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1日 星期三

分期繳納欠稅後不一定會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納稅義務人因積欠稅捐而被國稅局辧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雖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核准分期且如期繳納時,仍須等到欠稅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會被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國稅局除通知地政或監理機關對欠稅之納稅義務人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外,仍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縱使欠稅經法律部行政執行署同意分期繳納並如期繳納中,但為防止欠稅之納稅義務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須將所滯欠的稅捐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國稅局才會通知上述有關行政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應補繳稅額20萬元,稅額繳款書已合法送達,甲君逾繳納期限卻仍未繳納,亦未提供相當之擔保,國稅局為保全稅捐債權,通知監理機關就甲君名下車輛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後,甲君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獲准,因打算出售該車輛,請國稅局塗銷禁止處分。國稅局表示,甲君雖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許可其得分期繳納,但尚未全數繳清,仍屬欠繳應納稅捐,在其未依規定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應納稅捐數額財產作為擔保前,仍無法塗銷該車輛的禁止處分登記。

2023年9月14日 星期四

非本國人自國外帳戶匯款贈與台灣境內之自然人時,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課稅規定。

外國人如就其在境外帳戶之資金贈與境內自然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項、第9條第1項規定,非屬贈與稅之課稅範圍,惟受贈人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 上述情事之贈與人雖免課徵贈與稅,受贈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因受贈而取得之海外財產,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如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戶全年取得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則免予計入。 舉例說明,MR.BOLATOR(為美國籍)與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A君為叔姪關係,MR.BOLATOR 於112年自其美國花旗銀行帳戶匯款5萬美元(折合新臺幣約160萬元)贈與A君,雖然MR.BOLATOR贈與A君境外資金非屬境內財產得免徵贈與稅,惟A君受贈取得海外財產之金額已達新臺幣100萬元,故A君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將該受贈之5萬美元依受贈時匯率折算為新臺幣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價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從而營業人取得之賠償價金,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客製化機具1臺予乙公司,售價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雙方約定若乙公司違約棄單時,應支付甲公司50萬元之賠償價金。如乙公司因違約棄單支付50萬元賠償款予甲公司,該款項屬甲公司銷售貨物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應申報營業稅。

營利事業已依規定列報中國之來源所得及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已納之所得稅,不得將該所得稅稅額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取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來源所得,已併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應納所得稅稅額中扣抵,不得再將該所得稅稅額列報為成本費用,自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取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來源所得,應依兩岸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併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並採用稅額扣抵法避免重複課稅,即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來源所得,而依中華民國適用所得稅法之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且該已繳納之稅額,不得再列報為成本費用。 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4,000萬元,包括中華民國所得額12,500萬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額1,500萬元(勞務收入2,100萬元-勞務成本600萬元),應納稅額2,800萬元,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繳納稅額為200萬元,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後,自繳稅額2,600萬元。 惟查甲公司誤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繳納稅額重複列報於勞務成本,案經調整剔除勞務成本20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14,20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14,200萬元×稅率20%),並依上述規定核算加計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來源所得,而依中華民國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34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中華民國所得額12,500萬元×稅率20%),已納稅額200萬元未超過上開限額,予以全數扣抵後,補徵稅額4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200萬元-自繳稅額2,600萬元)。

2023年9月6日 星期三

營業人之分公司或門市不得私自使用營業人總公司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營業人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提供未辦妥稅籍登記之分公司或門市使用,雖已由營業人之總公司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仍有罰則。營業人之總公司在各地成立分公司或門市,應先辦妥稅籍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後再行營業,切勿圖一時之便,使用總機構所領用之統一發票,而使營業人之總公司受罰。 營業人之分公司或門市在未辦妥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開立營業人之總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營業人之總公司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嗣後營業人之分公司或門市亦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由營業人之總公司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雖未有實質逃漏稅之情形,營業人之分公司或門市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之行為罰、第51條第1項第1款擅自營業之漏稅罰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違反給與憑證之行為罰等規定處罰,惟總機構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借予分支機構使用,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規定處行為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之總公司設於臺北,於高雄成立A門市營業,惟該門市之稅籍登記尚在申請中,為圖一時之便,銷售時先挪用總機構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由甲公司之總公司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嗣後A門市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申請由甲公司之總公司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惟甲公司之總公司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A門市使用之情形,經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查獲時,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

