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列報虧損扣除額之法律要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之營業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 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適用盈虧互抵應符合「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等4項要件,始得申報扣除以往年度虧損。 除前揭要件外,應注意核定前10年虧損係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並無盈餘,自不得適用扣除以往年度虧損。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虧損83萬元,惟另申報前10年核定虧損於本年度扣除額983萬元,計算之課稅所得額虧損1,066萬元,嗣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無盈虧互抵之適用,乃否准其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核定0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常見錯誤

一、出售下腳及廢料,應列為收入之加項或成本之減項,因漏未列報致短漏報課稅所得。 二、投資海外來臺第一上市股票所獲配股息,誤認屬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之轉投資收益,未依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三、因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而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註銷,於收到結清剩餘款時漏未申報其他收入。 四、購買新車替換舊車所取得減徵退還貨物稅稅額,未依財政部109 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列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 五、借款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之利息,將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列報於利息支出項下,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規定,列入該項資產成本。 六、購買高價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限額部分所超提之折舊額,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自行調減。

2022年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今年6月30日

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疫情自111年4月中旬起,每日確診人數不斷快速攀升,考量短時間內到國稅局申報人潮恐衍生疫情擴散,財政部公告全面延長202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 財政部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2022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2022年7月11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2022年8月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2022年7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及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2022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 所得稅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6月30日,民眾如有繳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至綜合所得稅之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2022年7月29日)退稅。

非營利組織結算申報收入時常發生錯誤之申報態樣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非營利組織)結算申報時,其收入較易產生錯誤申報態樣如下: 一、以前年度之結餘款於當年度留用部分,非屬當年度收入,計算支出比率時,不列入分母計算。 二、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但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數自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扣除後,就餘額課稅。 三、機關或團體自107年1月1日起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包含股票股利),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並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不得自該收入中減除。 四、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審視補助款性質,如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或相對提供勞務、服務而取得代價者,其收入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五、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自職工薪津內扣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自提儲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得免視為該職工福利委員會當年度之收入,但福利基金之孳息不包括在內。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