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 星期五

非營利組應重新檢視2020年度結算申報,若不符稅法規定時,應辦理更正申報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非營利組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一、非營利組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之費用;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或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常見非營利組織將前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非營利組織以往年度因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已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則其於以後各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為以後各使用年度之支出。常見非營利組織於計算支出比率時,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使用年度之支出及計入支出比率之分子,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率。 三、非營利組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常見非營利組織漏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之收入及計入支出比率之分母,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率。 四、非營利組織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應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常見非營利組織其當年度收入總額已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惟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嗣經國稅局輔導並限期補辦,始符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   

2021年12月30日 星期四

非營利組織若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台灣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營業稅法對營業人之銷售行為課稅,並不因銷售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而有不同。故營業稅法明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事,即已具備營業人身分,亦應課徵營業稅。 常見之機關團體出租資產(不動產)、舉辦收費活動等情形,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各機關、團體組織應自行檢視收入資料,如發現有違反上述營業稅之規定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2021年12月29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按約定期間支付廣告費應分年攤提並申報

營利事業無論是租用場地設置形象廣告、商品廣告或租用電子看板播放電動廣告,如係一次性支付數年廣告費,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相關廣告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廣告費,不得於支付當年度,全數列為費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推廣新產品,107年12月1日開始租用產品銷售商營業地點外牆,搭建新產品廣告看板,一次給付場地管理人及廣告製作費408萬元,連續2年刊登廣告,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規定,該筆廣告費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2年攤提,107年度只能列報1個月廣告費17萬元(408萬元 × 1個月/24個月),其餘391萬元應遞延到108及109年度逐年列為費用,不得將廣告費全額408萬元列在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台灣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填發之法令規定

台灣境內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憑單係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式,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前填發所得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110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原為111年1月31日,因111年1月31日至2月6日適逢春節假日,申報截止期限順延至2月7日,憑單填發期限為111年2月10日,除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外,憑單填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仍應依規定主動填發憑單: 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11年2月8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 三、憑單填發單位因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所申報的憑單。 四、未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之扣繳、 免扣繳或股利憑單,但分離課稅憑單仍可適用免填發作業。 如納稅義務人要求憑單填發單位應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得以清單或電子傳輸方式,按財政部規定憑單欄位載明相關所得資料,得免依財政部規定的憑單格式補發,以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時,應注意個人資料保密。 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以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受憑單管道,且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2021年12月28日 星期二

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時,應從高認定銷售額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廣告公司簽訂廣告契約,契約價格為10萬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本身產品抵付廣告費,則該交易係屬交換行為,契約價格雖為10萬元,但甲公司之產品市價為12萬元,則甲公司應就其銷售商品及乙公司就其廣告收入分別開立12萬元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之交際費或廣告費應正確區分及列報

交際費及廣告費均是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所支付之費用,其區別在於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營利事業為塑造或改進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廣告費係營利事業為建立自身及商品良好形象,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另為避免交際應酬之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列報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 舉例說明,A公司以經營西藥批發為業,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500萬元,經查核發現,其中300萬餘元為贊助業務相關領域之醫師參與醫學研討會之費用,透由醫學會議上醫藥新知交流時,宣傳公司產品資訊,其核屬對「特定人」之招待,為交際費性質,予以轉正交際費,超過交際費之列支限額部分,予以剔除補稅。 項目 交際費 廣告費 法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 性質 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 建立企業及商品的良好形象 對象 業務上特定人 不特定人 列報額度 有列支限額 無列支限額

2021年12月24日 星期五

自2022年發生之贈與案件,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調高為244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調高為244萬元,亦即自2022年起贈與人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多少人,只要當年度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舉例而言,甲君育有3名子女,於2011年贈與長女現金220萬元,同年度又贈與長子及次子現金各1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甲君2021年度贈與總額42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20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20萬元(贈與淨額200萬元*10%)。若甲君贈與年度為2022年,則核課甲君2022年贈與總額420萬元,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176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17.6萬元(贈與淨額176萬元*10%)。 納稅義務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2021年12月23日 星期四

不服復查決定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同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復查決定,應自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設址於新北市之某公司因不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結果,申經國稅局復查決定駁回,該公司於110年6月7日收到復查決定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延至110年6月30日),依照前開規定,提起訴願之期限係自110年6月8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2日,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至110年7月9日(星期五)屆滿,惟該公司誤認提起訴願期間之計算係以繳款書限繳日期之次日起算,遲至110年7月27日始提起訴願,因已逾前開法定不變期間,經訴願決定不受理。

遺產管理人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稅得超過3個月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由國稅局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者,係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遺產管理人因須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其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正確申報遺產稅,因此遺產管理人如已依前述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稽徵機關將准予延長其申報期限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不受上開延長期限3個月規定之限制。 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如不能如期申報者,應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

2021年12月22日 星期三

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自然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網路賣家「當月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而完成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每季銷售額乘以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如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如下: 例1:張君於110年間透過蝦皮網站銷售各式汽、機車零件百貨,110年1至4月間銷售額分別為30,000元、50,000元、100,000元、120,000元 ,因3月份銷售額已達起徵點(80,000元),應於4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並自3月份起按每季銷售額乘以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 例2:李君於110年間透過奇摩網站銷售各式電腦手機配件,110年1至4月間銷售額分別為20,000元、70,000元、330,000元、350,000元,因 3月份銷售額已達起徵點(80,000元),應於4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 ,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例3:吳君於110年間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網站提供代客練功服務,110年1至4月間銷售額分別為30,000元、50,000元、100,000元、120,000元,因2月份銷售額已達銷售勞務起徵點40,000元,應於3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並自2月份起按每季銷售額乘以稅率1%發單課徵營業稅 。 例4:王君於110年間透過i7391輕鬆交易網網站銷售虛擬寶物、遊戲貨幣,110年1至4月間銷售額分別為30,000元、50,000元、300,000元、350,000元,因2月份銷售額已達銷售勞務起徵點40,000元,應於3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考量網路銷售業者之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才能確定銷售額,故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應自行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以免受罰。

買賣成屋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近年房市交易熱絡,許多賣方紛紛獲利了結,該分局提醒如有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國稅局執行不動產專案查核時,發現有一民眾出售102年度取得之房地產,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惟申報時逕以出售當年度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9萬餘元。經該分局輔導所得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實際成交價額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該民眾提示相關資料後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330萬餘元,並於計算後自行補繳64萬餘元。 雖然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會先輔導所得人自動補報繳,如所得人於期限內自行補報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免予處罰。惟該自行補繳稅額不但需加計利息外,還得以現金臨櫃繳納,不能以信用卡等多元方式繳納,亦不得申請分期,請民眾多加留意。 自109年12月起,轉讓預售屋及成屋買賣已列入專案查核,請民眾轉讓預售屋或出售成屋時,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勿心存僥倖,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逕以房屋評定現值標準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支付之利息,應予利息資本化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以借款資金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為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營利事業擴充產能增建廠房或設備之資金若來自借款,在建造期間之利息支出應列為資本支出,也就是列入固定資產科目,等到建築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是實際完工受領日後之借款利息,就可以當期費用列支。 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當年度資產負債表新增預付未完工程7億餘元,且同年度申報利息支出大幅增加,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擴充廠房所需的資金部分來自銀行借款,而108年底廠房尚未完工,依前揭規定,該筆借款利息支出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該局查核後將該筆借款之利息支出予以資本化轉列廠房之建造成本,計調減利息支出980餘萬元,甲公司應補繳所得稅196餘萬元。

營業人進貨憑證已申報扣抵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當營業人因購貨取得之進項憑證已列帳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嗣發生退貨或折讓,已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倘未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即涉有漏稅情事;惟如原進項憑證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於發生進貨退出折讓時,則得免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已依規定期限記帳者,尚無違章之疑慮。 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7月向乙公司購買辦公桌10張,並取得銷售額200,000元,稅額10,000元之發票1紙,已於110年7-8月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因其中3張辦公桌桌面有瑕疵,雙方於110年9月合意折讓,甲公司出具金額48,000元,營業稅額2,400元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付予乙公司。惟嗣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未依規定於110年9-10月申報該筆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致該期營業稅有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事。

營業人未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員工提起訴訟勝訴,復職時一次領取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課稅方式

營業人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與員工之勞動契約,員工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後,一次領取公司補發停職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日至復職日止)之薪資所得,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 依據財政部88年8月12日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及95年10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8060號函規定,上述員工與公司間終止勞動契約訴訟勝訴,於復職時一次領取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並按公司填具之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繳稅額後,一次繳納復職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因A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訴訟,經法院裁判勝訴,109年5月復職時一次領取A公司補發其停職期間(107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之薪資所得240萬元(各年度補發金額為107年度80萬元、108年度120萬元及109年度40萬元),甲君於申報10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於申報書註明補發之事實、金額,以及檢附公司填發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補發之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屬補發107及108年度之薪資所得金額,分別併入107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各該年度所適用稅率級距計算應補繳稅額分別為7萬餘元、13萬餘元,屬補發109年度薪資部分,則併入當(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按109年度適用之稅率級距計算應納稅額為15萬餘元,並一次申報繳納10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共計35萬餘元(7萬餘元+13萬餘元+15萬餘元)。

使用發票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應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無論以何種管道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貨時都要記得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近日查核使用統一發票甲公司時,發現該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帳戶時常有零星資金轉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追查,查獲甲公司除於實體店面營業外,尚有在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1,000餘萬元及稅款5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還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之5%,擇一從重處罰。近年來常發生網路交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案件,國稅局會透過金流、物流或資訊流進行查核。 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並予免罰。

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支出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活動的旺季,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取得進項憑證的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入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以感謝員工一整年工作的辛勞,取得相關餐費及提供員工摸彩獎品等進項憑證,屬酬勞員工性質,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2月間為酬勞員工辛勞,辦理尾牙餐會,並購進供員工摸彩之獎品,係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甲公司誤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且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贈與配偶以外之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亦免徵贈與稅。但若被繼承人之贈與行為發生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特定親屬,則該贈與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所為贈與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則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媳婦、女婿、孫子女、孫媳婦、孫女婿、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兄嫂、弟媳、姊夫、妹夫)等有繼承權之人或與繼承有關係之人。 舉例說明,媳婦乙長年照顧甲,分別於107年12月及108年12月各匯款200萬元贈與媳婦乙,因均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甲於該二年度皆無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嗣甲於109年6月死亡,繼承人未將其贈與媳婦乙君之400萬元現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有贈與財產情事,依法應視為遺產,須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2021年12月21日 星期二

營業人須經國稅局核准方得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鑑於商業交易習慣,營業人對於經常交易銷貨之特定對象,往往採月結制結算帳款,為符合交易實情及簡化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手續,倘營業人同時具備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之條件: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二)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可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准後,始能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核准之冊列營業人。 舉例說明,甲公司與經常往來之廠商交易時,皆係約定採月結制並於每月月底結帳請款,甲公司於10月8日、10月12日、10月15日及10月21日銷售商品給經常往來乙公司,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6萬元、7萬元及8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分別於前開交易日期交付商品時,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倘甲公司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條件,且經申請核准者,即可將10月份銷售乙公司之多筆交易金額,於10月底合計彙總開立1張金額26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於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倘經國稅局查獲,國稅局將按查明認定之金額處以罰鍰。

協助子女海外置產時,應申報贈與稅

基於愛護子女,許多父母會資助在國外唸書或就業子女在當地購置不動產,因購置的不動產在國外,常誤以為不須課徵贈與稅或國稅局不會調查,以致漏報贈與稅。 國稅局查核甲君結購大額外匯案件,依所蒐集資料發現,甲君將70萬美元轉匯至其子乙君設於國外銀行帳戶,因金額龐大,研判不是支付子女生活費、教育費或醫藥費等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使用。經深入追查結果,其用途是供乙君在國外購置不動產,因甲君並未申報繳納贈與稅,乃補稅並加處罰鍰360餘萬元。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是採「屬人」兼「屬地」主義,除對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外,凡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不管是贈與其境內或境外的財產,均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 以本案為例,因甲君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其贈與兒子的資金雖然是供海外置產使用,但該資金來自甲君的境內財產,屬贈與稅課徵對象;另外,如果甲君是將其存在海外戶頭的資金贈與給在當地唸書子女,係屬就其境外之財產為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如有上述贈與行為,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加工過程中產生之下腳(即廢料),如鋼板裁切所產生之邊角料、鐵削等,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將這些下腳出售取得代價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申報期限內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鋼板買賣,且應客戶要求裁切所需尺寸,於110年12月出售加工過程所產生的下腳料(即廢料),金額計30萬元,則應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於111年1月15日申報期限前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銷售下腳漏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各分局或稽徵所補報並補繳營業稅及加計利息,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2021年12月18日 星期六

自然人辦理實價登錄不等同已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自然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已於105年正式施行,常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已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實價登錄,即不須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而遭罰鍰處分。 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又房地交易如有損失,亦可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5月6日以總價190萬元買入A房地,嗣於109年8月5日以總價178萬元出售,並辦妥移轉登記,交易有虧損12萬元,惟甲君未於109年9月4日以前(自109年8月5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國稅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以甲君係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施行後第1次裁罰案件,處以行為罰1,5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本次交易係虧損且已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登錄實價。經國稅局向甲君說明,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自然人出售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與甲君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實價登錄係屬二事,並告知甲君出售A房地的虧損可於本次交易日(即109年8月5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請其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虧損憑證。 自然人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不動產,雖是虧損,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以避免被國稅局裁處行為罰,該虧損得於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2021年12月16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交際費超限,不得改列其他費用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需要與客戶、供應商溝通,常有交際性質之宴客、饋贈送禮及公關方面的支出,這些屬交際費性質之支出,其帳務處理應以交際費入帳。 營利事業列報之交際費,應依規定取有憑證,且支出須與業務有關,而全年支付總額,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度內,列報交際費。營利事業不得因交際費超過規定限額而改以其他費用列帳。 國稅局查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因列報之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而將招攬業務所招待客戶餐敘、或三節餽贈禮品之部分支出,轉列報於其他費用項下,經國稅局依費用性質轉正交際費後,超過法定限額部分,依規定剔除補稅。

2021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等申報期限展延至2022年2月7日

202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2022年1月1日起至2月7日止(法定申報截止日2022年1月31日,因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順延至2022年2月7日),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留意並如期完成申報。 上述憑單可透過人工、媒體及網路方式辦理申報,其中網路申報便捷又省時,於申報期間內不受時間、地點限制,全日24小時均可上網辦理,例假日亦能照常申報。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可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透過申報軟體之說明及操作步驟即可完成憑單申報作業,相關網路申報細節亦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於申報期限內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可透過網路以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並請確認重新上傳資料之完整性,以免造成缺漏。

自然人購買不動產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成本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

房地合一所得稅於105年1月1日上路,如今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亦於1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自然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果向建設公司購買並簽訂買賣契約後,建設公司同意減價及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但沒有重新簽訂減價後的合約,此舉易造成日後該房地再出售時,民眾未將原買賣契約書所簽訂的交易金額扣除減價金額列報房地合一稅的取得成本,導致墊高該房地產的取得成本而漏報所得。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9年度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列報出售房屋土地成交價格940萬元,並按其與建設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填載原始取得成本為1,086萬元,申報出售房地損失146萬元(1,086萬-940萬);嗣經該局查得其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216萬元,並取得建設公司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重行核定取得成本為870萬元,按持有期間適用稅率20%核定應補稅額4.6萬元,另處以罰鍰。 民眾購屋簽訂買賣合約後,若有發生減價折扣,應保存單據並以實際之付款金額作為取得成本,如誤以折讓前之契約總價申報成本者,請於國稅局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2021年11月27日 星期六

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於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贈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自前一年11月起至該年10月底為止12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該項措施係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尚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調整情形,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 現行遺贈稅之免稅額分別為1,200萬元及220萬元,係於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調整基期為98年,適用之97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3.49(96年11月至97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比較,上漲幅度11.09%,已達10%以上,爰按上漲程度分別調整為1,333萬元及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現行遺贈稅3級累進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係於106年5月12日修正生效,調整基期為106年,適用之105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9.70(104年11月至105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比較,上漲幅度4.17%,未達10%,尚無須調整。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現行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係於102年12月31日調整公告(10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調整基期為103年,適用之10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7.68(101年11月至102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比較,上漲幅度6.32%,未達10%,尚無須調整。 上述公告金額適用於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公告內容可至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規\111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

收到行政執行分署欠稅傳繳通知書時,應如何處置?

