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5日 星期三

如有海外所得漏未辦理申報,應補申報並報繳所得稅

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應將全數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納稅。 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就查調的所得資料申報,所得淨額322萬元,一般所得稅額42.4萬元。惟國稅局查獲甲君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海外基金,尚有海外利息所得162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08萬元,加計所得淨額322萬元後,已超過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670萬元,卻未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乃核定基本所得額1,392萬元及基本稅額144.4萬元【(1,392萬元-670萬元)*20%】,減除甲君已自行繳納的一般所得稅額42.4萬元,核定甲君漏報海外所得應補繳稅額102萬元及裁處32萬元罰鍰。 國稅局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的所得資料範圍,並不包含海外所得,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應依金融機構提供的對帳單或配息明細,自行填具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與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辦理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本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有海外所得且合計後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而漏未申報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國人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將所持有境內或境外之財產贈與他人者,均應課徵贈與稅;至於財產範圍則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民眾如將財產贈與他人時,應注意於贈與日起30日內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 甲君於108年間取得境外A公司匯入資金累計50萬美元,甲君表示係境外投資所得,惟未提示投資證明。因甲君甫成年,顯無投資資力,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境外A公司為其父乙君所投資,乙君係為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遭國稅局查核,而以其境外公司帳戶直接分次匯款予甲君。案經查證乙君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身分,其將自身所持有之境外財產贈與其子,核屬贈與,因乙君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除依法補稅外亦遭處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之財產,均應依法繳納贈與稅。反之,如非屬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則不屬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民眾如有應申報贈與稅情事,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

若無償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應申報贈與稅

民眾如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核屬贈與行為,若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加計同年度內各次贈與金額,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者,應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是民眾以要保人身分投保之保單,倘經變更要保人,乃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為他人所有,經他人允受,核屬贈與行為,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間以本人為要保人購買多張保單,並持續繳納保費多年,嗣於105年間因故變更保單之要保人為其子,即是將105年以前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無償讓與其子,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且該等保單價值合計已逾贈與稅免稅額,甲君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國稅局查獲,核定贈與總額1,800萬元,經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核課贈與稅額158萬元,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

以被繼承人所遺存款繳納遺產

稅捐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遺產中的存款實質上等同現金,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惟被繼承人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若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時,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同意,向該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案經核定應納遺產稅額新臺幣(下同)120萬元,A君死亡時遺有銀行存款200萬元,其繼承人為配偶甲君與子女乙、丙及丁君等4人,其中丁君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暫時無法回國,所以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之同意書。國稅局按法律規定,以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的要件,輔導繼承人甲君與其子女乙及丙君(應繼分計3/4)共同申請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經國稅局核發相當於遺產稅額120萬元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讓繼承人得以順利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納稅款事宜。

2021年8月23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支出時,應補稅並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A君薪資支出(退休金)531萬元,經國稅局調查A君於106年辦理退休,甲公司於同年度給付A君之退休金,並未辦理扣繳,該公司雖於106年4月6日將531萬元匯入A君帳戶,惟A君於4日後(即106年4月10日)將其中5百萬元再轉匯回甲公司帳戶,且於106年4月13日復提領31萬元回存甲公司帳戶,足認有資金回流之情事,難認甲公司有支付531萬元退休金予A君之事實,該局否准認列該薪資支出,予以補徵稅額902,700元並處1倍罰鍰902,700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有實際支付A君退休金,列報薪資費用並無不合,循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甲公司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以,本件確有資金回流之情事,難認有支付退休金予A君之事實,支持該局見解,駁回訴訟而確定在案。

2021年8月18日 星期三

符合特定條件者得申請免辦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依財政部110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 符合上述情形之營利事業,應在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內,檢附申請書、經核准適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紓困等相關措施之核准公文、其他足資證明接受紓困措施之文件或營業收入驟減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逾期將無法受理。另為簡化申請作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一)已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規定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二)因疫情影響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三)因疫情影響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如有暫繳申報相關問題,請洽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2021年8月17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支出符合一定條件,得不受金額限制!

