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9日 星期一

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

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
  牌照稅是地方稅,107年自用汽車、機車全期及營業車上期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其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所以,各位先生、女士若擁有汽車或機車時,請到各地方政府之稅務局或稅捐處繳納。107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於3月中旬陸續寄送,各位民眾如未收到牌照稅繳款書或遺失牌照稅繳款書, 可以使用電話、傳真、網路或親自向各地方政府之稅務局或稅捐稽徵處申請補發牌照稅繳款書。

  為方便各位民眾繳稅,各地方政府有提供多元繳稅管道,除可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外,也可以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或透過電話語音、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牌照稅,牌照稅之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另可利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下載行動支付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線上繳牌照稅。

  今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為止,若逾期繳納,每逾2日將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各位民眾收到繳款書後應儘速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

2018年4月3日 星期二

公司併購之商譽問題

公司在進行合併或併購時,經常會發生商譽不得認列之情事,從而造成許多企業併購案因而破局或是公司價值被低估之情事,財政部為解決上述問題,財政部將核釋公司進行合併或收購核認商譽之要件及不得認列之情形,並明定審查「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之證明文件。
此外上述文件已經檢討刪除易生爭議或與核認商譽無直接相關之項目,並將直接、必要文件項目列於「商譽核認檢核表」,公司若有提示前述證明文件並填附「商譽核認檢核表」,公司得核實認列商譽。
       公司具合理商業目的,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與其他公司合併,或收購其他公司之業務,其併購成本超過所取得之可辨認資產及承擔之負債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部分,得認列為商譽,依規定年限攤銷。但公司之併購交易依財務會計處理規定不得認列商譽者;或無合理商業目的,藉企業併購法律形式之虛偽安排製造商譽,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或未提供併購成本之證明文件、所取得可辨認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之評價資料者,公司將不得認列。
       財政部認為審查與認定商譽時,公司應提供下列之「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3方面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一、 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公司應檢附「併購之商業目的說明」、「決策歷程相關議事錄及被併購公司或事業之營運背景分析」及「與本次併購案相關併購過程之交易流程、集團組織變化圖等」。然而,若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併購案件,其提示該機關核准文件者,公司不必再提示上開商業目的及決策部分文件,以簡化審核作業。
二、併購成本:公司應檢附「獨立專家出具之被併購公司價值評估報告或實地查核報告」、「獨立專家出具之併購價格或換股比例合理性之意見書」、「併購契約」、「對價支付證明」及「併購交易(含各階段收購被併購公司股權、分割及合併等)之會計紀錄」等文件。
三、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公司應檢附文件為「各項可辨認資產及負債價值之評價報告或收購價格分攤報告」、「評價準則公報第6號『財務報導目的之評價』所列收購價格所隱含之內部報酬率等比率之綜合評估資料」;公司非與其他公司合併,而係收購其他公司之業務,並依財務會計處理規定採收購法認列商譽者,公司應檢附組成業務之投入、處理過程及產出3要素之證據資料。
       財政部在訂定審核與認定商譽之應檢附文件及發布「商譽核認檢核表」,針對稽徵機關實務上要求公司提供各項審查文件,逐項檢視訂定具體、明確且具必要性之文件,刪除非直接或易造成爭議項目,建立一致性審認原則,將有助於降低徵納雙方爭議、減輕徵納雙方作業負擔,並建立更友善之併購環境,提高公司為發揮經營綜效而進行併購之意願,達到強化產業轉型壯大之政策目標。

2018年4月2日 星期一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必課稅

納稅義務人若其所得低於其本生活費所需時,則不必納稅。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保法賦予納稅義務人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自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每一申報戶可以減除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扣除)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果低於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者,兩者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舉例來說,107年5月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一家6口(夫妻、扶養2名子女、父母均未滿70歲)雙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106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99.6萬元(16.6萬元x6人=99.6萬元),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96.4萬元(免稅額8.8萬元x6+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x2),得申報基本生活費差額3.2萬元(99.6萬元-96.4萬元)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2018年1月12日 星期五