甲君以電話詢問,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分署(以下簡稱執行分署)通知欠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繳納? 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國稅局將依法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分署會以信件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民眾若收到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書,除可向國稅局洽詢是否有欠稅,亦可至執行分署網站或撥打104電話查詢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電話是否正確,並進一步致電確認真偽,確認無誤後,可依下列方式繳納稅款: 一、欠繳金額3萬元以下者,可持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於繳款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 二、持傳繳通知書到執行分署以現金或信用卡繳納或就近至國稅局開立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 三、購買郵政匯票,將匯票正本連同通知書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執行分署或移送機關。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如果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准予分期繳納,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經濟負擔。 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書,切勿置之不理,應儘速利用上述繳納方式繳納稅款,以免後續發生被扣薪資、扣存款,甚至不動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底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常見違章態樣

營利事業兼營投資業務於年度中取得之國內外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暫免」列入取得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暨「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以下簡稱兼營辦法)規定,應將全年度取得之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 現行營利事業除了經營本業外,不免從事一些業外的投資,倘取得被投資公司分配的股利收入,即成為兼營營業人,依前揭規定,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營業稅時,列報免稅銷售額,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惟許多營業人因當年度無免稅銷售額,而漏未將年度中取得獲配之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營業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或是雖有申報卻計算錯誤,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常見的違章態樣如附表。 舉例說明,甲公司分別於110年7月15日及9月15日取得國內乙公司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國外丙公司的股利收入350萬元,甲公司應於111年1月1日至17日(1月15日適逢例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展延至同年月17日。)申報110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彙總將550萬元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倘若甲公司未將550萬元股利收入申報及未依兼營辦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漏報短繳營業稅額1萬元,將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即5千元。若甲公司僅列報國內乙公司的股利收入200萬元,並依兼營辦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惟漏列報國外股利收入350萬元,致漏報短繳營業稅額5千元,仍將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即2千5百元。若甲公司已申報550萬元股利收入,且已依兼營辦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但因計算錯誤,致短報及漏報短繳營業稅額3千元,則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即750元。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年度結束時應記得將全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辦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

家庭費用及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家庭之費用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立法意旨在於營利事業費用與家庭費用應予明確劃分,以符合財務會計上企業個體原則,避免營利事業與自然人間費用產生混淆不清而互相流用之情形。 對違反稅法規定所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為免抵銷制裁效果,使之成效不彰,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又依各項法規所裁處之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營運所產生之必要費用,倘准予列為費用或損失,等同以政府稅收予以補貼受處罰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應繳納之罰鍰由全體納稅義務人買單,如此使處罰效果打折,並違反租稅公平原則,所以罰鍰也不准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將負責人信用卡年費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處罰鍰共50餘萬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由於個人信用卡年費為家庭費用,非屬企業費用,及交通罰鍰非屬公司營運所產生之必要費用,因此遭國稅局依法律規定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平時發生之各項費用,應按財務會計原則詳實記錄,惟於所得稅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申報時自行調整減除與經營業務無關之損費及各項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進口貨物所取得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不得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進口貨物所取得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不得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因完稅價格無法即時核定時,海關核准以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案件,會核發「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該文件僅係海關押款之證明,非屬載有營業稅額之進口貨物稅費繳納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及第33條規定,不得作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 甲公司經營水產批發,於109年5月時進口活體貨品,採押款繳納保證金新臺幣500萬元後先行辦理進口貨物通關,並取得「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雖然該收據已加註「本收據聯請勿持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應持『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警語,但甲公司以「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申報扣抵109年5月至6月(期)之營業稅銷項稅額,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2021年11月12日 星期五

營業人將貨物抵償債務,應按時價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以其購買供銷售之貨物,抵償所積欠債務時,應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 營業人將其貨物與債權人協議用於抵償所積欠債務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債權人。 舉例說明,甲商號因週轉不靈,無力償還積欠乙君之債務,雙方協議以甲商號帳上之存貨一批成本新臺幣8萬,市價10萬之貨物清償所欠債務,因其性質為視為銷售貨物,甲商號應依時價開立10萬元之發票交付乙君。 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如經國稅局查獲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除就短漏開之銷售額補稅外,並將處以罰鍰。

保單之受益人非要保人時,其受領之保險給付應申報基本所得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有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申報基本所得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依國稅局提供之查調所得資料申報綜合所得淨額20萬元及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 惟國稅局查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有受領非死亡之保險給付合計1,655萬元(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加計所得淨額20萬元後,已超過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670萬元,未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經計算張君基本所得額1,675萬元及基本稅額為201萬元【(1,675萬元-670萬元)×20%】,減除張君已自行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核定張君漏報保險給付應補稅額200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80萬元罰鍰。

2021年11月11日 星期四

居間買賣收取佣金後,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擔任仲介人,替買賣雙方居間連繫,交易成立後,如有收取佣金,應屬執行業務所得,故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付給仲介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自然人,應在辦理取得收入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取得之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若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者,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以一般經紀人的費用率為20%,是佣金收入減除20%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應稅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舉例而言,吳君因其移民從而需要出售其居住之不動產,王君獲悉後居間仲介吳君以3,500萬元出售該不動產及協助相關簽約事宜,嗣後王君於109年收取房屋買賣價款3%之佣金收入105萬元,王君因未保有相關必要費用資料,可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後,應申報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84萬元〔105萬元*(1-20%)〕。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買賣取得的收入應屬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收入,漏報上述所得時,除補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2021年11月10日 星期三

因離婚自前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規定取得之房地產,於出售時應申報所得稅

自然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於該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屬於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上係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如果取得原因係因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以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準。 甲君雖於107年間因離婚自前配偶取得房地,但係以前配偶原取得該房地之日期來判斷是否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或是依舊制將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之綜合所得課稅。換言之,如甲君之前配偶取得該房地之日期在105年1月1日以後,則甲君出售該房地時,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反之,如在105年1月1日之前,甲君則應將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預收訂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貨物如於發貨前收取價款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申報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依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規定,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且於發貨前已收取貨款者,應就預收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甲於110年6月間向乙傢俱行訂購總價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皮製沙發1套並支付訂金30,000元,雙方約定於110年8月底交貨。乙傢俱行應於收取該訂金時,先行開立金額30,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嗣後於110年8月底將該沙發送交甲時,再就剩餘價款開立金額70,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

2021年11月8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處分國外有價證券,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

營利事業處分國外有價證券,處分所得或損失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至於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應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間出售日本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產生利得5,000萬餘元,甲公司誤以為該筆利得屬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而漏未申報,經國稅局查獲甲公司短漏報課稅所得額5,00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除處分國外有價證券利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若國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如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購買乘人小客車,應依稅法規定提列折舊,以免補稅

稅法對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另外對經營小客車租賃為業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過限額之折舊,不予認定。 國稅局查核某食品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財產目錄新增1輛在108年1月1日購入之乘人小客車,取得成本為400萬元,預估殘值50萬元,公司直接以購入成本400萬元按5年計算列報折舊,未依限額250萬元計算調整,以致超提折舊,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以上述為例,國稅局列表說明如下: 公司申報之折舊 (400萬元-50萬元)÷5年= 70萬元 稅法規定之折舊 70萬元× 250萬元÷400萬元=43.75萬元 公司超提之折舊 70萬元-43.75萬元= 26.25萬元

2021年11月7日 星期日

如何應對稅務員惡意查稅

一、 告知稅務員下列法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刑法第129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如果惡意查稅,就到有管轄權地檢署(五區國稅局各分局或稽徵所之所在地)提交刑事訴訟告訴狀。如果起訴或判決確定,這些人的公務員生涯就結束了。 二、 要求稅務員查稅之前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和第12條之規定,正式發公文(就是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行政處分)後方得正式從事行政調查,並要求從事稅務調查時要全程錄影錄音,以確保納稅義務人之法律權益。若稅務員以稅捐稽徵法第30條為理由要進行稅務調查,請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和第12條之規定,要求稅務員優先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三、 依中央法規標法第3條和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之規定: 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以外,均為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規定只可以約束行政機關本身及其人員(國稅局及稅務員),不得約束一般人民。換言之,國稅局若以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是對外不生法律效力。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張對其不生法律效力。 四、 若國稅局要求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時,建議把舉證責任還給國稅局。因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裏面有全部納稅義務人的金流,請國稅局自行發文向財政資訊中心聲請協助。納稅義務人有協力義務,但不是舉證責任。協力義務不等同舉證責任。 五、 國稅局的行政處分若有違誤,請告知稅務員。請他們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如果再不行,就把這些惡意查稅的稅務員向各地檢署提告,並把這些人的名字公告社會。 六、 法律適用順序: 個別稅法解釋函令、施行細則、本法。若稅務員不是以上述三個法律適用順序來查稅,那就是惡意查稅,建議提起刑事訴訟,教訓這些稅務員。

2021年11月3日 星期三

自然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常見錯誤

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常見錯誤態樣試整理如下: 一、繼承或受贈取得成本申報錯誤: 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地,應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取得成本。 二、未拆分共有房地之成本或費用: 共有人出售共有房地,共同負擔相關成本或費用,應按持分比例拆分成本或費用,不得虛報成本或費用。 三、誤認交換房地不用申報: 交換視同交易,交換房地不論有無收付價金,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但如係自然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換房屋,以及個人提供自有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以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交換房屋、土地,且均無因價差而收取價金之情形,即可免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四、誤認交易虧損不用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須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交易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五、證明文件未備齊: 申報時應檢附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合法支付憑證等,自然人列報扣除裝修費用,但僅提供估價單,未有合法支付憑證,以致國稅局無法核實認定。 納稅義務人有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預售屋、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或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若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應申報而未申報,將處以罰鍰。

2021年11月1日 星期一

將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應由出租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為租賃所得,應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是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惟不影響財產出租人為租賃所得人之認定,故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並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申報扣繳憑單,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名下房屋委託其子乙君管理,授權其子乙君代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與承租人約定將租金交付乙君,甲君雖主張該租賃所得之所得人為乙君,惟查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故乙君僅係代理其父甲君簽訂租賃契約,該租約之效力仍及於出租人本人(即甲君),故出租財產之租金仍屬財產出租人(即甲君)之租賃所得,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縱租金約定讓與乙君受領,出租人甲君仍為系爭租金之所得人,自不得依其主張變更所得人為乙君。

2021年10月30日 星期六

公司/有限合夥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不包含非屬資本支出項目

 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範圍,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若上述支出為修繕費或其他費用項下之零星雜項購置等非屬資本支出之性質,則該筆支出無法適用前開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購置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支出3,000萬元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經該局查核部分項目帳列其他費用項下,金額合計為500萬元,因非屬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從而國稅局核定調整減列500萬元及補徵稅額25萬元(500萬元×5%)。

2021年10月29日 星期五

納稅人有違法行為溢繳營業稅時,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得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倘有明知無交易事實而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之不法行為,事後主張因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致有溢繳營業稅款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者,因屬權利濫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國稅局將否准退稅。 A君為甲公司負責人,於104年至107年間,明知甲公司並無銷貨事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共7千餘萬元,交予乙公司等3家營業人,由各該營業人持之充當進項憑證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350萬餘元,案經有關機關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中。甲公司於109年間向國稅局主張其與乙公司等營業人之交易,既經國稅局認定甲公司無銷貨之事實,並對乙公司等營業人補徵營業稅款或更正減少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則甲公司本不應該開立統一發票及負擔繳納營業稅款,國稅局原認定事實亦顯然有誤,致有適用法律錯誤情事,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還該期間溢繳之稅款。案經國稅局函復否准其申請,甲公司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終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係以誠實信用原則實屬公私法共通之法理及一般之法律適用原則,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前段規定「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其關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限制,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仍得類推適用。因此,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時,倘必須以自己之違法情事為請求返還之基礎,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即不得請求返還。 本案件甲公司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破壞租稅稽徵公平與秩序,其係以自己不法行為為基礎,導致自行適用法令錯誤而繳納稅款,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不得請求返還稅款,裁定上訴駁回。

2021年10月28日 星期四

創業之納稅義務人請切勿忘記扣繳申報!

開一間擁有自己風格的小店,是時下許多年輕人的夢想,但是創業民眾在專心經營事業的同時往往會忽略在給付各類所 扣繳申報制度係國家為即時掌握課稅資料,達成稅務行政目的,責成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扣繳稅款及依限據實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之作為義務。若違反扣繳義務,依法將處以罰鍰,所以要小心。 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三步驟舉例說明如下。甲君為早餐店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108年度給付租金600,000元(50,000元×12個月)予房東乙君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經國稅局於109年10月間查獲,雖查明乙君確已將該筆租賃所得併入其108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繳稅,得免再責令甲君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但仍應依法處罰,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按應扣未扣稅款60,000元裁處0.2倍之罰鍰12,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第1次創業,房東也是第1次出租,因不諳法令規定,且房東乙君已如實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請求免罰。惟甲君為該商號負責人,本應盡其注意能力,履行法定之作為義務,尚不得以房東已如實申報所得為由,卸免甲君之扣繳義務,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扣繳義務人,辦理所得扣繳時,切記扣繳填報,亦即除扣取稅款、向國庫繳納外,仍需依限於次年1月底前據實填報扣繳憑單〔111年1月31日適逢春節連續假期,110年度所得稅扣(免)繳憑單申報順延至111年2月7日〕,以免受罰。另若給付之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或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

2021年10月27日 星期三

機關團體因疫情影響致結餘款未能依原訂使用計畫執行時,應依法辦理變更使用計畫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以下稱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如已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之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應依該計畫確實執行。    機關團體如以往年度已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供以後年度使用,近期因受疫情影響,致未能依原使用計畫之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執行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應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並依變更後使用計畫確實執行,始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惟應注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甲基金會107年度因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原已就107年度結餘款編列用於108至110年度之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嗣國內因受疫情影響無法舉辦活動,致該基金會未能依原使用計畫執行,則甲基金會最遲應於111年3月31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且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即變更後使用計畫最後使用年度為111年度。

2021年10月22日 星期五

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遺產稅應加計利息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惟如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後,僅遺留存款50萬元,其餘均為不動產,經核定遺產稅額為180萬元,繳納期限至110年6月10日,納稅義務人於110年6月1日主張遺產中現金不足以繳納遺產稅款,向該局申請分18期繳納。本案可分期繳納金額為180萬元,每期10萬元,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110年6月11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年利率0.78%),分別加計利息如下: 一、 第1期繳納期間為110年6月11日至110年8月10日,納稅義務人於110年8月6日至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110年6月11日至110年8月6日計51日之利息121元〔即本稅100,000元×57日÷365日×0.78%(利率未變動)〕。 二、 第2期繳納期間為110年8月11日至110年10月10日,納稅義務人於110年9月30日至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110年6月11日至110年9月30日計112日之利息239元〔即本稅100,000元×112日÷365日×0.78%(利率未變動)〕;其餘各期依此類推。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國稅局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

2021年10月20日 星期三

外國營利事業以簽訂服務合約之方式將國內關係企業盈餘移轉至國外,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近年來跨國交易日漸頻繁,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案件逐年增加,近期發現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我國境內關係企業B公司簽訂諮詢服務協議,合約內容為提供會計系統及倉儲管理等作業之諮詢服務,雙方約定諮詢服務收入之計費方式,係以B公司該月總生產貨品淨銷售額的百分比收取報酬。經國稅局審核結果,A公司向B公司收取之服務收入,屬一般行政事務管理,非屬提供技術服務,且另涉有將國內關係企業之盈餘移轉至國外情形,從而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7點第4款第2目規定,其屬提供一般行政事務之管理服務,以簽訂服務合約之方式,將國內關係企業之盈餘移轉至國外,其相關之收入非屬技術服務報酬,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2021年10月19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取得專門技術時,若未經專利權登記之不得適用分年攤銷

公司為吸引技術人才,再創事業高峰,技術入股已成為近年來公司激勵員工,吸納人才的熱門管道。不過,營利事業如因技術投資人以技術作價入股而取得未經專利權登記之專門技術,其成本於稅務申報不可分年攤折。 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其中專利權攤折額以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銷之標準,是營利事業取得未經專利權登記之專門技術,因無法定可享有之年數可供做估計攤銷的標準,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銷費用之規定。 舉例說明,轄內甲科技公司於108年初接受A君以其自有之專門技術作價抵充出資股款1,200萬元,甲公司將該專門技術認列為無形資產1,200萬元,並自108年起分10年攤折。甲公司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專門技術之攤折費用12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該專門技術未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專利權證明文件,不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有關無形資產攤折之規定,經國稅局剔除該攤銷費用後,並核定補稅24萬元。