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運動產業,營利事業捐贈符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之運動發展事項之支出,可以全額列為費用,享有無上限金額租稅優惠。 依法律規定,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營利事業捐贈上開體育運動發展事項支出,應注意須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及「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證明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等規定,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及支出憑證;此外,如果是贊助「培養支援運動員」或「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質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應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捐贈證明書、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核定其捐贈金額。

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營利事業向國外銷貨或進貨,如以外幣收付,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必須已實現者,始得列報。 營利事業出口或進口貨物時,如雙方交易約定以外幣金額結清,應按出口或進口之報關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入帳銷貨收入或進貨成本,俟收付帳款時,再以結匯日的匯率計算,與原入帳金額差額部分認列兌換損益。但如有未結之外幣應收應付款項,按年終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10月20日報關出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美元100,000元,當日美元匯率為29元,銷貨入帳金額為新臺幣2,900,000元,嗣後甲公司於109年11月20日收到美元50,000元,結匯匯率為28.5元,即實際產生兌換虧損25,000元【美元50,000元×(29元-28.5元)】,可於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為兌換虧損;至於未收貨款美元50,000元,如於109年12月31日仍未收取,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外幣換算之規定,以報導期間結束日(109年12月31日)之美元即期匯率28元調整,帳上會有兌換虧損50,000元【美元50,000元×(29元-28元)】,因該筆虧損係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兌換虧損。 營利事業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須已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度損益,且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避免爭議。

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薪資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營利事業如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對員工的薪資津貼,應併同當月的薪資所得扣繳。 營利事業給付薪資給員工,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的所得,須由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本文規定,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另依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規定,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之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辦理扣繳,並列入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度與甲君約定每月薪資100,000元,及按月額外給付加班費25,000元,惟A公司僅以甲君月薪100,000元扣繳稅款。經該局查核發現,A公司不論甲君每月加班時數多寡,均併同當月薪資定額給付其加班費25,000元,國稅局依法令規定,核認A公司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除限期責令補繳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以罰鍰。

2021年8月16日 星期一

遺產稅列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

被繼承人死亡後,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下簡稱分配請求權),該分配請求權金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生存配偶,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完成給付,稽徵機關將依法就未給付或給付之財產較核准扣除金額短少之差額補徵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補徵遺產稅加計利息之起迄日及利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期間之計算應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利率應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舉例如下,王先生於107年6月1日死亡,王太太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准扣除30,000,000元,核定應納遺產稅額2,500,000元(繳納期限自108年9月26日起至108年11月25日止),繼承人於108年10月12日繳清遺產稅後,稽徵機關核發繳清證明書。嗣國稅局查獲至109年10月13日為止,繼承人僅給付17,000,000元之財產予生存配偶,不足額13,000,000元,國稅局遂依規定追繳遺產稅1,300,000元,並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108年11月26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108年、109年、110年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禁止處分登記之財產價值,得申請核實認定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繳款書,在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者,屬欠繳應納稅捐,國稅局得就其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該項禁止處分登記財產價值,按財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釋規定,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的房屋現值加2成估算。若納稅義務人對不動產計值有疑慮,可以提示下列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實認定不動產價值: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此案例民眾A君收到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應納金額新臺幣1,500萬元,逾限繳日期仍未繳納,國稅局為保全租稅債權,就A君名下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按現值加2成估算價值,就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A君認為其名下不動產市價高達5,000萬元以上,全部遭受禁止財產處分,顯然違反比例原則,該局遂輔導A君申請核實認定不動產價值。嗣A君提供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經國稅局查明屬實後,以實價認定房地價值,並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超過欠繳應納稅捐範圍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 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繳款書,應依限繳納,以免不動產遭禁止財產處分,若納稅義務人對土地及房屋按現值加2成估算價值有疑慮,得主動提示足供認定不動產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申請核實認定房地產價值。