2023年7月3日 星期一

納稅義務人若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或稅捐處發出之核定稅額通知書、繳款書或罰鍰處分書等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如不服該處分時,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倘對國稅局或稅捐處之復查決定仍不服時,應依法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復查程序,為訴願提起之前提要件(又稱訴願先行程序),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須先申請復查,由國稅局或稅捐處進行審查該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及妥適性,納稅義務人不得直接提起訴願。 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為30日不變期間,起算時點依不同情況說明如下:(一)核定稅額通知書「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二)核定稅額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三)依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如果申請復查期限的最後一天遇到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惟最後一天如遇調整為彈性補班日之情形,因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則無往後順延規定之適用。 復查申請方式須填具復查申請書,且納稅義務人(即申請復查之人)務必簽名或蓋章,並檢附證明文件,除向原國稅局或稅捐處臨櫃辦理外,亦可透過郵寄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登錄申請(仍應檢附已簽名或蓋章之復查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郵寄至國稅局或稅捐處才完成申請程序)。另如超過30日法定期限才申請復查之案件,國稅局或稅捐處會以程序不合駁回,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以避免損及自身法律上權益。 提供單位:法務組

2023年6月17日 星期六

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時,雖無漏營業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處行為罰

營業人銷貨時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者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仍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行為罰。 舉例,某營業人於2021年1至12月間銷售手機及手機週邊零配件,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經國稅局於2022年5月2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元,另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0890457254號函規定,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其自違章行為日(即自2021年1至2月期之申報日110年3月15日)起至查獲日(2022年5月2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漏稅額為0元,免處漏稅罰,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其係一年內第1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處2%罰鍰40萬元。 營業人銷貨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且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漏開統一發票之情事,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國稅局進行調查前,應即向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得免予處罰。

2023年6月6日 星期二

債權人持假扣押裁定至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之資訊,應注意時效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所以,債權人可於收到假扣押裁定30日內攜帶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之裁判正本及影本,另檢附個人身分證正本就近洽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總局、分局或稽徵所全功能服務櫃檯,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並依收費標準每查調1位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分開計算收取規費。 每件財產或所得資料各收費新臺幣250元。債權人逾期而未聲請執行,上述假扣押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因其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依該執行名義至國稅局各分局或稽徵所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2023年5月26日 星期五

營業人與其他營業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雙方交換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其他營業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申報營業稅。 上述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本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清潔服務合約,價格雖為6萬元,惟甲公司交付之清潔用品市價為7萬元,則乙公司應就銷售清潔用品開立7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並應取具乙公司所開立清潔服務收入7萬元之統一發票。 營業人如有將貨物或勞務與其他營業人交換,未依法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2023年5月19日 星期五

