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7日 星期一

房地產交易虧損時仍應辦理所得稅申報。

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舉例說明,吳君於107年1月買入A房地,取得成本800萬元,嗣無力繳納銀行貸款,於109年6月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金額400萬元,吳君自行計算為虧損,誤認該筆交易無所得,而不需申報,經國稅局查核後,吳君雖因虧損,無應納稅額,惟因未申報且1年內經第1次裁罰,仍遭處未依規定申報之行為罰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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