2021年10月15日 星期五

遺產稅申報時,配偶得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其配偶如有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得向國稅局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上述請求權價值時,應檢附註記被繼承人與配偶結婚日期之戶籍資料、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及配偶財產證明文件等資料。 經國稅局核准自遺產總額扣除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未於上開期間內給付時,除有特殊原因,向國稅局申報並核准延期外,應追繳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2021年10月14日 星期四

執行業務者申報其執行業務所得時,應按核實申報收入及所得

執行業務者於申報其執行業務所得時,應按實際收費金額,減除與執行業務相關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所得。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國稅局得依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收入標準核算其執行業務收入。惟執行業務者受託辦理案件之實際收費金額高於財政部頒定收入標準時,應按實際收費金額申報及計算所得。倘經國稅局查獲未據實申報而有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情事者,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將依法裁處罰鍰。   國稅局最近查核某律師事務所申報107年執行業務所得時皆以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收入標準列報收入,經該局查獲部分受託辦理案件實際收費與申報收入之差額高達2百餘萬元,遂依實際收費核定其收入,並補稅處罰。

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

扣繳義務人應按所得人之身份別,個別為其辦理扣繳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 居住者與非居住者扣繳率並不相同,符合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或符合在台灣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為居住者。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則為非居住者。 扣繳義務人須確認所得人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並依據各類所得扣繳標準規定扣繳。 舉例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薪資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扣繳,或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給付非居住者薪資則按給付額扣取18%,但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2021年10月9日 星期六

行政處分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

按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又例外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應具備下列要件:1.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2.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不影響維護重大利益之必要性,為訴願法第93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所明定。 基於維護行政效率之目的,行政處分對外生效後即產生執行力而得為執行,故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不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此為「不停止執行原則」。前揭「除法律另有規定」,係指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例外可停止執行之情形,如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提起行政救濟、提供擔保或繳納部分款項為停止執行之要件。 納稅義務人注意,按違反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處分,依關稅法第95條、海關緝私條例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並無例外停止執行之規定,故行政處分不因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而停止執行。惟個案是否符合例外停止執行之情形,仍按具體事實認定。

2021年10月7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若有預收款時,應於完成商品交付時轉列為營業收入

營利事業銷售商品預收貨款時,於預收貨款時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並帳列預收貨款,嗣交付貨品時,方得認列營業收入。故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會產生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說明其差異原因。當商品交付交易完成,收入已實現,應將帳列預收款轉列為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 國稅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107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填載「本期預收款」76萬餘元,且於107年度資產負債表帳列預收款76萬餘元,惟該筆金額在108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中卻未填載於「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亦未申報於108年度資產負債表中,經國稅局查得該筆預收款已於108年度完成貨品交付,卻未轉列108年度營業收入,致短漏報營業收入,除依法補徵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2021年10月5日 星期二

營業人因銷售行為收取賠償金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賠償金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下稱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 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以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如買受人延遲支付貨款加收利息、承租人提前退租沒收押金、或其他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等,均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倘營業人因造成營運損失所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非銷售行為取得,非屬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A公司承攬B公司基地台工程,因B公司另一承包商C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A公司延遲動工遭受損失,經三方協調,由C公司支付賠償款與A公司,A公司因承攬勞務獲致賠償應開立統一發票與C公司。反之,B公司因A公司延遲動工而遭受損失,B公司所收取賠償款,因非B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則免開立統一發票。 並非所有營業人取自交易對象之賠償款或違約金等收入皆為營業稅課稅範圍,請營業人檢視所取得款項性質,因銷售或提供勞務行為取得者,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捐與應加計利息,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之規定。

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開立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如誤開立未載明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2021年9月28日 星期二

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即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以免因逾期申請而不符訴願程序。 依據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稅捐稽徵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A公司於109年12月14日收受國稅局復查決定書,依前揭規定,核計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係自109年12月15日起算,訴願人設址於高雄市,扣除在途期間5天,至110年1月18日屆滿,惟A公司遲至110年4月14日始經由該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提起訴願期間,是本件訴願程序不合,嗣經財政部「訴願不受理」在案。

2021年9月27日 星期一

房地產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後,仍應申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

自然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房地,不論自願或非自願,也不論有無所得或虧損,都要在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需依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自行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於申報時一併檢附繳納收據。而強制執行拍賣也是房地買賣交易的一種型態,所以仍必須依法申報並繳納所得稅,只不過申報期限係以「拍定人領得房地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且此種情形係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類型,若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者,可按較低稅率20%課稅。 舉例而言,方先生於108年9月16日以120萬元取得A房地產,因無力償還多筆個人債務,A房地產遭債權人向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付拍賣,拍定金額為180萬元,拍定人並於110年7月1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方先生則應自110年7月2日起算30日內,即110年7月31日前完成申報;又雖然其持有期間在2年內,依法原應適用稅率45%,因屬非自願性因素交易,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稅額。但方先生誤以為免申報,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51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4萬餘元。

房地產交易虧損時仍應辦理所得稅申報。

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舉例說明,吳君於107年1月買入A房地,取得成本800萬元,嗣無力繳納銀行貸款,於109年6月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金額400萬元,吳君自行計算為虧損,誤認該筆交易無所得,而不需申報,經國稅局查核後,吳君雖因虧損,無應納稅額,惟因未申報且1年內經第1次裁罰,仍遭處未依規定申報之行為罰1,500元。

2021年9月16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投資損失認列時點及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申報之投資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檢附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等文件。但被投資之營利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投資損失之認列時點,依下述狀況分別有不同規範: (一)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發生投資損失,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二)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三)因被投資事業合併發生投資損失者: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破產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清算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普通申報案件,列報投資損失2,000萬元,係因甲公司所投資之境內乙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而認列之投資損失,惟依乙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及相關減資證明文件,減資基準日為107年12月25日,甲公司誤以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108年2月20日作為基準,於108年度申報投資損失,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經核定剔除補稅,並將該投資損失轉列於107年度,因107年度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負500萬元,轉列投資損失2,000萬元後,核定課稅所得額為負2,500萬元。

申報遺產稅時,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子女,其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所稱距屆滿成年之年數,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 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當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積上漲達10%以上,應按上漲程度調整扣除額,依財政部公告110年發生之繼承案件,該項扣除額為50萬元。 依此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子女今年10歲,扣除額為50萬元,另因距屆滿成年20歲尚有10年,每年可加扣除50萬元,10年計可多加扣除500萬元,所以申報遺產稅時,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扣除額合計為550萬元。 該局也特別提醒民眾,民法第12條於110年1月13日修正,將成年由滿20歲修正為滿18歲,並訂於112年1月1日施行,屆時發生之繼承案件,未成年者每年加扣扣除額年數只能計算至18歲喔!

復查申請日與訴願提起日之認定時點不同

「復查申請日」與「訴願提起日」,兩者認定時點不同,復查之申請,如以郵寄方式為之,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而訴願之提起,則係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納稅義務人若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補稅處分而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為之,如係透過郵局寄送申請書,其申請日之認定,依財政部68年9月12日台財稅第36386號函釋,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惟若係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其訴願提起日之認定,係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故不論採郵寄方式、委託他人或自行送件,以該機關實際收文之日期為準,但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可依訴願法第16條規定扣除在途期間。 舉例說明,居住於臺北市之納稅義務人A君收到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補稅核定通知書,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日為109年8月11日(星期二),其申請復查之30日不變期間係至9月10日(星期四)屆滿,A君當日以掛號郵寄方式寄出復查申請書,雖申請書於109年9月11日始到達稅捐稽徵機關,但因復查申請日之認定,以發寄局郵戳日期(9月10日)為準,其申請復查未逾期限。 嗣A君於109年11月4日(星期三)收受復查決定書,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係至109年12月4日(星期五)屆滿,A君雖於109年12月4日以掛號郵寄方式寄出訴願書予受理訴願機關(財政部),惟訴願書至109年12月7日(星期一)始到達,因訴願提起日之認定,係以機關收文日期為準,且A君住居於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其訴願期間之計算,亦無法依訴願法第16條規定扣除在途期間,所提訴願已逾前開法定不變期間,受理訴願機關可為訴願不受理決定。   有關復查申請日及訴願提起日之認定時點,並不相同,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以免影響其行政訴訟之法律權益。

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注意計算折舊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家電)、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的貨物,買受人依規定取得該等貨物減徵退還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8月1日報廢舊車並購置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大貨車1輛,取得成本為3,450,000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300,000元,如甲公司於110年9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400,000元,該年度應依該大貨車之帳面價值3,050,000元(成本3,450,000元-減徵貨物稅稅額400,000元)扣除預估殘值300,000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及110年使用期間5個月,提列折舊費用229,167元。如甲公司於111年1月才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則該年度應自申請日起,依該新大貨車之帳載未折減餘額(成本-已提列折舊)減除減徵之貨物稅400,000元,再減除預估殘值300,000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計提折舊。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的新車或節能電器等貨物有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時,因給付單位無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要記得依規定列報,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注意支付對象之限制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除應提供契約、匯款證明及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尚須注意支付對象之限制,方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佣金支出。 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理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本事業之產品或服務,所約定由本事業支付之報酬,得列報為佣金支出,惟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之對象,如以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或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為受款人,則不予認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6,000萬餘元,經查甲公司提示之合約、INVOICE、支付證明及支出明細表,其中800萬餘元係支付乙公司之佣金,而乙公司係甲公司之國外經銷商,向甲公司進貨並自行銷售,該佣金支出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不符,遭剔除該佣金支出800萬餘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60萬餘元。    營利事業申報國外佣金支出時,除應檢附合約、匯款證明及提供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尚須注意支付對象之限制,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遭剔除補徵所得稅。

2021年8月25日 星期三

如有海外所得漏未辦理申報,應補申報並報繳所得稅

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應將全數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納稅。 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就查調的所得資料申報,所得淨額322萬元,一般所得稅額42.4萬元。惟國稅局查獲甲君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海外基金,尚有海外利息所得162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08萬元,加計所得淨額322萬元後,已超過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670萬元,卻未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乃核定基本所得額1,392萬元及基本稅額144.4萬元【(1,392萬元-670萬元)*20%】,減除甲君已自行繳納的一般所得稅額42.4萬元,核定甲君漏報海外所得應補繳稅額102萬元及裁處32萬元罰鍰。 國稅局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的所得資料範圍,並不包含海外所得,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應依金融機構提供的對帳單或配息明細,自行填具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與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辦理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本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有海外所得且合計後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而漏未申報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國人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將所持有境內或境外之財產贈與他人者,均應課徵贈與稅;至於財產範圍則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民眾如將財產贈與他人時,應注意於贈與日起30日內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 甲君於108年間取得境外A公司匯入資金累計50萬美元,甲君表示係境外投資所得,惟未提示投資證明。因甲君甫成年,顯無投資資力,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境外A公司為其父乙君所投資,乙君係為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遭國稅局查核,而以其境外公司帳戶直接分次匯款予甲君。案經查證乙君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身分,其將自身所持有之境外財產贈與其子,核屬贈與,因乙君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除依法補稅外亦遭處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之財產,均應依法繳納贈與稅。反之,如非屬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則不屬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民眾如有應申報贈與稅情事,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

若無償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應申報贈與稅

民眾如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核屬贈與行為,若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加計同年度內各次贈與金額,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者,應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是民眾以要保人身分投保之保單,倘經變更要保人,乃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為他人所有,經他人允受,核屬贈與行為,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間以本人為要保人購買多張保單,並持續繳納保費多年,嗣於105年間因故變更保單之要保人為其子,即是將105年以前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無償讓與其子,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且該等保單價值合計已逾贈與稅免稅額,甲君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國稅局查獲,核定贈與總額1,800萬元,經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核課贈與稅額158萬元,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

以被繼承人所遺存款繳納遺產

稅捐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遺產中的存款實質上等同現金,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惟被繼承人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若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時,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同意,向該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案經核定應納遺產稅額新臺幣(下同)120萬元,A君死亡時遺有銀行存款200萬元,其繼承人為配偶甲君與子女乙、丙及丁君等4人,其中丁君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暫時無法回國,所以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之同意書。國稅局按法律規定,以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的要件,輔導繼承人甲君與其子女乙及丙君(應繼分計3/4)共同申請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經國稅局核發相當於遺產稅額120萬元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讓繼承人得以順利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納稅款事宜。

2021年8月23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支出時,應補稅並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A君薪資支出(退休金)531萬元,經國稅局調查A君於106年辦理退休,甲公司於同年度給付A君之退休金,並未辦理扣繳,該公司雖於106年4月6日將531萬元匯入A君帳戶,惟A君於4日後(即106年4月10日)將其中5百萬元再轉匯回甲公司帳戶,且於106年4月13日復提領31萬元回存甲公司帳戶,足認有資金回流之情事,難認甲公司有支付531萬元退休金予A君之事實,該局否准認列該薪資支出,予以補徵稅額902,700元並處1倍罰鍰902,700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有實際支付A君退休金,列報薪資費用並無不合,循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甲公司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以,本件確有資金回流之情事,難認有支付退休金予A君之事實,支持該局見解,駁回訴訟而確定在案。

2021年8月18日 星期三

符合特定條件者得申請免辦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依財政部110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 符合上述情形之營利事業,應在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內,檢附申請書、經核准適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紓困等相關措施之核准公文、其他足資證明接受紓困措施之文件或營業收入驟減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逾期將無法受理。另為簡化申請作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一)已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規定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二)因疫情影響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三)因疫情影響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如有暫繳申報相關問題,請洽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2021年8月17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支出符合一定條件,得不受金額限制!

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運動產業,營利事業捐贈符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之運動發展事項之支出,可以全額列為費用,享有無上限金額租稅優惠。 依法律規定,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營利事業捐贈上開體育運動發展事項支出,應注意須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及「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證明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等規定,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及支出憑證;此外,如果是贊助「培養支援運動員」或「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質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應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捐贈證明書、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核定其捐贈金額。

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營利事業向國外銷貨或進貨,如以外幣收付,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必須已實現者,始得列報。 營利事業出口或進口貨物時,如雙方交易約定以外幣金額結清,應按出口或進口之報關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入帳銷貨收入或進貨成本,俟收付帳款時,再以結匯日的匯率計算,與原入帳金額差額部分認列兌換損益。但如有未結之外幣應收應付款項,按年終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10月20日報關出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美元100,000元,當日美元匯率為29元,銷貨入帳金額為新臺幣2,900,000元,嗣後甲公司於109年11月20日收到美元50,000元,結匯匯率為28.5元,即實際產生兌換虧損25,000元【美元50,000元×(29元-28.5元)】,可於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為兌換虧損;至於未收貨款美元50,000元,如於109年12月31日仍未收取,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外幣換算之規定,以報導期間結束日(109年12月31日)之美元即期匯率28元調整,帳上會有兌換虧損50,000元【美元50,000元×(29元-28元)】,因該筆虧損係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兌換虧損。 營利事業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須已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度損益,且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避免爭議。

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薪資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營利事業如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對員工的薪資津貼,應併同當月的薪資所得扣繳。 營利事業給付薪資給員工,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的所得,須由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本文規定,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另依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規定,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之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辦理扣繳,並列入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度與甲君約定每月薪資100,000元,及按月額外給付加班費25,000元,惟A公司僅以甲君月薪100,000元扣繳稅款。經該局查核發現,A公司不論甲君每月加班時數多寡,均併同當月薪資定額給付其加班費25,000元,國稅局依法令規定,核認A公司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除限期責令補繳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以罰鍰。