營利事業不得列報訴訟中未經判決確定之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所產生之商業紛爭而受損害,雖已提起訴訟,惟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尚未判決確定,屬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應於帳外調整減除,不得列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除上述規定以外,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必須是已實現者,始得列報。 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1,0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係承攬政府機關主辦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期間因甲公司有構成不予議約事由,致繳納之保證金1,000萬元遭沒收;甲公司不服並提起訴訟,惟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尚未判決確定,係屬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國稅局遂予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應注意須以已實現者為要件,並於實現年度列報,以避免因不符稅法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2021年8月9日 星期一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稅捐者,核課期間為7年

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有應補徵之稅捐者,必須在核課期間內才能補徵或並予處罰;反之,如超過核課期間,就不得再補稅及處罰。至於核課期間長短會因納稅義務人有無依限申報而有所不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捐,已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則為7年。 以營業稅為例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原則應依規定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營業人如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核課期間為5年,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核課期間將從5年變為7年。 國稅局在今(110)年3月間查獲甲公司104年7月間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100多萬元漏未開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甲公司雖主張其漏開發票(104年7月間)迄被查獲(110年3月間)已超過5年核課期間,應不能再對其補稅及處罰,但經國稅局查證後發現,104年7-8月(期)的營業稅申報期限為104年9月15日(星期二),但甲公司卻是104年9月16日才辦理申報,屬未依規定期間內申報的案件,其核課期間應為7年,也就是核課期間要到111年9月15日才屆滿,因此國稅局仍於110年4月間核定甲公司除應補繳營業稅5萬多元外,還須繳納罰鍰5萬多元。

2021年8月7日 星期六

豪雨來襲,得報備災害損失。

一、所得稅 受災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 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二、營業稅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凡因受災害影響以致無法營業者,可申請扣除未能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予以查定營業稅,所在地國稅局亦將適時派員勘查或蒐集相關機關查報資料,核實減免。 三、貨物稅 受災產製或進口貨物廠商,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貨物因災害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之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申請退還已納稅款或銷案。 四、菸酒稅 受災產製或進口菸酒廠商,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貨物因災害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之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申請退還已納菸酒稅款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所得稅繳款書逾期,應至金融機構繳納

國稅局核發的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因繳納期限還沒到,不慎忘記繳納。當所得稅繳款書已過期了,應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 繳納期限屆滿2日內,納稅義務人仍可持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應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便利商店(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繳納,不會被加徵滯納金,但是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就只能到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此時將由金融機構依法計算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請儘速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超過30日還要加徵滯納利息,甚至被移送強制執行,其執行費用得由納稅義務人繳納,徒增繳稅負擔。

2021年8月6日 星期五

扣繳義務人代扣居住者所得稅款繳納期限之法律規定

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具屬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代扣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清。 上開稅款繳納期限如適逢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即順延至該日之次日,適逢星期六者,即順延至次星期一(註:如該次日或次星期一仍為國定假日或休息日者,則再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例如:繳納期限原為110年7月10日,因適逢星期六,即順延至110年7月12日;又如繳納期限原為110年10月10日(註:星期日)為國定假日,隔日(11日)因補假仍為休息日,故繳納期限應順延至110年10月12日。 前述休息日尚包含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之放假日。如當月10日為調整放假日,扣繳義務人上一月內代扣之稅款,其繳納期限即順延至調整放假日之次一上班日;又如當月10日雖適逢星期六,惟配合政府政策經公告為上班日,即非屬休息日,扣繳義務人於上一月內代扣之稅款,仍應於當月10日前依限繳納,並無繳納期限順延之適用。

