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用宅按房屋稅條例之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座落基地按土地稅法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二者適用條件及申請期限均不相同。從而,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之法定要件為何。
地價稅(法律依據為土地稅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條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三、土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5坪)。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且以一處為限。
地價稅應上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法定構成要件,且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地方稅之稅捐機關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向其提出申請,經稅捐機關審查核准後,當年度方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納稅義務人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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