2021年8月16日 星期一

遺產稅列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

被繼承人死亡後,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下簡稱分配請求權),該分配請求權金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生存配偶,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完成給付,稽徵機關將依法就未給付或給付之財產較核准扣除金額短少之差額補徵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補徵遺產稅加計利息之起迄日及利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期間之計算應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利率應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舉例如下,王先生於107年6月1日死亡,王太太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准扣除30,000,000元,核定應納遺產稅額2,500,000元(繳納期限自108年9月26日起至108年11月25日止),繼承人於108年10月12日繳清遺產稅後,稽徵機關核發繳清證明書。嗣國稅局查獲至109年10月13日為止,繼承人僅給付17,000,000元之財產予生存配偶,不足額13,000,000元,國稅局遂依規定追繳遺產稅1,300,000元,並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108年11月26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108年、109年、110年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禁止處分登記之財產價值,得申請核實認定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繳款書,在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者,屬欠繳應納稅捐,國稅局得就其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該項禁止處分登記財產價值,按財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釋規定,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的房屋現值加2成估算。若納稅義務人對不動產計值有疑慮,可以提示下列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實認定不動產價值: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此案例民眾A君收到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應納金額新臺幣1,500萬元,逾限繳日期仍未繳納,國稅局為保全租稅債權,就A君名下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按現值加2成估算價值,就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A君認為其名下不動產市價高達5,000萬元以上,全部遭受禁止財產處分,顯然違反比例原則,該局遂輔導A君申請核實認定不動產價值。嗣A君提供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經國稅局查明屬實後,以實價認定房地價值,並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超過欠繳應納稅捐範圍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 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繳款書,應依限繳納,以免不動產遭禁止財產處分,若納稅義務人對土地及房屋按現值加2成估算價值有疑慮,得主動提示足供認定不動產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申請核實認定房地產價值。

營利事業不得列報訴訟中未經判決確定之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所產生之商業紛爭而受損害,雖已提起訴訟,惟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尚未判決確定,屬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應於帳外調整減除,不得列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除上述規定以外,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必須是已實現者,始得列報。 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1,0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係承攬政府機關主辦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期間因甲公司有構成不予議約事由,致繳納之保證金1,000萬元遭沒收;甲公司不服並提起訴訟,惟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尚未判決確定,係屬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國稅局遂予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應注意須以已實現者為要件,並於實現年度列報,以避免因不符稅法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2021年8月9日 星期一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稅捐者,核課期間為7年

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有應補徵之稅捐者,必須在核課期間內才能補徵或並予處罰;反之,如超過核課期間,就不得再補稅及處罰。至於核課期間長短會因納稅義務人有無依限申報而有所不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捐,已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則為7年。 以營業稅為例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原則應依規定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營業人如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核課期間為5年,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核課期間將從5年變為7年。 國稅局在今(110)年3月間查獲甲公司104年7月間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100多萬元漏未開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甲公司雖主張其漏開發票(104年7月間)迄被查獲(110年3月間)已超過5年核課期間,應不能再對其補稅及處罰,但經國稅局查證後發現,104年7-8月(期)的營業稅申報期限為104年9月15日(星期二),但甲公司卻是104年9月16日才辦理申報,屬未依規定期間內申報的案件,其核課期間應為7年,也就是核課期間要到111年9月15日才屆滿,因此國稅局仍於110年4月間核定甲公司除應補繳營業稅5萬多元外,還須繳納罰鍰5萬多元。

2021年8月7日 星期六

豪雨來襲,得報備災害損失。

一、所得稅 受災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 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二、營業稅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凡因受災害影響以致無法營業者,可申請扣除未能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予以查定營業稅,所在地國稅局亦將適時派員勘查或蒐集相關機關查報資料,核實減免。 三、貨物稅 受災產製或進口貨物廠商,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貨物因災害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之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申請退還已納稅款或銷案。 四、菸酒稅 受災產製或進口菸酒廠商,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貨物因災害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之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申請退還已納菸酒稅款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所得稅繳款書逾期,應至金融機構繳納

國稅局核發的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因繳納期限還沒到,不慎忘記繳納。當所得稅繳款書已過期了,應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 繳納期限屆滿2日內,納稅義務人仍可持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應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便利商店(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繳納,不會被加徵滯納金,但是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就只能到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此時將由金融機構依法計算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請儘速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超過30日還要加徵滯納利息,甚至被移送強制執行,其執行費用得由納稅義務人繳納,徒增繳稅負擔。

2021年8月6日 星期五

扣繳義務人代扣居住者所得稅款繳納期限之法律規定

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具屬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代扣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清。 上開稅款繳納期限如適逢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即順延至該日之次日,適逢星期六者,即順延至次星期一(註:如該次日或次星期一仍為國定假日或休息日者,則再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例如:繳納期限原為110年7月10日,因適逢星期六,即順延至110年7月12日;又如繳納期限原為110年10月10日(註:星期日)為國定假日,隔日(11日)因補假仍為休息日,故繳納期限應順延至110年10月12日。 前述休息日尚包含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之放假日。如當月10日為調整放假日,扣繳義務人上一月內代扣之稅款,其繳納期限即順延至調整放假日之次一上班日;又如當月10日雖適逢星期六,惟配合政府政策經公告為上班日,即非屬休息日,扣繳義務人於上一月內代扣之稅款,仍應於當月10日前依限繳納,並無繳納期限順延之適用。

2021年8月5日 星期四

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應納稅額,會就更正後稅額繼續執行

王小姐因欠繳綜合所得稅被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後,才向國稅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經更正後應納稅額雖有變動,但國稅局並不會因此而展延原繳納期限重新發單或撤回強制執行,只會將更正結果通知王小姐,並會函請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繼續執行。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嗣後經該機關更正其應納稅額,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尚不發生重新發單問題,亦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 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只會將更正後之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並函請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更正執行,不會展延原繳納期限重新寄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2021年8月4日 星期三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總額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免課贈與稅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不計入贈與總額。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而且所贈與之財物,並不限銀行存款,亦可贈與土地、房屋;至於土地、房屋價值之評定方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換言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除了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免課贈與稅外,父母每年度各自皆有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故父母於子女婚嫁當年度可以贈與子女各32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3月因其子創業而贈與兒子200萬元,嗣甲、乙夫妻另於同年8月因女兒結婚,夫妻分別贈與嫁妝500萬元及300萬元,故甲君於辦理贈與女兒500萬元之贈與稅申報時,除應檢據列報婚嫁贈與財產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稅總額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合併同年度前次對兒子之贈與200萬元,計算贈與總額為600萬元〔(贈與女兒5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婚嫁贈與100萬元)+同年度前次累計贈與(兒子)200萬元〕,再減除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計算贈與淨額為380萬元(贈與總額6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至乙君雖於110年度贈與女兒金額300萬元小於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及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婚嫁贈與金額100萬元之合計數,惟仍需檢附相關匯款及結婚登記資料,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2021年8月3日 星期二

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不得再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時,已選填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未於申報書填明係採列舉扣除額抑或標準扣除額,依同條第1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一經國稅局核定後,即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舉例而言,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120,000元,經國稅局依甲君所選,核定其扣除額外,併同其餘調整,尚有應補稅額。嗣甲君主張其辦理結算申報時,因未備齊列舉扣除額相關單據,故暫先勾選標準扣除額申報,現既已補齊單據,請求改依列舉扣除額重新計算稅額。經國稅局以甲君結算申報案件既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120,000元,並經國稅局據以核定,相關核定通知書及核定稅額繳款書亦已合法送達,甲君依法不得再於稽徵機關核定後,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國稅局因此維持原核定之行政處分。 納稅義務人如於國稅局核定前發現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請儘速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改採適用列舉扣除額,以維法律權利。

權利金收入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其取得之報酬得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其經核准者,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台灣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台灣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惟該收入中如有屬權利金性質者,不適用前述規定計算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行業類型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4種。舉例說明,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我國營利事業甲公司簽訂加盟合約,包含商標使用授權費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人員訓練費用500萬元。其中人員訓練費用500萬元屬技術服務報酬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而商標使用授權費1,000萬元屬權利金收入則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依規定之扣繳稅率扣繳稅款。 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7點規定,「技術服務」之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審核、監督、認證、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而同原則第6點規定,所稱「權利金」則係指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之報酬,二者所得屬性有別。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請就合約內容先行審視,如服務內容涉及無形資產之授權使用者,應自合約價款劃分權利金性質之收入,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2021年8月2日 星期一

營業人資金不足繳納營業稅有困難時,仍應如實申報銷售額,以免受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或每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財務資金調度,致無法繳清應納之營業稅額,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不得自行以短報方式繳納部分稅款。 財政部為協助納稅人因受疫情影響,致繳納稅款確有困難,須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營業人只要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詳附表),國稅局將從寬認定。惟近來發現有部分企業因營業收入驟減,無法於上揭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納之營業稅額,僅先行申報繳納部分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嗣後遭國稅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另遭處罰。 舉例而言,甲公司經營小汽車租賃業,營業收入受疫情影響而減少,109年11-12月營業稅應納稅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千1百萬餘元,因無力繳納全部稅款,遂於110年1月14日以現有資金先行申報部分銷售額8百萬餘元,繳納營業稅額40萬餘元,嗣後經國稅局查獲,以甲公司當期短、漏報繳銷售額2億餘元及應納稅額1千60萬餘元,除補徵其所漏稅額1千60萬餘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罰鍰1千60萬餘元。 營業人若因疫情影響,繳納稅款有困難者,應於繳納期限內向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避免因短漏報繳稅款而遭處罰。

2021年7月31日 星期六

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給付租金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自然人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應繳納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負擔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總額計算,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維修或擴建費用,或代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負擔之代價,即為給付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均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故租賃雙方有約定前開情事時,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租金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稅款向國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向境內居住者甲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甲君雖於每月收取租金60,000元,惟A公司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按給付總額68,267元〔60,000元÷(100%-10%-2.1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6,826元(68,267元×10%),並應依限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租金總額,並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2021年7月30日 星期五

自2021年1月1日起自然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自2021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為落實我國培植新創事業公司政策,鼓勵個人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之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個人交易該公司股票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其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於2022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屆時個人應依規定申報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2021年7月28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取得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應取得合法之證明文件,始可認列外銷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應檢附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之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等(每筆損失金額在新臺幣90萬以下者免附)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舉例說明,A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外銷損失500萬元,該公司主張係其生產之產品銷售予國外B公司,因產品與國外當地國家安全規格不符,而給付B公司之賠償款,A公司雖已提示買賣契約書及銀行匯款證明,惟未能檢附國外B公司索賠有關文件及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致所申報之外銷損失與前揭規定未符,而遭剔除並補徵稅款100萬元。

2021年7月27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出售土地時,尚未辦妥移轉所有權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於今年7月過世,死亡前與他人訂立契約出售一筆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給買方,且有土地之尾款100萬元還未收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直至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該筆土地於死亡時點仍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繼承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申報於財產種類「土地」,併計遺產總額課稅,相對的,因對土地買受人有未完成過戶移轉登記之義務,如同被繼承人還未清償之債務一般,須將等額的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列入「死亡前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於出售土地尾款100萬元,為應收未收款項,應申報於財產種類「債權」,併計遺產總額課稅,另外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取得之土地款,如尚有留存部分,也應列入遺產申報。

2021年7月26日 星期一

舊汽機車汰舊換新,貨物稅優惠再延5年

為鼓勵報廢或出口舊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及同年7月7日修正發布之「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延長舊汽、機車汰舊換新貨物稅優惠實施期間至115年1月7日,減徵金額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舊汽車出廠年限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110年5月27日前報廢或出口者仍適用6年以上之規定)。 二、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三、刪除舊機車登記滿1年限制。 四、放寬報廢或出口舊機車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不以同一人為限。 五、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並得申請將退稅款直接撥付新車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 於110年1月8日至上開辦法110年7月9日生效前,符合修正後所定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要件者,應自該辦法修正生效日(即110年7月9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詳細之申請資格、申請流程、應檢附證明文件及申請期限等規定,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專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VIEW/880)查詢及了解更多相關資訊。

2021年7月23日 星期五

營業人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而加收違約金,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之範圍涵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而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銷售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1月1日將持有之店面隔間,分別出租與乙商號及丙商號使用,並各別約定每月收取租金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惟乙商號因財務危機遲付1個月租金,甲公司依約加收違約金1,000元;又丙商號因經營不善結束營業而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約加收違約金120,000元,均屬甲公司銷售額之範圍,甲公司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出租不動產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事由而加收之違約金,亦屬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列入銷售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有漏開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遭補稅處罰。

2021年7月22日 星期四

租賃提前解約所支付之違約金,扣繳單位應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商號或公司因不堪營運虧損而結束營業,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的違約金,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應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營利事業向自然人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列單申報國稅局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自然人房東取自該商號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之違約金,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租賃所得係因財產出租供承租人使用而取得之租金性質不同,應依前揭規定列報為其他所得。 扣繳單位,如有提前解除租賃契約給付違約金情事,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2021年7月21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有不能收回之債權,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存證信函

利事業有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存證信函,憑以認定呆帳損失。 國稅局於查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損失100餘萬元,惟存證信函送達地址與債務人乙公司倒閉或他遷不明前,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不符,致無法據以認定該筆呆帳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債權倘經催收未能收取,債務人為營利事業者,仍應將存證函寄至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蹤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營利事業於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確實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稅法之規定遭剔除補徵所得稅而影響其法律上權益。

營利事業於2021年出售房地產,所得稅制度大不同!

房地合一所得稅2.0自2021年7月1日開始實施,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境內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 2021年度出售之土地,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而有3種課稅制度,出售取得日為2015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為舊制所得稅課稅範圍,其出售所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而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稅1.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稅率維持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至於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稅2.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7月1日以後),則需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徵所得稅。 無論是出售舊制、房地合一所得稅稅1.0及2.0之房地產,申報期間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惟房地合一所得稅2.0之申報方式,原則上係採分開計算稅額及合併報繳方式,僅有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採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方式申報。

2021年7月20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因解散辦理決清算,是否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具體個案決定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解散辦理決清算,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免辦理未分配盈餘(下稱ARE)申報;至於解散年度前一年度之盈餘則視「清算完結日」有不同之申報規定。 一、如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則前一年度ARE不須申報。 二、如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仍應申報前一年度ARE。惟申報時點不同: (一)若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已辦理清算完結,則前一年度ARE應併同清算申報辦理ARE申報。 (二)若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之次年6月1日以後(含)才辦妥清算完結,則前一年度ARE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單獨辦理申報。 甲公司於110年3月1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於同年3月10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無論該公司何時清算完結,其決算期間(110年1月1日至同年3月1日)所生盈餘,都無須辦理ARE申報。至於應否辦理109年度ARE申報,端視「清算完結日」而定,說明如附件。 營利事業如逾期申報ARE,國稅局將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但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最低不少於1,500元;如國稅局已填發滯報通知書,仍未依限補辦申報者,則將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超過90,000元 最低不少於4,500元,請營利事業注意其申報期限。

2021年7月16日 星期五

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不得予以扣抵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如經國稅局查獲漏報銷售額,該漏稅額之認定方式,亦以扣抵「已申報」之合法進項憑證為前提。 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稽徵機關查獲漏開及漏報統一發票銷售額100萬元、銷項稅額5萬元,甲公司主張尚有合法進貨發票80萬元(進項稅額4萬元)「未提出申報」,扣抵該筆稅額,惟依營業稅法規定,於計算漏稅額時,該進項稅額不得自當次查獲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是甲公司仍應依漏稅額5萬元裁罰。 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期間,雖長達10年,仍要提醒營業人如有合法進項憑證請儘早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2021年7月12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違規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因汙水排放或違反食品安全法規而遭處數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的罰鍰,不過依稅法規定,該項支出是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 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立法意旨乃因各項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應不准予減除,且各種法規所處罰鍰,係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於是以政府的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 舉例,日前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其他費用中列報違反食品安全及貨車超載等罰款計1百餘萬元,因依規定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乃予以剔除補稅20餘萬元。

房地合一稅2.0取得日及交易日認定原則

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2.0),財政部已於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供徵納雙方遵循,並自今年7月1日生效。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主要規範申報之相關細節,其中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原則規定如下:房屋、土地交易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則為「權利移轉之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其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者,為「買賣交割日」;屬上開有價證券以外者,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房地合一稅2.0已於110年7月1日起正式上路,自然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產均適用。

