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 星期五

非營利組織結算申報收入時常發生錯誤之申報態樣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非營利組織)結算申報時,其收入較易產生錯誤申報態樣如下: 一、以前年度之結餘款於當年度留用部分,非屬當年度收入,計算支出比率時,不列入分母計算。 二、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但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數自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扣除後,就餘額課稅。 三、機關或團體自107年1月1日起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包含股票股利),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並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不得自該收入中減除。 四、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審視補助款性質,如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或相對提供勞務、服務而取得代價者,其收入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五、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自職工薪津內扣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自提儲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得免視為該職工福利委員會當年度之收入,但福利基金之孳息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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