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

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及符合國際組織檢視標準,提升課稅資訊透明度,有效防杜跨國避稅,並兼顧跨國企業移轉訂價文據之遵循成本,財政部於今(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增訂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者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以完備國際要求之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
  財政部表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於104年10月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 BEPS)」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 and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成果報告,建議各國建立「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本國事業報告(Local File)」及「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並將國別報告之訂定、資訊交換及運用情形列入落實 BEPS行動計畫結論最低標準之一,成為國際間檢視各國是否合作之重要指標,多國爰陸續參採發布OECD移轉訂價文據新規定。
  我國參酌上開成果報告建議事項修正本準則,以完備移轉訂價文據,與國際接軌,修正重點(詳附件)如下:
一、 關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提供資料部分,營利事業除應揭露關係人資料,配合本次增訂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文據規定,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我國營利事業成員應併同揭露經指定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境內成員、最終母公司、經指定送交國別報告之境內成員或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及相關資料。
二、 本次增修之移轉訂價三層文據規範,其規範意旨及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集團主檔報告,為本次新增文據,主要協助稽徵機關瞭解國內營利事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全球經營情形及移轉訂價政策,評估其藉移轉訂價規避我國納稅義務之風險。
1、應送交主體: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營利事業,且其收入總額、跨境受控交易金額或其他相關事項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者。集團於我國境內如有多個須送交之成員,得指定由其中一成員送交,其他境內成員免送交。
2、應送交時點:結算申報時備妥,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3、報告內容:包括跨國企業集團之組織結構、經營狀況概述、集團之無形資產、集團成員間之融資活動及集團之財務與稅務情形等。
(二)移轉訂價報告,為既有文據,本次係參酌OECD成果報告有關「本國事業報告」建議,修正報告應包括之內容。
1、應提供主體:從事受控交易之我國營利事業。
2、應提供時點:結算申報時備妥,依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提供。
3、報告內容:企業綜覽、企業集團組織及管理結構、受控交易之彙整資料、受控交易分析、公司法規定之關係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其他與關係人或受控交易有關並影響其訂價之文件。
(三)國別報告,係本次新增文據,旨在瞭解國內營利事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於各租稅管轄區之利潤配置與各成員主要營運活動是否相當,供稽徵機關有效評估國內營利事業藉移轉訂價規避我國納稅義務之風險,並與其他租稅管轄區進行稅務合作。
1、應送交主體:由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UPE)準備及送交;如另指定代理送交成員(SPE),由該成員送交國別報告;如前開UPE或SPE為境外公司,且我國無法透過相關協定(如租稅協定、資訊交換協定或主管機關協定)取得其國別報告時,應由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國別報告。集團於我國境內如有多個成員,得指定由其中一成員送交,其他境內成員免送交。
2、應送交時點: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
3、報告內容:以表格呈現跨國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下列資訊:
(1)跨國企業集團於營運所在國之收入、所得稅前損益、已納所得稅及當期應付所得稅、實收資本額、累積盈餘、員工人數及有形資產(現金及約當現金除外)合計數。
(2)列示各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居住地或設立地國及其主要活動情形(如研究與發展;持有或管理智慧財產權;採購;製造或生產;銷售、行銷或配銷;行政、管理或支援服務等)。
(3)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從事前開所列以外之活動性質說明。
三、 配合本次增修移轉訂價三層文據規範,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送交或提示之文據為關係其所得額之資料、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增修3項文據之送交主體、期限及報告內容均依循OECD之一致性規範。有關得免備妥並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收入總額、跨境受控交易金額或其他相關事項標準,及得免送國別報告之跨國企業集團前1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標準,財政部將參考國際做法及我國企業與稅制差異情形訂定,於近期發布。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不符合相關避風港標準者,自辦理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揭露關係人交易資料及跨國企業集團相關資訊、備妥集團主檔報告及移轉訂價報告,並於107年底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進一步瞭解此次修正內容之需要,可於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查詢\法律與法規命令\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查詢。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