2021年7月10日 星期六

拋棄繼承者被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應依法申報遺產稅

遺產稅係採自行申報制,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納稅義務人即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而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雖均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但如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者,仍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若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且無選定遺產管理人,國稅局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而法院會考慮遺產清理之公平性及適切性,繼承人雖已聲明拋棄繼承,仍可能會被選任為遺產管理人。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法定各順序繼承人皆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已死亡,國稅局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法院裁定選任被繼承人之配偶乙君為遺產管理人,乙君不服,以其無意願擔任及不懂法律事務為由提起抗告,經法院考量乙君與被繼承人甲君生活關係緊密,且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土地予乙君,衡情應較與被繼承人毫無關係之他人,更加瞭解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且乙君並非無智識能力之人,依其身分地位及社會經驗能力應足以勝任為由,駁回乙君之抗告而確定。乙君未依規定申報遺產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遭處罰鍰。乙君不服,主張已拋棄繼承且未就任遺產管理人,非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不負申報義務。 乙君雖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不具繼承人身分,不能以繼承人身分申報遺產稅,但乙君既經法院選任為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管理人並己確定在案,則乙君基於其為遺產管理人之身分,即為本件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法自有據實申報之義務。

2021年7月9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應補稅受罰且負刑事責任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逃漏稅捐,被查獲除補稅處罰外,且應負刑事責任,而未曾受僱任職,將身分證交與雇主以虛報工資,則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稅局查獲某一納稅義務人,明知未受僱於某公司,將其身分證交與該公司負責人,據以在其員工薪資表內虛偽登載為該公司員工,並領取薪工資,使該公司得以虛增成本,達到逃漏稅捐之目的。該納稅義務人後因被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心有不甘,遂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經偵辦結果,該公司涉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除將該公司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外,另因該納稅義務人坦承明知該公司向其借身分證欲作為報稅之用,仍將身分證出借,因為事證明確,檢察官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起訴。

2021年6月24日 星期四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依限繳納及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繳申報相關事宜。 舉例說明,甲君為A營利事業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105年給付乙君薪資所得50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君於給付時未依規定扣取5%之稅款25萬元、未依限繳納及未辦理扣繳申報,且乙君亦未自行將該筆薪資所得併入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除限期責令甲君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辦扣繳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按應扣未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16萬元。 所得稅扣繳制度為掌握稅收,達成租稅公平及稽徵經濟目的,責成扣繳義務人之作為義務,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注意依限扣取稅款、繳納所扣所得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不易變價之土地抵繳遺產稅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抵繳。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之比例計算。 納稅義務人就應納遺產稅現金不足繳納部分,得申請以土地抵繳稅款,屬遺產者以核課遺產稅之價值(即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抵繳之單價,倘屬不易變價或保管者(例如持分共有之山坡保育地、畸零地等),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筆土地核定價值占全部課稅遺產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即相當於該土地所負擔之遺產稅;屬納稅義務人自有且易於變價及保管者,則以申請抵繳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抵繳單價。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為4,000萬元,應納稅額為2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僅遺有數筆土地,繼承人申請以遺產中A土地(住宅區之持分共有土地)抵繳稅款,A土地核定價值200萬元(面積1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單價25萬元×持分1/2),經現場勘查有遭占用情形,屬不易變價之土地,得抵繳限額為10萬元【本稅200萬元×A地核定價值200萬元/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4,000萬元)】,換算價值相當之抵繳持分即為1/40【抵繳稅額10萬元/(A地面積1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單價25萬元)】,其餘未抵繳持分(即19/40)仍為繼承人所有。 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實物抵繳時,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

2021年6月23日 星期三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開立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結帳時,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應將上述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君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電視機,商家額外收取運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費及安裝費一併列入銷售額,開立銷售額31,500元之統一發票。 再舉例說明,乙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5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1,000元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7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額總計57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銷售額57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2021年6月22日 星期二

營業人買賣預售屋屬「權利移轉」,應按讓與價格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買賣預售屋時,因雙方交易標的是不動產登記權利,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之銷售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按讓與價格開立發票與買受人。 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未繳清價款及未取得預售屋所有權權前,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時,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營業人在未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即轉售予他人,其交易標的係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轉讓時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比例,都須按轉讓之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且無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的適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7月向建設公司購入一筆預售屋2,000萬元,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該契約書登載房屋及土地價格各為1,000萬元,已繳納頭期款100萬元。惟甲公司因財務困難,無力繳納後續價款,於同年12月將該購買預售屋之權利,以總價合計2,200萬元讓與乙君承受,甲公司應依讓與之價格2,200萬元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乙君,併同109年11-12月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 營業人轉售預售屋時,無論有無約定土地或房屋價格,均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若漏未開立發票情形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轄區國稅局補申報、加計利息並繳納所漏稅額。

2021年6月18日 星期五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發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得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為提升全職研發人員研發技術水準和專業能力,鼓勵企業投入資源培訓研發人員,爰於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抵辦法)第5條增訂第5款,自109年度起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入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前開研究發展支出自109年度起包括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依研發投抵辦法第8條之1規定,所稱教育訓練應為執行研究發展計畫所需,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且指派所屬全職研發人員參與訓練,以提升研發人員執行該計畫相關之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符合規定之教育訓練活動費用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 舉例說明,甲公司當年度舉辦教育訓練活動費用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其中由非全職研發人員參加之訓練費用為2,000,000元,由全職研發人員參加之訓練費用為2,500,000元(包括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有關之訓練費用1,500,000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無關之訓練費用1,000,000元),前述由全職研發人員參加且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有關之訓練費用1,500,000元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餘非由全職研發人員參加之訓練費用2,000,000元,或雖由全職研發人員參加惟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無關之訓練費用1,000,000元,均不得適用。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09年度如有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欲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於110年2月起至6月底止,依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發活動審查申請時,應一併檢附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及執行情形之相關文件,並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支出。

2021年6月17日 星期四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

為輔導營業人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不定期至營業人營業場所辦理統一發票稽查作業,會將被檢舉店家納入加強稽查對象。營業人如經稽查人員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除當場做成統一發票稽查紀錄,須補開統一發票外,另依查獲短漏稅額處以罰鍰,倘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還會被停止營業。 舉例說明,轄內甲商店係經核定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經數名消費者檢舉販售滷味卻未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遂分別於108年11月20日及109年2月21日執行消費稽查作業,當場皆查獲其漏開統一發票,除分別補徵營業稅稅額4千餘元及6千餘元外,並分別依屬1年內經第1次查獲且已補繳本稅及屬1年內經第2次查獲兩種情況,各處以1倍罰鍰4千餘元及2倍罰鍰1萬3千餘元。甲商店嗣後1年內(即自108年11月20日至109年11月19日止)即未再發生短漏開統一發票情形,故無停止營業處分之適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否則在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除補開統一發票及處罰外,還會面臨被停止營業處分之可能。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稅扣除額之規定

繼承人為未滿20歲之子女者,於計算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外,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又距滿20歲之年數,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5月30日死亡,其2名成年子女(原可扣除金額100萬元=50萬元X2)均依法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卑親屬乙君及丙君等2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乙君及丙君分別於91年12月1日及93年3月20日出生,經核算扣除額為450萬元(計算如下),惟可扣除之數額以甲君2名子女原得扣除之100萬元為限。至於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乙君及丙君繼承扣除額計算如下: (一)乙君加扣年數: 乙君於91年12月1日出生,於111年12月1日滿20歲,距被繼承人109年5月30日死亡,得加扣年數3年。 (二)丙君加扣年數: 丙君於93年3月20日出生,於113年3月20日滿20歲,距被繼承人109年5月30日死亡,得加扣年數4年。 (三)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扣除額: 50萬元X(乙君+丙君+加扣年數)=50萬元X〔1+1+(3+4)〕=450萬元。

身分證不離身簽章要確認,以免遭人虛報薪資

有民眾檢舉公司虛報薪資所得,常見是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或打工學生,將身分證、印章交給他人使用,或在空白的薪資單上簽名、蓋章,致遭人虛報薪資所得。 不肖業者利用民眾社會經驗不足,以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方式,虛增其營業成本或費用,藉以達到逃漏稅目的。所以,為避免淪為別人逃漏稅工具及負擔額外多出的所得稅,民眾工作時除記錄業者名稱、地址、工作期間及上班起訖時間之出勤概況外,在領取薪資時也要詳細核對薪資印領清冊記載與實際核發的金額是否相符,並將薪資表、銀行轉帳匯款等資料妥善保存,以供日後核對之用;另外,要注意千萬不要將身分證、印章隨意交給意圖不明的他人使用,也不要在未載明工作期間、金額的薪資表上簽名蓋章。

誤將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無「登錄錯誤」免罰之適用。

某公司於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他人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000元,公司已繳清補徵之稅款,惟近期又接獲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該公司員工提問為何無法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免罰之規定。 依上揭減免處罰標準規定,營業人因虛報進項稅額應處罰鍰案件,若係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因登錄錯誤,其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則免予處罰。但依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規定,上述所稱「登錄錯誤」,係泛指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

2021年6月16日 星期三

因受疫情影響,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稅者,若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應於法定不變期間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如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申請復查,仍應於原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不因國稅局准予延期或分期繳納而有所展延。 舉例說明,甲公司接獲國稅局寄發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同年月10日,惟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繳納2個月,經國稅局核准延期繳納期限至110年7月10日。甲公司如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申請復查,其申請復查之期間,仍應自原核定繳款期間屆滿日110年5月1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即110年5月11日至110年6月9日法定不變期間申請復查,並非以延期繳納期間屆滿日110年7月10日之翌日起算。 申請復查的期間係法定不變期間,並不因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變動,因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應注意申請復查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影響納稅人之法律上權利及義務。

清算期間跨年度,清算申報應適用申報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情事時,其當期決算所得,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該等事由之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清算所得應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是營利事業如依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清算申報,依上開規定,按「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某甲公司105年3月1日解散,因未能於法定期間內完結清算,已如期向法院申請展期,並於109年3月31日清算完結,該公司清算期間為105年3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有清算所得1,000萬元,應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而非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應納稅額為200萬元(1,000萬元x20%),並應於清算結束之日(109年3月31日)起30日內即109年4月29日前完成清算申報。

2021年6月15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須已確定發生始可列報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應採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業務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所謂權責發生制按商業會計法規定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應即入帳,換言之,在權責發生制下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不以現金取得或付出為必要,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亦包含在內,仍應以「確定發生」為限。 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310萬元,經國稅局請會計師說明及提示證明文件,發現甲公司於106年7月承攬乙公司工廠建造工程,雙方約定工期1年,惟該工程歷經1.5年,至108年1月始完工,甲公司以全部完工法於108年度認列營業收入及應收工程款。工程結算時,乙公司以工程逾期違約,而扣押甲公司部分工程款以抵付罰款310萬元,甲公司對該罰款不服提出民事訴訟。因前開訴訟截至108年底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係屬未實現損失,經國稅局查核後,剔除其他損失310萬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是以,營利事業列報之未實現費用及損失,除屬前開除外規定之費用或損失外,應以確定發生為要件。

2021年6月12日 星期六

營利事業報廢車輛之收入應申報收益

營利事業購入車輛使用後報廢,有廢料銷售收入者,應列為收益。 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間報廢舊小客貨車,購買新小客貨車,除申請貨物稅退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環保署回收獎勵金1千元外,另有舊車車體回收商給付金額1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未將舊車車體回收金額列為其他收益,核定補徵稅額。 營利事業將其小客(貨)車「汰舊換新」可申請貨物稅退稅5萬元,且將舊車報廢購入新車,相關收益如環保署回收獎勵金、報廢車體收入,應於舊車回收報廢年度列報其他收入。

2021年6月11日 星期五

公司舉辦促銷抽獎活動所給付之獎金或獎品應如何辦理扣繳?

公司舉辦促銷抽獎活動所發給的獎金或獎品,屬「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中獎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中獎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仍應列單申報;另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中獎額之20%就源扣繳。 給獎單位購買物品作為獎品,應按所購買獎品的時價,即取得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按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 舉例說明,A百貨公司以100萬元購入一輛汽車,另以自家百貨公司禮券作為周年慶抽獎獎品,抽獎後分別由消費者甲、乙(均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獎。 A百貨公司在甲君領取汽車獎品時,應向甲君收取獲獎汽車時價10%的扣繳稅款100,000元(1,000,000元*10%),依規定繳納該筆扣繳稅款,並在次年1月份扣繳憑單申報期限內申報所得人甲君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為1,000,000元、扣繳稅額100,000元,甲君應將該筆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另乙君中獎的禮券價值6,000元,按10%計算稅額僅600元,因未超過2,000元,雖免予扣繳,A百貨公司仍應依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予所得人,乙君亦應將該筆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與資本主個人間可否抵繳欠稅

按財政部賦稅署81年5月6日台稅六發第810793295號函規定,獨資組織之退稅可抵繳資本主之欠稅,資本主個人之退稅亦可抵繳獨資組織之欠稅。 亦即個人退稅款與獨資經營○○商號之欠稅,基於前揭函釋互抵意旨,於個人綜合所得稅核退時抵繳其獨資經營商號之欠稅,並寄發抵繳通知書通知退稅人。 合夥組織之退稅不可抵繳合夥人個人之欠稅。 當合夥組織之合夥人發生退稅時,必須於合夥組織之財產不足清償合夥組織之負債時,始予抵繳合夥組織之欠稅。

2021年6月9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於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

營利事業於109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對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在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50萬元,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非營業收益)-營業費用(包括不受限額規定之捐贈,但不包括其餘受限額規定之捐贈)-非營業支出〕×10/110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該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應達1%以上,否則其捐贈金額即使在前述規定限額之內,亦不得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109年1月11日第10屆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達1%以上之政黨,包括一邊一國行動黨、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民眾黨、台灣基進、時代力量、新黨、綠黨及親民黨。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之營業毛利為3,800萬元,營業費用550萬元(其中包含對上開得票率1%以上政黨捐贈50萬元),無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暨支出,課稅所得額為3,250萬元,其捐贈限額=〔3,800萬元-(550萬元-50萬元)〕×10/110=300萬元。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費用50萬元,未超過所得額10%,亦未超過總額50萬元,其捐贈對象、金額符合法律規定。  

2021年6月3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 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如僅係按年底匯率評價調整所發生之匯兌損失,因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損失,相對所產生之未實現匯兌盈益亦免列為收入。 此外,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因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免再調整相關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該公司以製造為業,於海外設有工廠,並開立外幣帳戶,與海外關係企業均以外幣交易,107年度列報兌換虧損5,600萬元,國稅局請甲公司提供結匯證明發現,其中5,400萬元係外幣帳戶因年底匯率評價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無實際結匯,換言之,甲公司5,400萬元兌換損失並未實現,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規定不得列計損失,該未實現損失全數遭調減並補稅1,080萬元。 兌換盈益及兌換虧損在稅務處理上,應為已實現時,方得計入當年度損益,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項目時,應符合法律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納所得稅。

2021年6月2日 星期三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申請核准得享有適用1%營業稅稅率

為鼓勵於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財政部於107年1月12日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經申請核准後,於核准當季即享有適用1%營業稅稅率查定稅額及免用統一發票之優惠。 現行常見之行動支付方式分為NFC感應支付(如Apple Pay、Samsung Pay及台灣Pay等)及掃碼支付(如街口支付及台灣Pay等)兩種,由各行動支付方式所需之設備及各行動支付業者收取之手續費皆不相同,營業人可自行了解後,向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營業人依本規範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分為以下四步驟: 一、營業人於申請時點確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之小規模營業人。 二、選擇適合之行動支付方式,並向該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總局)提出租稅優惠之申請,並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四、收到稽徵機關核准函後,即可自核准之當季適用租稅優惠。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無法證明以自有款項支付,應課徵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稅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款項確係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如無法證明支付之款項,係該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買賣行為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惟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未依上開期限主動申報,國稅局會通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於10日內補申報,逾期仍未申報,除依上開規定以贈與論課稅外,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甲君今年(110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不動產,買賣成交價格5,000萬元,甲君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惟如能證明該項購買不動產款項,確係甲君所有(例如提示甲君歷年受贈款項之存摺紀錄),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則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申報盈虧互抵,應將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先抵減虧損

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再行計算應繳稅額。但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其同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全年所得額230萬元及「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85萬元,經國稅局查核時發現,甲公司107年度經核定虧損為185萬元,惟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5萬元,並未自申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中扣除,國稅局除核定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160萬元予以補徵稅款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就核定補徵之稅額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各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虧損年度有無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以避免遭補稅並加計利息。

