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地方稅務局或國稅局)所為「核定稅額」的不利益行政處分(例如:房屋稅、地價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 、營業稅,或因使用情形變更而補徵之稅額),必須先向處分機關(地方稅務局或國稅局)申請復查,不得逕向上級機關(地方政府或財政部)提起訴願。
此外,稅捐稽徵機關(地方稅務局或國稅局)所為「不屬核定稅額」的行政處分(例如:核定房屋現值、申請退稅或免稅),應依訴願法之規定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民眾若有疑義,可依稅捐稽徵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本身之法律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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