2021年8月5日 星期四

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應納稅額,會就更正後稅額繼續執行

王小姐因欠繳綜合所得稅被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後,才向國稅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經更正後應納稅額雖有變動,但國稅局並不會因此而展延原繳納期限重新發單或撤回強制執行,只會將更正結果通知王小姐,並會函請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繼續執行。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嗣後經該機關更正其應納稅額,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尚不發生重新發單問題,亦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 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只會將更正後之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並函請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更正執行,不會展延原繳納期限重新寄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2021年8月4日 星期三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總額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免課贈與稅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不計入贈與總額。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而且所贈與之財物,並不限銀行存款,亦可贈與土地、房屋;至於土地、房屋價值之評定方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換言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除了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免課贈與稅外,父母每年度各自皆有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故父母於子女婚嫁當年度可以贈與子女各32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3月因其子創業而贈與兒子200萬元,嗣甲、乙夫妻另於同年8月因女兒結婚,夫妻分別贈與嫁妝500萬元及300萬元,故甲君於辦理贈與女兒500萬元之贈與稅申報時,除應檢據列報婚嫁贈與財產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稅總額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合併同年度前次對兒子之贈與200萬元,計算贈與總額為600萬元〔(贈與女兒5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婚嫁贈與100萬元)+同年度前次累計贈與(兒子)200萬元〕,再減除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計算贈與淨額為380萬元(贈與總額6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至乙君雖於110年度贈與女兒金額300萬元小於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及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婚嫁贈與金額100萬元之合計數,惟仍需檢附相關匯款及結婚登記資料,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2021年8月3日 星期二

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不得再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時,已選填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未於申報書填明係採列舉扣除額抑或標準扣除額,依同條第1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一經國稅局核定後,即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舉例而言,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120,000元,經國稅局依甲君所選,核定其扣除額外,併同其餘調整,尚有應補稅額。嗣甲君主張其辦理結算申報時,因未備齊列舉扣除額相關單據,故暫先勾選標準扣除額申報,現既已補齊單據,請求改依列舉扣除額重新計算稅額。經國稅局以甲君結算申報案件既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120,000元,並經國稅局據以核定,相關核定通知書及核定稅額繳款書亦已合法送達,甲君依法不得再於稽徵機關核定後,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國稅局因此維持原核定之行政處分。 納稅義務人如於國稅局核定前發現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請儘速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改採適用列舉扣除額,以維法律權利。

權利金收入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其取得之報酬得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其經核准者,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台灣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台灣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惟該收入中如有屬權利金性質者,不適用前述規定計算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行業類型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4種。舉例說明,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我國營利事業甲公司簽訂加盟合約,包含商標使用授權費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人員訓練費用500萬元。其中人員訓練費用500萬元屬技術服務報酬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而商標使用授權費1,000萬元屬權利金收入則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依規定之扣繳稅率扣繳稅款。 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7點規定,「技術服務」之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審核、監督、認證、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而同原則第6點規定,所稱「權利金」則係指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之報酬,二者所得屬性有別。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請就合約內容先行審視,如服務內容涉及無形資產之授權使用者,應自合約價款劃分權利金性質之收入,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2021年8月2日 星期一

營業人資金不足繳納營業稅有困難時,仍應如實申報銷售額,以免受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或每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財務資金調度,致無法繳清應納之營業稅額,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不得自行以短報方式繳納部分稅款。 財政部為協助納稅人因受疫情影響,致繳納稅款確有困難,須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營業人只要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詳附表),國稅局將從寬認定。惟近來發現有部分企業因營業收入驟減,無法於上揭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納之營業稅額,僅先行申報繳納部分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嗣後遭國稅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另遭處罰。 舉例而言,甲公司經營小汽車租賃業,營業收入受疫情影響而減少,109年11-12月營業稅應納稅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千1百萬餘元,因無力繳納全部稅款,遂於110年1月14日以現有資金先行申報部分銷售額8百萬餘元,繳納營業稅額40萬餘元,嗣後經國稅局查獲,以甲公司當期短、漏報繳銷售額2億餘元及應納稅額1千60萬餘元,除補徵其所漏稅額1千60萬餘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罰鍰1千60萬餘元。 營業人若因疫情影響,繳納稅款有困難者,應於繳納期限內向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避免因短漏報繳稅款而遭處罰。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