汽機車汰舊換新、購買節能電器退稅優惠期限延長

為節能減碳進並改善空氣汙染情形,總統於110年5月26日以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8891號令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及第12條之5條文,並於110年5月28日生效 貨物稅條例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11條之1(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適用期間2年,至112年6月14日止。 二、修正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 (一)延長適用期間5年,至115年1月7日止。 (二)中古汽車出廠年限之適用條件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 (三)取消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之限制,並放寬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對於新舊法過渡期間汽、機車汰舊換新之案件,將從寬認定得適用減徵優惠,相關程序、申請期限、應檢附證明文件等事項,財政部於「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明定,請申請人應妥善保存相關憑證,以保障個人權益。

2021年5月31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應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 依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訂定「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得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足資證明其受控交易之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之其他文據取代。 換言之,營利事業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應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全年收入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5億元以上,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之營利事業,若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而與境外關係人交易;或屬其他營利事業,而與境外關係企業交易者,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三、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之營利事業,若享有租稅減免優惠,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一)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200萬元;(二)享有其他租稅優惠(如五年免稅)。四、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之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超過800萬元,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簡言之,營利事業全年收入總額未達3億元或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即可不用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其他文據取代。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申報期限展延至110年8月2日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財政部5/31公告109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CRS)資訊申報期間,由原本11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展延為6月1日至8月2日。 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辦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申報金融機構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CRS辦法所定申報期間,財政部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申報期間。因COVID-19疫情影響,金融機構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反映人力調度趨緊,於原訂6月期間完成申報尚有困難,該部依CRS辦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於5/31公告延長109年度CRS資訊申報期限至110年8月2日。 金融機構於營運許可情況下,應提早準備申報資料,並提醒申報109年度CRS資訊相較108年度有3項差異,包括新增應申報英國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帳戶資訊、應申報全部既有個人與實體帳戶資訊,及採用新版XML檔案申報格式規範。新檔案格式可至財正部「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系統」(網址https://www.cfi.mof.gov.tw)下載,如有系統操作相關問題,可撥打電話0800-808-228洽詢客服人員。

2021年5月29日 星期六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應行注意事項

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其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者,於適用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時,免事前申請(惟應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右下方之「附註八、□」打「✓」),即得就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惟其帳載結算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者,則其仍應依帳載結算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採上述計算方式者,如營利事業同時符合開立電子發票獎勵措施,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者,於換算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時,應先降低1%,再按80%計算。 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自政府領取之免稅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帳列其他收入,申報時再自行依法調減該免稅之其他收入,並以調減後之營業收入與非營業收入,計算調整後之純益率,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者,仍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021年5月28日 星期五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實質投資享租稅優惠

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下簡稱企業)以盈餘在我國國內進行實質投資,以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企業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如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實質投資金額,在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企業盈餘從事實質投資之租稅優惠措施,必須在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從事實質投資,而資本支出項目,不包括購買土地及非為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以108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盈餘投資為例,實際支出金額係指109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因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取具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所載金額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且於該期間實際支付金額為範圍。

如企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才完成投資,且實質投資達100萬元,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可填具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實際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向國稅局申請重新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舉例說明,A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7年度及108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500萬元及400萬元,A公司在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其未分配盈餘500萬元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25萬元;又A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以107年度及108年度盈餘購買機器,並於110年3月1日交貨並支付價款900萬元,該項實質投資屬108年度盈餘400萬元部分,於110年5月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而屬於以107年度盈餘實質投資500萬元部分,則可於完成投資日(110年3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申請退還溢繳稅款25萬元。

適用租稅優惠之資本支出,如在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延長至6月14日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6月14日,財政部衡酌全民防疫為當務之急,且110年所得稅報稅期限已延長至6月30日,同步公告延長全國各區國稅局全面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含臨櫃查調所得、協助網路報稅及遞送證明文件等)至6月14日止。

本於防疫優先原則,並維持公務正常運作,國稅局除配合在6月14日以前,不提供所得稅申報之臨櫃查調所得或扣除額、協助網路申報服務外,其餘臨櫃申辦業務雖然維持正常,但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執行實聯制洽公措施、控制人流及維持社交距離,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除非申辦事項具有時效性或緊急性須及時處理外,請民眾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洽辦,一起配合防疫措施,共同守護臺灣。

今年申報新增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2項新措施,民眾可使用手機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申報綜合所得稅,手機、平板及電腦都可以利用「行動電話認證」進行身分認證,只要選擇電信業者、輸入行動電話號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健保卡卡號,即可快速登入申報系統,下載10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後就可以報稅,全程無需使用讀卡機,免出門、免安裝APP,就可依查詢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輕鬆完成申報。


2021年5月27日 星期四

打工提供身分證件及印章時應小心,以免遭人浮或虛報薪資以致違法!

 暑假為學生打工旺季,請留意勿隨意將身分證及印章轉交他人使用,以免成為虛列、浮報薪資之人頭,導致違法不可不慎!

營利事業利用人頭浮、虛報薪資費用,如經查獲,除補稅並處以罰鍰外,知情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恐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另配合浮、虛報薪資之人頭,亦可能面臨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逃漏稅捐罪之刑責。

舉例說明,A公司負責人甲君知悉乙君在公司僅於暑假期間短暫任職領薪,卻濫用乙君留存之身分證件及印章,製作乙君該年度在公司領取全年薪資所得之不實資料,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浮報薪資費用,逃漏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新臺幣22萬餘元,經國稅局查獲,A公司除補稅處罰外,其知情負責人甲君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

若乙君知悉上開事實仍配合提供身分證件予公司逃漏稅之用,其與甲君合謀共議者,可能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縱乙君未與甲君合謀共議,惟因係出於幫助之意者,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


  

2021年5月26日 星期三

呆帳損失發生原因不同 證明文件也不同

企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有時發生客戶積欠帳款之情形,如應收帳款未能收回時,企業應瞭解帳款無法收回的原因,不同原因在列報呆帳損失時,應取具證明文件也不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兩種情形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可以在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列報呆帳損失,第一種是債務人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第二種則是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呆帳之催收應為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如債務人已倒閉、逃匿,仍應將存證函寄送至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營利事業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以確認債務人之營業地址及營業狀況。另外,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未能收取帳款者,應自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並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公布貨物稅條例修正第2條、第4條、第11條之1及第12條之5條文

 為持續鼓勵購買節能電器及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1條之1、第12條之5」修正法案,經總統5/26修正公布,應於5/28施行。

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新臺幣(以下同)2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2年至112年6月14日。

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以下簡稱本條文)除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外,另中古汽車出廠年限修正為10年以上及刪除中古機車登記滿1年限制、放寬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不以同一人為限等規定。

為利徵納雙方遵循並保障消費者權益,財政部將於近期預告修正「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草案。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符合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規定者,自本修正條文生效日起即可提出申請。

因為疫情升溫,為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汽、機車產製廠商及進口商依上開規定申請退稅,請利用網際網路提出申請;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亦請多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或以郵寄方式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110年3-4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110年3-4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今(25)日下午1時30分在東森財經新聞臺頻道,以現場直播方式順利開出特別獎、特獎中獎號碼各1組、頭獎至六獎中獎號碼3組及增開六獎中獎號碼1組,並開出雲端發票專屬一百萬元獎30組、二千元獎16,000組及五百元獎100萬組。

本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59518250」,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81016847」,頭獎獎金20萬元3組中獎號碼分別為「22884739」、「80660537」、「62637675」,另增開1組六獎中獎號碼為「187」。30組雲端發票專屬一百萬元獎項中獎字軌號碼分別為「LQ18540362」、「LF87614282」、「LJ74369860」、「LP52709557」、「LP98885134」、「MG84375503」、「LR91046185」、「MH51827717」、「LL05952775」、「LU72988930」、「LT05674239」、「ML79108573」、「MN32089026」、「LQ35256266」、「LN80660758」、「LV34187647」、「LG81288646」、「LH64425781」、「LM10113487」、「LM66165024」、「LL34952361」、「UY23103288」、「ML58847341」、「LM16136603」、「LJ97817077」、「LV26719379」、「LL36878039」、「MA28702516」、「LM25399610」、「LT82138266」;雲端發票專屬二千元獎16,000組及五百元獎100萬組獎項中獎字軌號碼也已公布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invoice.etax.nat.gov.tw/)提供查詢。

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為110年6月6日至110年9月6日,請記得對獎,中獎人應於領獎期限(110年9月6日)內領獎。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或已辦理歸戶者,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會員卡儲存雲端發票者,會員卡店家也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至於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得選擇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是否中獎。






2021年5月24日 星期一

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因應108年7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落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另配合實務作業檢討,財政部擬具「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法案,5/21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施行。

上述土地稅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上述要件者,亦可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二、明定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以符合稅捐稽徵實務。

上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需用土地人證明」,財政部將依修正條文之授權規定,於近期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以利遵行。

2021年5月21日 星期五

個人贈與,應以贈與契約書立約日認定贈與日及贈與所屬年度

民眾贈與財產,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均應以訂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認定贈與所屬年度,依法計算該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現行為220萬元),並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亦即不論贈與動產或不動產,只要當事人間贈與意思合致,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而贈與之時點即為贈與契約書立約日。自然人贈與標的如果是不動產,贈與稅未繳清前,依法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

 舉例說明,甲於109年12月21日向國稅局辦理109年度贈與A地予其子之贈與稅申報,因A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00萬元低於免稅額220萬元,甲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後,於109年12月30日向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甲於110年1月5日向國稅局辦理110年度贈與B地予其女之贈與稅申報,以B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10萬元亦低於免稅額220萬元,申報贈與淨額及贈與稅額均為0元,惟經國稅局之承辦人核對後向甲解釋,其贈與B地予女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為109年12月10日,贈與年度應為109年度,而非110年度;即該2次贈與均屬109年度之贈與,贈與金額應合併計算,故109年度贈與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合計410萬元(A地200萬元+B地21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190萬元,贈與稅額應為19萬元。

 贈與總額及贈與稅是按年計算課徵,自然人應以贈與契約書之立約日來認定贈與行為發生日及贈與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同一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額,以免申報錯誤。

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且當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責令該營業人應賠付溢付中獎獎金之情形

財政部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增訂第1項第6款,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其他經該部公告情形,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其所在地各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該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並公告營業人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應於110年5月24日以前申報該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屆期未申報該期明細表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應依該條第1項規定辦理。

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原為110年5月17日(5月15日為週六例假日順延),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110年5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1100號公告展延至110年5月31日。但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3條及第3條之1規定,該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應於110年5月25日開獎,為維護給獎正確性及兼顧中獎人權益,因此,修正上開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並公告營業人應賠付溢付中獎獎金之情事。

截至110年5月20日止約有1萬1千餘家營業人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財政部已於110年5月19日函請各區國稅局加強輔導尚未申報之營業人於110年5月24日以前申報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務請配合各區國稅局之輔導辦理申報,以避免因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致須賠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為確保統一發票給獎正確性,避免營業人於開獎後再補開立中獎發票詐領獎金,財政部已有相關防弊機制,將依營業人申報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與中獎發票資料加強勾稽,如發現營業人於開獎後更正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並利用空白發票開立統一發票詐領獎金者,國稅局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具函追回其獎金,並移送各地方地檢署依法偵究辦,請勿以身試法,以維護統一發票之推行。


 


該部呼籲,此次因應疫情升溫,展延110年3-4月營業稅申報期限至5月31日,惟配合統一發票開獎並保障消費者中獎權益,請尚未申報110年3-4月期統一發票明細表之營業人,儘速辦理申報或傳送,以維中獎資料之正確性。

承攬工程已完工,不論是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

營造業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列報當年度工程收入時,常誤認承包的工程應等到工程款全數收取後,其工程才完工,致使實際完工工程,因工程款延遲或訴訟等原因尚未收取,而將該工程列為在建工程,未列報工程收入,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

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權責發生制,按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舉例而言,甲營造公司帳列在建工程之A工程,其發包商乙公司將其帳列為固定資產,經國稅局查得A工程合約書及乙公司完工驗收資料,該工程確實已完工。甲公司雖提出說明,其帳列為在建工程係因工程保留款有爭議,部分工程款尚未收取,因此帳列在建工程。惟依法令規定,A工程損益業已實現,甲公司應列報為108年度之營業收入,不以工程款收取年度為列報營業收入年度,又因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國稅局除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補稅並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為當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2021年5月20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於2021年出售房屋和土地,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有所改變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土地交易所得不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16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1.0)。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2.0),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新舊三種制度之差異。


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稅.2.0之房地,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以其出售房地交易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按適用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惟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若出售屬房地合一稅1.0之房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但書規定,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亦不得於收入項下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地,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從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申報及課徵個人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要件者,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外,其餘所得免納所得稅。

上述機關團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如有虧損,當年度及以後所得年度均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要件,該虧損得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之所得中扣除。至其「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之虧損,則不得自以後年度所得額中扣除,但可自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之所得中扣除。

 機關團體常誤以為以前年度核定之全部虧損額,均可自以後年度所得申報扣除,並未區分虧損係源自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此外,機關團體亦常因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並未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致未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盈虧互抵之規定,而影響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之正確性。

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08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餘絀數為虧損250萬元,包含「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100萬元及「非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150萬元;109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餘絀數為所得500萬元,包含「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300萬元及「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200萬元,因甲機關團體109年度符合免稅標準規定,僅需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課徵所得稅,故其109年度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109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300萬元-108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100萬元),應納稅額為40萬元(200萬元×稅率20%)。

     

2021年5月19日 星期三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國各區國稅局於2021年5月28日前,全面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

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5月15日宣布自該日起至5月28日止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許多縣市亦隨即提升疫情警戒至準第三級,財政部衡酌今年報稅已延長至6月30日及防疫需求,宣布全國各地區國稅局自即日起至5月28日止,全面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

因應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嚴峻,臺北市及新北市自5月15日起至5月28日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財政部於昨日(5/15)宣布設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轄內之國稅局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惟因隨即有許多縣市政府亦宣布進入準第三級防疫,基於民眾生活圈可能跨縣市,全民防疫為當務之急,且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限已延長至6月30日止,經財政部宣布全國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5月28日前,均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含臨櫃查調所得、協助網路報稅及遞送證明文件等)。

  為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疫情期間請民眾多加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信用卡、行動支付、委託轉帳、便利商店等多元方式繳稅。民眾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電話諮詢專線(詳附表-所得稅申報諮詢專線)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當年度支出未達收入百分之六十時,辦理結餘款使用計畫之應行注意事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於年度收支決算後若支出未達收入百分之六十,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得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3項規定,結餘款係指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合計數減除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後之餘額;同條第4項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如有須變更者,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計畫期間合計應以4年為限。

 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09年度結餘款為220萬元,且支出未達收入60%,故甲機關團體向主管機關提出109年度結餘款使用計畫,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110至111年度使用,嗣於111年度甲機關團體實際使用金額與原使用計畫金額不同,則甲機關團體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即112年3月31日前)提出。至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期間仍以該結餘款發生年度(即109年)之次年起算4年為限,即最後年度為113年度,不得展延。

  機關團體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結餘款經費保留使用者,應依使用計畫確實執行,國稅局各年度均會列管追蹤查核,倘機關團體未依報經核准之使用計畫使用完畢,國稅局將就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該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選擇抵減方式應行注意事項

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各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得分別擇定抵減稅額之方式。

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得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另應注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舉例說明,甲公司當年度符合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800,000元,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則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可抵減稅額為150,000元(1,000,000元×15%),因未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即240,000元(800,000元×30%),從而甲公司當年度可抵減稅額150,000元可全數抵減。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擇一填報,其抵減方式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2021年5月14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虛報不實薪資支出遭剔除後,若經核定之所得額為虧損時,仍會被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雖無應補繳稅額,仍須就短漏之所得額(漏報所得額12萬元以下者免罰),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按已申報及未申報規定之倍數處罰,惟裁處罰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遭人檢舉106年度虛報A君薪資24萬元,經國稅局調查後屬實,且經甲公司承認確有虛報A君薪資情事,國稅局遂剔除甲公司該筆薪資支出。

經國稅局核定後,甲公司該年度課稅所得額雖仍為虧損,且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其短漏之所得額24萬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之金額40,800元,依規定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經國稅局審酌其所涉違章情節後,處以0.4倍罰鍰16,320元(40,800×0.4)。

       

個人居間仲介房地買賣之佣金酬勞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買賣房屋除透過房仲公司交易外,也常會委託親友,請其代為尋找合適的物件,成交後並給予相當之仲介費報酬。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所獲取之仲介費報酬屬佣金收入,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自然人收取該佣金收入得核實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若未設帳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則可依財政部核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所列「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109年度為20%)計算扣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自然人於去年(109年)有居間仲介房地買賣收取佣金酬勞,應於110年6月30日前申報綜合所得稅。

