權時效的特殊情形(如請求權時效中斷),所以其債權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國稅局予以調整增列其他收入新台幣1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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