私人資金借貸收取利息時,應申報個人綜所得稅

因銀行存款利率持續低迷,自然人資金除了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存放銀行孳生利息須申報所得稅外,如選擇貸給其他自然人賺取利息時,應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

私人間借貸如有收取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但依所得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常有自然人因沒有扣繳資料得做為申報依據,以為國稅局無法勾稽而未申報。

若借款人為了日後可能訴訟需要,常會保留借、還款紀錄及利息支付證明文件,一旦借貸雙方當事有消費借貸訴訟,就得提供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此外,在5年或最長7年的稅捐核課期間內,國稅局得透過課稅資料之通報蒐集,掌握自然人收取利息資料進行查核。

國稅局查獲甲君於107年及108年間將閒置資金3,000萬元貸予乙君,收取利息共計360餘萬元,甲君並未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利息所得內申報,除補徵稅額45餘萬元外,並加處2倍以下罰鍰。

私人借貸衍生之利息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全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法申報頭,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出售股票股利之證券交易損益計算之法律問題

公司組織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依同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是,日後處分股票股利時得以面額列為出售之成本,據以計算證券交易損益。

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間以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購買B公司股票1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嗣於108年間獲配B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2,000股,A公司109年間以每股20元出售60,000股,平均每股成本為10元(1,000,000元+2,000×10元)/(100,000股+2,000股),出售證券交易利得為600,000元【60,000股×(20元-10元)】。

個人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出租人之租賃所得,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仍應以出租人為所得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與乙將各持分1/2之房屋共同出租予A公司,雖約定A公司將每月租金20,000元全數給付與乙,但是原應由甲受領之租金部分仍屬其租賃所得,甲、乙當年度因出租所有房屋而有租賃收入各120,000元(20,000元×12月/2人),A公司應以甲、乙兩自然人分別為所得人,分別依法開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各120,000元,供甲、乙兩人等分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2021年5月13日 星期四

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鼓勵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及購買節能電器,達成防制空氣污染、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等目標,「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2條之5」及「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2項修法案,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施行。

上開貨物稅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2條及第4條,增訂應稅貨物視為出廠情形(例如:應稅貨物在廠內消費、加工為非應稅貨物或移轉他人所有等),以為課徵依據。

二、修正第11條之1

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新臺幣(下同)2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2年,至112年6月14日。

三、修正第12條之5

(一)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

(二)中古汽車出廠年限之適用條件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

(三)取消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之限制,並放寬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對於新舊法過渡期間汽、機車汰舊換新案件將從寬認定,得以適用減徵優惠,說明如下:

一、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汽車,如已於110年1月7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是類案件亦得適用減徵退還新汽車貨物稅規定。

二、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110年1月8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6個月內換購新機車者,該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不須「登記滿1年」,且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與新購機車也不以同一人為限。

上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修正公布前已汰換舊車並購買新車符合規定條件者,相關程序、申請期限、應檢附證明文件等事項將於「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明定。

海外「利息所得」與「財產交易損失」不得損益互抵,應分別計算申報

「海外利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為不同之所得類別,兩者並無盈虧互抵適用,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將所得額分開計算申報。

境外金融商品之配息為海外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處分之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若有損失,得自「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國稅局核實認定者為限。

舉例來說,甲君持有A、B兩項海外金融商品,109年度A商品配息350萬元、B商品配息500萬元,當年度買賣操作結果A商品獲利9,600萬元、B商品虧損9,800萬元,則甲君109年度有海外利息所得850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0元,應將海外所得850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後依規定申報納稅,「海外利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兩者間並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營業人如誤將其空白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應向國稅局報備實際情事,得免予處罰


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國稅局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之規定,可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但是,營業人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得免予處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110年5-6月期空白三聯式統一發票2本,誤將其中1本轉供關係企業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並已開立交付與其交易對象,甲公司事後發現,立即主動向國稅局報備統一發票轉供使用之對象統一編號、名稱及發票起訖字軌號碼等,因甲公司報備時,尚無人提出檢舉且稽徵機關亦未進行調查,因此可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仍要處罰。

營業人每期購買空白統一發票時,應注意核對所有統一發票本數,並得於每本統一發票封面空白處加註營業人名稱,以避免誤用。

2021年5月12日 星期三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

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即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進入第二級警戒,財政部決定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

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社區傳播風險升高,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全面延長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0年6月30日。

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0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0年7月12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0年8月2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10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四、營利事業經核准採特殊會計年度,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

補充說明,所得稅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6月30日,民眾如有繳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至綜合所得稅之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110年7月30日)退稅。

透過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與國人一起度過疫情難關,請民眾盡可能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多元方式繳稅,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電話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惟如民眾仍有臨櫃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或協助網路報稅需求而需親至國稅局洽辦者,請先至國稅局網站線上取號,以縮短等待時間,並請配合防疫規定全程佩戴口罩;各區國稅局亦將強化防疫措施,確保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


境外資金匯回享優惠稅率,於110年8月 14日截止!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匯回條例)施行期限於110年8月14日止,個人或營利事業於110年8月14日前提出申請並匯回境外資金者,享優惠稅率,且免依所得稅法課稅。

資金匯回條例是順應當前國際經濟情勢轉變,並推動資金回國投資之短期租稅獎勵措施,施行期間為2年;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第2年申請(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且在核准期限內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者,由受理銀行按稅率10%扣取所得稅。

臺商資金運用如從事實質投資,可於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1年內,向經濟部申請以該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並依規定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所得稅,實質所得稅之稅率僅有5%,較一般所得稅制適用稅率20%優惠。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再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

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舉例說明,國稅局查核某補習班107年度其他所得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之薪資支出720,000元及伙食費28,800元,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之規定不符,該負責人之薪資及伙食費不予認列為補習班之費用。

營利事業因漏稅或短開發票補徵之營業稅及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經國稅局查核有漏稅或短漏開發票情形,其遭補徵之營業稅及相關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1款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又同條第6款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予認定。

2021年5月11日 星期二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法扣繳和申報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辦法,扣取稅捐,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稅捐向國庫繳納。

小規模營利事業或新設立之營利事業,因人員異動頻繁、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漏未扣繳,或已扣取稅捐而未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及給付資料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違反扣繳之相關規定,致遭處罰鍰。

扣繳義務人除給付境內居住者所得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外,其餘均應依規定扣繳,且應於次年一月底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商號於109年11月1日起承租房屋,每月租金30,000元(含所得稅),109年11月1日給付租金給不動產所有權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甲君除按10%扣繳率扣取稅款3,000元(30,000元10%)外,依規定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上個月所扣取之稅款,並於110年2月1日(110年1月31日是星期日順延至2月1日截止)前將前一年度給付及扣繳申報扣繳憑單。

若所得人為非境內居住者,其扣繳率及申報期限均與境內居住者不同,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申報扣繳憑單。請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給付各類所得之情形,若有短漏報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情形,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補申報,倘屬未經檢舉及未經國稅局進行調查而自動補扣繳、補申報者,可減輕處罰。

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列報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因交易預售屋賺取的所得,應依規定列報所得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合併其餘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個人出售預售屋因屬未完工建案的買賣,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為出售「權利」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一併提供買進及轉讓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預售屋權利所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國稅局核認。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千2百元,最多不得超過1萬2千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3千元,最多不得超過3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9至10月間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同年11月15日前申報營業稅,遲至同年12月10日始補辦申報,因尚未逾30日,經國稅局依法加徵滯報金1千2百元。

「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土地稅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並明定地價稅之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

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指出,本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應於2年內(110年7月4日前)檢討修法。

為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修正本法第39條,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與都市土地之租稅對待趨於一致;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要件者,亦得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此外,檢討本法第40條等相關條文,明定地價稅之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

「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免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以節省徵納雙方成本。(修正條文第19條)

二、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修正條文第20條)

三、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條文第21條)

四、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其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補徵案件)」;增訂準用民法第242條至第245條及信託法第6條至第7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以確保稅捐債權。(修正條文第24條)

五、新增非屬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之納稅案件,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情形。(修正條文第26條之1)

六、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或「無期限」修正一律為10年;針對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條文第28條)

七、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條文第39條)

八、修正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下」提高為「5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條文第41條)

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以符罪責相當。(修正條文第44條)

十、「滯報金」及「怠報金」比照「罰鍰」,不適用稅捐優先及關於行政救濟與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9條)

十一、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以劃一檢舉逃漏稅核發檢舉獎金相關規定,避免爭議。(修正條文第49條之1)


2021年5月10日 星期一

使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惟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因科技進步與消費習慣改變,賣家銷售模式已自實體店面走向網路商店,例如透過Yahoo、PChome、露天、蝦皮等網路銷售平臺或架設網站、行動裝置App、Facebook粉絲團、Line社團、網路直播等通路或管道,宣傳商品並促成買賣者,均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網路賣家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君自109年8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同年8月間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惟甲君於同年9月1日至9月15日間銷售額計9萬元,因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則甲君應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圖書出版品免徵營業稅110年3月份開始適用

自110年3月1日起,文化藝術事業經營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以下簡稱獎助條例)第2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或進口業者,得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以下簡稱免稅辦法)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免徵營業稅。     

免稅辦法經文化部會銜財政部於110年1月29日修正發布,申請免徵營業稅認可之圖書出版品適用範圍,以編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E-ISBN)為限,除110年1月31日以前,我國圖書出版品業者已取得書號的圖書者,免依本辦法申請認可,逕由文化部依免稅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認可作業統一自3月1日起免稅外,文化藝術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免稅辦法第3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於期限內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圖書出版品(若為進口圖書出版品仍應繳納進口營業稅)經文化部認可後,其銷售收入即免徵營業稅,免稅期間自施行日110年3月1日起5年,得再延長5年。舉例而言,甲公司110年3月10日出版00投資理財專用書籍,並經文化部110年3月1日認可免稅,於115年2月28日前(若文化部未延期免稅年限)銷售該書籍,產業鏈中下游的經銷商以及書店、大賣場、便利商店等銷售業者均無須重複申請,即可免徵營業稅,並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自110年3月1日起銷售免稅圖書後即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當期營業稅申報應採用403申報書,依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進項不得扣抵之比例,並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若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得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變更原查定之應稅銷售額,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ntbna.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頁面,下載並填寫「小規模營利事業申請更正查定營業額申請書」,降低每三個月課徵一次之營業稅稅捐。

文化藝術事業,銷售圖書出版品前應自行檢視如符合上述免稅之規定,並依免稅辦法規定期限內向文化部提出申請;另文化部已於網站(https://www.moc.gov.tw)建置「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專區,提供減免辦法規定、免稅線上申請系統連結及流程、QA問答集、懶人包等資訊,請營業人自行查詢。

納稅義務人應避免侵害智慧財產權

報運進口貨物,若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予以處罰。

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中,以侵害商標權為主要情事,雖商標法第97條未明定處罰過失犯,且從多實務刑事判決觀之,納稅義務人主觀上尚欠缺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貨物之故意,但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無論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

從而,納稅義務人報運進口貨物,自應就其所申報貨物是否涉及侵害商標權,應注意,並於事前善盡查證義務;如發生智慧財產權發生侵權行為之情事,而依實際狀況應有注意及查證之可能性,仍應負擔過失之責任而依法處以罰鍰。

納稅義務人應評估可能之仿冒法律風險,多方查證並採取合理預防措施,例如於報運進口前應向賣方確認實際出貨內容,或於報關前向財政部所屬個別海關申請先行看樣(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條第9款及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確認實進口貨物之情事且據實申報,以免衍生申報不實或侵權行為之情事。

2021年5月8日 星期六

109年度所得稅因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捐,得於網路結算申報時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若受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限5月31日前,依申請事由備妥證明文件,自然人得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含線上版及離線版)或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系統,繳稅方式選取「現金或票據」,申報上傳成功後,點選「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鈕;營利事業則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繳稅方式選取「非線上繳稅」,申報上傳成功後,在「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顯示訊息點選「線上申請」,均自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再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後,即完成申請。

納稅義務人若未以網路申報時,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選擇「傳染性肺炎專區」,並選擇國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也得臨櫃或線上取得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證明文件後,以臨櫃、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2021年5月7日 星期五

年度贈與總額計算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贈與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萬元為限,贈與人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人數,當年度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應免納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依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舉例而言,A君育有三名子女,於108年贈與長子現金220萬元,同年度又贈與長女及次子現金各100萬元,A君誤認每位受贈子女受贈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才須申報贈與稅,當A君108年贈與金額累計達42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國稅局核課A君108年度贈與總額42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20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20萬元(贈與淨額200萬元×10%),並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若有贈與稅免稅額誤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

2021年5月6日 星期四

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如有記載錯誤,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時,於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報備得免罰

營業人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如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時,於未經調查前主動向財政部五區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得免罰。

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並將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若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上述作廢之發票,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若營業人無法依前揭規定收回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時,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檢具證明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之申請書及該錯誤統一發票存根聯,主動向國稅局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便當店銷售雞腿便當與消費者陳先生,因工讀生不熟悉收銀機操作方式,誤將雞腿便當銷售金額100元輸入為100,000元,惟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無法將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收回作廢,重新開立正確金額之統一發票。甲便當店發現發票金額開立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得主動向所轄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依實際銷售金額100元報繳營業稅。

 

2021年5月5日 星期三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同一筆投資項目不以減除一個年度未分配盈餘為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實際支出金額(即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得將該等實質投資之實際支出金額列為前述期間內各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及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計算之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及180萬元,並於109年3月以前揭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買生產用機台250萬元,則此筆投資支出可分別列為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規定完成以107年度起各該年度之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進行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者,可於投資完成之日起一年內,填具相關年度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及退還溢繳稅捐。

營利事業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前,若被查獲短漏開該年度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應併入所得額申報,以免被罰

 營利事業如被查獲109年度漏開統一發票,於110年5月份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入所得且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處罰。

 營業稅一般為每2個月申報1次,而其所涉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於次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如被國稅局查獲當年度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營業稅會補稅及處罰鍰,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因尚未屆申報期,應於次年申報期時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從而不會因其漏報所得而被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罰鍰。

例如甲公司109年11月被國稅局查獲109年7月銷貨漏開統一發票60萬元,被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甲公司於110年5月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筆60萬元營業收入,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檢附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提示契約、匯款證明及確有提供仲介勞務之證明文件供查核,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

 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B公司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10,740,000元,經國稅局以未提示居間者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剔除補稅。A公司不服,主張其在B公司居間協助下,對C公司銷售額逐年成長,證明B公司確有提供仲介事實,已檢附契約、匯款單、INVOICE及佣金支出明細表等證明等。

經國稅局復查決定為: A公司依契約按其對C公司銷貨金額1億5千萬餘元之7%支付佣金予B公司,A公司對C公司銷貨金額龐大且筆數眾多,惟A公司未能提示任一筆與C公司間之交易係由B公司居間仲介之證明文件,縱使A公司對C公司之銷售額逐年成長,但不能證明是B公司提供仲介勞務,A公司形式上雖有契約及匯款單等證明,仍難據以認定B公司確有為A公司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國稅局之復查決定為駁回,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而尚未配發之股利應併入遺產申報

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課徵的稅捐,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參與除權(息),在死亡日尚未獲配的股利,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計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如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者,其應配發而尚未獲配之有價證券或股息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計遺產申報,繼承人嗣後取得該筆股利,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若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者,則所配發之股票或股息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8月5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5,000股,假設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09年7月20日,代表甲君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股利之權利,則甲君死亡後所獲配之股利應併入遺產課稅。

倘若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09年8月10日,則A上市公司發放之股利屬繼承事實發生日之後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得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所有權移轉時,得提出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再憑以向財產管理機關辦理遺產之所有權移轉。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捐、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國稅局應發給繳清證明書;納稅義務人若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所有權移轉者,得提供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其不能檢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需於繳清遺產稅應納稅額前,先行移轉部分遺產者,所提出之納稅保證,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包括:黃金、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2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0年5月10日止,因全體繼承人想先出售遺產中之A土地(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再以出售A土地所得款項繳納遺產稅。繼承人得提供自有銀行定存單200萬元作為擔保,以申請核發A土地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得先處分A土地,再將出售價金用以繳納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如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不能於期限內繳納,可於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遺產稅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2021年5月4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所遺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可以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免徵遺產稅。

遺產中有屬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或保育等使用之土地,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列報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但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除因承受人死亡、該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外,如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者,國稅局將追繳應納遺產稅。

於列管5年內未將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情形,尚包括承受人將該農地所有權移轉,除移轉原因符合前述但書規定之死亡繼承移轉或徵收移轉外,如經國稅局初次查獲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規定之期限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國稅局將追繳遺產稅。

  

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重點

一、修正第2條及第4條,增訂應稅貨物視為出廠情形,以為課徵依據。

二、修正第11條之1

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新臺幣(下同)2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2年,至112年6月14日。

三、修正第12條之5

(一)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

(二)中古汽車出廠年限之適用條件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

(三)取消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之限制,並放寬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對過渡期汽、機車汰舊換新,得以適用減徵優惠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汽車,如已於110年1月7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因信賴保護原則,類似案件得適用減徵退還新汽車貨物稅規定。

二、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110年1月8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6個月內換購新機車者,該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不須「登記滿1年」,且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與新購機車也不以同一人為限。



2021年5月3日 星期一

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8.2萬元


財政部於109年12月16日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8.2萬元,納稅義務人於11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扣除額」,係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及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當任何一項扣除項目漏計,使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錯誤。

舉例說明,甲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甲父親免稅額,卻漏未申報甲父親之利息所得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各6萬餘元,致甲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其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而在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

經國稅局查核後將甲父親利息所得歸課甲綜合所得總額,並重新計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該申報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大於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從而剔除甲自行列報可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並通知甲補繳稅額3仟餘元。

甲不服國稅局之行政處分,甲向國稅局主張其父親利息所得經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所得並未增加,不應補稅,故甲向國稅局申請復查。經國稅局解說後,甲理解係因其基本生活費計算錯誤,並非就利息所得補徵稅額,所以甲向國稅局撤回其復查甲請。

2021年5月1日 星期六

受贈人於5年內出售免稅農地,應補繳贈與稅

受贈人於受贈後5年內將免稅農地出售予他人,即使該他人仍作農業使用,依法應予追繳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申請免徵贈與稅者,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免徵之贈與稅。

上述免稅要件,應為受贈人身分及土地使用狀態同時符合規定始得免稅。而所稱「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包含受贈人將土地出售之情形,因為受贈人將土地出售予他人,對土地已無任何法律上權利,從而應追繳原免徵之贈與稅。

       

今年辦理結婚或離婚時,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10年5月份係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依民法規定,結婚應至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從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雖於109年底舉辦婚宴,但因110年初才辦理結婚登記,故110年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應分開申報。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於109年底協議離婚,但110年初才辦理離婚登記,因109年離婚尚未生效,故110年5月份仍應與前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確有合併申報之困難而分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則應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次等資料,並在申報書上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欄位,由國稅局合併計算稅額。若有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亦於申報書上一併勾選,國稅局嗣後會將夫妻所得歸戶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後,分別發單補徵或退稅。

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之當年度,得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納稅義務人得依最有利之方式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若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之出版品應以403申報書申報

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於辦理110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採用兼營免稅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簡稱403申報書)。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於110年1月29日修正發布,自110年3月1日起,文化藝術事業經營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業者,得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編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E-ISBN)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許可。

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7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開圖書出版品經許可後,除出版或進口商得就該等圖書之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外,產業鏈中下游之經銷和零售業者(如書店、賣場、便利超商等),就該圖書之銷售收入亦得直接免徵營業稅。自110年3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之圖書出版品,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係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各該期間免稅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計算當期不得扣抵之比例,於各期進項稅額中減除之。

從而,上述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自110年3月1日起,於辦理各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改以403申報書,如係專營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惟如係兼營銷售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算得申報扣抵之金額。

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10年3-4月間銷售圖書總計510,000元(含免稅圖書之銷售額300,000元、應稅圖書之銷售額200,000及稅額10,000元),該期間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合計為8,000元,甲營業人辦理該期別營業稅申報時應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之比例為60%(=300,000/500,000),其當期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為3,200元〔=8,000*(1-60%)〕,是以其當期營業稅應納稅額為6,800元(=銷項稅額10,000-進項稅額3,200)。

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自申報110年3-4月(期)營業稅起,應以403申報書辦理營業稅申報,且各期之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算得申報扣抵之金額。

若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亦得採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應加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進項稅額分攤明細表」。營業人經採用直接扣抵法後3年內不得變更。

取得配偶贈與之不動產時,於出售時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個人取得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日後出售時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時,得將配偶原來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依所得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計算「自住房地」持有期間時,得併計之期間則應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為限。

舉例說明,甲將107年1月3日買賣登記取得的房地,於109年2月20日贈與配偶乙,並於109年3月10日完成移轉登記,如果乙於110年3月3日將該房地出售並辦理移轉登記給丙,持有期間係從107年1月3日起算至出售登記之日110年3月3日,計有3年2個月,屬於出售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之房地,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其交易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含當日)起30日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退稅否淮時,應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國稅局否淮申請時,納稅義務人如認為否淮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應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之稅額通知書所載稅額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先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若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國稅局否淮其申請,如有不服,因係對於國稅局之一般性行政處分表示不服,並非對於核定稅額處分表示不服,應依訴願法規定,於收到國稅局駁回處分函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國稅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或逕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免再踐行復查前置程序。

    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國稅局或財政部收到訴願書之日為準,以免逾期因程序不合而影響行政訴訟之法律權益。

2021年4月30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一、將登記地在國外而在國內核准銷售之共同基金,認屬國內基金,自行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申報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未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漏未申報保險理賠、銀行利息等收入。

三、購買高價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250萬元限額部分所超提之折舊額,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自行調減。

四、列報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罰鍰之費用或損失。

五、經國稅局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未計入漏報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六、以擴大書審方式申報,未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至實際經營項目之業別標準純益率以上,且未依限繳納應納稅款。

2021年4月29日 星期四

牌照稅繳納期限至5月3日止

 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日,納稅義務人若遺失或未接獲繳款書,應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對並繳納稅捐;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捐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此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辦理線上繳稅,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選擇以綁定之信用卡或金融卡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2021年4月28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所負擔之保費,應符合稅法規定始得列報為費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上述可定額免視為員工所得之團體保險適用範圍,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投資型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報為費用。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時,應檢視保險商品是否符合列報規定,並妥善保存由保險法之主管機關(金管會)所許可之保險公司開立之收據及保險單,其收據除應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以免因憑證不齊全遭剔除補稅。

109年度適用擴大書審申報案件注意事項

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如符合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規定,及自政府領取各項免稅補助款時,在辦理結算申報時如何計算應申報之純益率,說明及舉例如下:

一、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者,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並請於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右下方附註八□內打「√」。

二、如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又符合開立電子發票獎勵措施,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之營利事業,在換算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時,應先降低1%後,再按80%計算。

三、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自政府領取免稅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帳載免稅收入,再自行依法調減該免稅收入,以調減後之營業收入與非營業收入,計算調整後之純益率。

四、營利事業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例如調減免稅收入),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換算後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2021年4月27日 星期二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綜所稅減稅態樣

 一、 免納所得稅

(一)個人、醫療(事)機構或各機關團體受疫情影響,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發給個人防疫補償。

二、 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就其給付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請假期間之薪資,得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規定。

三、 費用率標準加成至112.5%

(一)「醫事人員」:因屬防疫前線,其收入適用之費用標準得逕自調增,按原費用率之112.5%計算〔例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提高為88%〕。另藥師費用率由94%調高為96%。

(二)「非醫事人員」或其他所得業者:109年度收入較108年度減少達30%者(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實際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度收入總額計算),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該費用率112.5%計算〔例如:私人辦理補習班收入之費用標準由50%提高為56%〕。


2021年4月26日 星期一

房屋稅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

房屋稅徵收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之房屋稅額。房屋稅繳款書由地方政府之稅稽徵機關填發並郵寄予納稅義務人。如納稅義務人之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時,納稅義務人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納稅義務人得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納房屋稅。

納稅義務人得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納房屋稅。

另外,納稅義務人得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辦理線上繳稅,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選擇以綁定之信用卡或金融卡繳納稅款。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納稅義務人若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納稅義務人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2021年4月24日 星期六

受疫情影響有納稅困難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案件,納稅義務人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繳納困難情事,應於所得稅規定報繳期間(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內,檢附證明文件連同申報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於去年發布解釋,納稅義務人在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得為3年(36期)。申請書表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或採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網路報稅系統(手機報稅不適用)之繳(退)稅頁籤,標有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應選擇「現金/票據」或「非線上」繳稅方式,於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點選連結至稅務入口網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2021年4月23日 星期五

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

一、為落實節能減碳,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屬營利事業依特定規定始須填報者,例如: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或其他申報書表附冊等,未納入訂本式申報書,倘營利事業需要使用上開申報書表,可至國稅局局網站「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專區」下載表單,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使用網際網路申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仍提供各申報書表之建檔功能。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之規定,申報書修正內容如下:

(一)為慰勉及獎勵防疫工作人員,並對營運困難之事業與相關從業人員提供協助,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疫情影響而依該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以下稱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依財政部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上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即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

(二)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申請本項租稅措施,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寫營利事業申報書第A31頁、機關團體申報書第14頁,並檢附員工請防疫隔離假之假單或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及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居家隔離(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檢疫)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依財政部110年1月26日發布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5點規定,其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填寫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請注意勾選「附註八」欄位。

三、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一律按20%稅率課稅,為使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申報書訂有稅率及速算公式供參考運用。

四、為協助企業強化研發能量,財政部於109年11月2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條文,自109年度起,將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發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納入研發支出投資抵減適用範圍,鼓勵企業投入資源培訓研發人員,提升其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公司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得注意申報書第A15-2頁之新增支出欄位、附註及填寫說明。

五、國際間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及配合我國實務,財政部於109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增修無形資產及其他移轉訂價相關規範,自109年度結算申報案件適用。另外,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確保關係企業利潤符合常規並負擔合理稅負,依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規定,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符合要件並繳納相關稅捐(費),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於申報書第B2頁揭露相關資訊,並檢附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因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應 予處罰

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條第1項(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第2項(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規定之倍數,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500萬元,嗣經查獲短漏報營業收入570萬元,因成本列報核定短漏報所得額570萬元,並國稅局重行核定全部課稅所得額為虧損93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惟依規定,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570萬元,按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計算之金額114萬元(570萬元×20%),處2倍以下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故處罰鍰金額為9萬元。

2021年4月22日 星期四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計算之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之換算方式

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申報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故,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若109年度或108年度營業期間不滿1年,應按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6月25日停業,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600萬元,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為1,200萬元(600萬元÷6個月12個月),較108年度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2,500萬元,減少達52%〔(2,500萬元-1,200萬元)÷2,500萬元〕,符合擴大書審要點第15點規定受疫情影響之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時,其適用之行業別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符合前述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計算之營利事業,於辦理109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於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右下方附註八□內打「」。


 

2021年4月21日 星期三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前後任負責人均應申報營業稅

 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為次期(每2月為1期)開始15日內,但是當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個人獨資經營的商號以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A君)110年4月6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10年4月20日前,申報110年3-4月期轉讓前之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依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於110年5月15日(星期六,可順延至5月17日星期一)前,申報110年3-4月期轉讓後之營業稅。亦即變更當期之前後負責人,應各自依其申報期限依法申報及繳納營業稅,逾期將依規定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

營業人提前使用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另按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已用罄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

舉例說明,甲營業人因110年3-4月期發票用罄,欲提前使用5-6月期統一發票,已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倘於同年4月30日提前使用5-6月期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共開立銷售額105,000元,因開立日期為同年4月30日,故屬於同年3-4月期銷售額,甲營業人須將此筆提前使用次期發票銷售額,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同年3-4月期營業稅,而非申報於同年5-6月期銷售額;如甲營業人未申報於同年3-4月期,經稽徵機關於同年6月間查獲,則甲營業人漏未報繳銷售額100,000元、營業稅額5,000元,除補徵稅款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短漏報銷售額處罰。

營業人,如因當期發票用罄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依規定事先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始可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並將提前使用開立發票之銷售額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以免罰鍰。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申請稅籍登記,

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果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一旦「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惟考量網路銷售業者之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才能確定銷售額,所以給予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緩衝期間,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即可,若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會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舉例說明:A君未申請稅籍登記於網路銷售貨物,109年1月至7月銷售額分別為4,800元、18,790元、29,000元、266,158元、425,082元、360,131元、1,053,390元,依財政部109年令釋規定,A君109年4月份銷售額已達起徵點,必須在109年5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並按稅率5%計徵營業稅。惟A君逾限未申請稅籍登記,並經國稅局於109年9月15日查獲,國稅局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不得申報扣抵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捐

A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法律上主張為自日本的財產交易所得及營業利潤,已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其在日本繳納稅捐,為「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應可准予列報。

我國與日本於104年11月26日簽署臺日租稅協定,自105年6月13日生效,該協定第28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於10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適用。又A公司於日本無固定營業場所,即無「常設機構」,其取自日本之財產交易所得及營業利潤,依臺日租稅協定,均僅由我國課徵所得稅,A公司應向日本申請適用臺日租稅協定,免予課稅。惟其未申請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並非當然免稅

 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已刪除第2項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機關團體於110年5月辦理109年度結算申報時,應將109年度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例如甲財團法人109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捐贈收入300萬元及股利所得7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200萬元及本期結餘款800萬元,因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捐贈300萬元+股利700萬元)×60%=600萬元〕,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保留結餘款使用計畫,不符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就全部結餘款課稅,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股利所得700萬元亦不得於課稅所得額中減除,甲財團法人109年度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即為結餘款之全數800萬元,應納稅額為160萬元(800萬元×稅率20%)。

自107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已非屬免稅收入,應計入其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可向國稅局檢舉薪資所得被虛報

個人若發現公司申報之薪資所得與實際領取所得金額不同時,得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如確有虛報薪資之情事,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檢舉。

向國稅局提出檢舉時,應提供營利事業名稱、營業地址、違章漏稅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被虛報之金額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等。若所得人並未在該營利事業任職及領取所得,可檢具於被虛報期間有在校就學、出國或已於其他單位工作(如勞健保投保資料、薪資領取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以供國稅局查核。

扣繳單位開具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按實際給付數額扣取稅款及填報憑單,如有虛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向國稅局辦理扣繳憑單更正,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規定。

2021年4月20日 星期二

前負責人隱匿移轉財產,行政執行署管收公司前負責人以徵收稅捐

 公司負責人明知有應納稅捐,但隱匿及移轉公司財產,使公司陷入無資產可供繳稅捐之情事,並藉由變更負責人逃避稅捐債務時,國稅局積極蒐集相關隱匿移轉財產事證,通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請管收前負責人,以保全租稅債權。

行政執行署於執行過程中,如查得納稅義務人有: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等,以上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署得聲請法院管收義務人。

舉例說明,A公司因滯欠營業稅及罰鍰4千2百萬餘元,經國稅局於96年3月移送強制執行。國稅局調查發現A公司於收受國稅局調查函後,多次將其公司資金現金提領轉帳至負責人甲君帳戶,並處分其公司機器設備及車輛,金額達3千6百萬餘元,又於95年1月5日變更負責人為乙君,並於96年2月8日解散該公司,選任乙君為清算人,意圖免除稅捐義務,國稅局將A公司上述情事通報行政執行署,因甲君無法說明資金流向用途及提出具體事證,顯有隱匿或處分財產之情事,經行政執行署於109年7月24日成功向法院聲請管收甲君獲准,甲君遭管收後立即提出清償計畫,向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稅捐。

個人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地產辦理房地合一稅(舊制)申報時,取得成本應依受贈時房地產現值計算


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產),如為受贈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其取得成本應依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計算。

 A君於106年9月11日受贈取得房地產並辦妥登記,嗣於109年9月9日以成交價額5,000,000元出售,並按贈與人原購買價格列報成本3,990,000元,及移轉費用250,000元(成交價額5%),申報房地交易所得額760,000元,因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按20%稅率計算自行繳納稅款15.2萬元;經國稅局重新核定其辦理房地產交易所得稅申報的可減除成本,應為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房地產現值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2,224,730元(房地產現值2,191,853元*物價指數101.5%),計算房地產交易所得額為2,525,270元,補徵所得稅35萬餘元。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