勞健保常見問與答

勞健保常見問與答 公司負責人(以下簡稱業主)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與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 業主的勞保 一、 業主之勞保非強制加保,從而業主之勞保可以投保於其他公司、職業工會或改投國民年金。 二、 業主不得投保就業保險,亦沒有勞工退休金。 三、 若業主在創業之前,已經於其他公司任職多年,從而累計多年勞保年資時,業主得選擇繼續投保勞保,以累積勞保年資。 四、 業主之勞保投保金額得選擇投保每年度之最低工資。 五、 業主若投保金額為每年度之最低工資時,勞保之個人負擔(以下稱A金額),勞保之企業負擔(以下稱B金額),A+B之總金額會比業主投保在職業工會的金額高。 六、 業主若把勞保投保於職業工會時,所需支付之勞保費用會較投保於公司之勞保費用低。但是,二者的勞保之保障差異不大。 七、 業主得投保國民年金,其保費最便宜,但保障較少。 業主的健保 一、 健保是強制加保,業主應投保於其他公司或自已公司 二、 若業主有投保於其他公司時,則不必投保於自已公司。 三、 若業主無投保於其他公司時,自已企業應成立健保投保單位,並將業主之健保轉入。若業主未投保於自已企業之健保投保單位時,健保局會把業主之健保強制轉回,並追溯健保費。 四、 公司之員工人數若未滿5人。業主投保最低金額為36300,每月健保費為1877元。 五、 公司員工人務若超過5人,業主之投保金額為45800,每月健保費為2368元。 六、 業主之健保,不得低於員工投保金額。 稅務申報 國稅局常會利用業主之勞健保投保金額和業主為其員工之勞健保投保金額來勾稽,公司是否有如實申報員工之薪資所得,進而追查公司是否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公司若僱用勞工時,應為勞工投保勞保和健保 一、 全職勞工的勞保和健保投保額不得低於為每年度之基本工資。 二、 非全職勞工之勞保投保金額會依實際收到薪資為其勞保投保金額,其健保投保金額為每年度之基本工資。(勞保最低金額為11000元,健保最低金額為26400元。) 三、 應於勞工到職日當日加保,若未能於當日加保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健保以月為計算單位,投保日得回溯至勞工就職日。 2. 勞保以日為計簡單位,投保日以郵戳日為準。 3. 勞保不連續時,應補納國民年金保險。 4. 得補勞退費用予勞工,上述費用係以勞保投保與勞工到職日之間的日數計算之。 公司之員工低於5人時,得選擇成立勞保投保單位或就業保險(以下稱就保)投保單位。簡言之,應支付之費用如下: 就保、健保、職災保險、勞工退休金)。若公司沒有成立勞保投保單位時,員工無法請領相關津貼,所以通常公司應會成立勞保投保單位。 一、 勞保投保單位: (生育傷亡給付+職災保險+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費用率為19%)) 二、 就保投保單位: (職災保險+就業保+勞工退休金。費率為8%) 公司員工之定義: 一、 公司員工應接受公司指示,提供公司所需之勞務,並在工作時間接受公司指揮調度。 二、 公司應提供公司員工勞保和健保 三、 公司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公司應為員工申報其年度薪資所得。 委任關係: 一、 委任人與受任人之法律關係為依民法委任。 二、 委任人不必為受任人提供勞保和健保。 三、 受任人應提供勞務報酬單予委任人。 投保於公司時: 保險範圍為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投保於職業工會: 保險範圍為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之給付範圍: 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職業災害醫療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 就業保險之給付範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給付出、職業訓練習生活動津貼、健保費補助、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業主或投保於職業工會時,不得申請就業保險給付或津貼, 業主仍有正職,但公司正處於創業時,業主之勞保和健保應該如何處置? 答: 業主之勞保和健保應持續投保於原公司,從而業主只需負擔個人負擔之金額。

2023年5月12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時,申請及申報程序均應俱備

若營利事業2022年度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5G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資格條件、投資計畫及投資支出,欲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者,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辦理202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月1日至5月3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另應於辦理202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送請所在地之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核定投資抵減稅額,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均應同時俱備。 當營利事業已依抵減辦法第10條規定,於經濟部申辦系統上傳該辦法規定所需文件,並於該系統申辦歷程中,下載支出項目清單匯出檔案,將該檔案匯入財政部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產製「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減免附冊」(以下簡稱租稅減免附冊)第A14頁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並非完整申報資料。 營利事業申請時,尚須就「交貨年度」、「投資項目金額」及「抵減方式」等欄位再行補充填報,其匯檔功能係為避免部分資料重複登錄,節省申報時間之便利措施,營利事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前述第A14頁外,尚須就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申報減免稅額等欄位)及第A3頁(當年度抵減稅額等欄位)依式填報,並將計算得出之抵減稅額,填報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95欄位或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第24欄位,始完備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之申報程序。 依抵減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營利事業若申請投資抵減者,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經申辦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2023年5月8日 星期一

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自然人向建設公司購入房屋土地,如約定價款包含房屋裝潢費用,惟實際上並未裝潢,於出售該房地產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 舉例說明,A君於2020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價1,500萬元及房屋裝潢費用120萬元,嗣A君於2022年10月間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依原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620萬元(房地產1,500萬元+裝潢費12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A君因故未委由建設公司裝潢,且建設公司已開立裝潢銷貨退回證明單,認定A君虛列成本120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辦理自然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倘訂定買賣契約後,另有協議退貨或折讓情事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應注意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舉例說明,A公司20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600萬元,經查核係A公司2018年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而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甲公司於2021年1月間始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該筆債權雖於2020年12月底已逾期2年,惟於2021年度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始符合上開呆帳損失列報之要件,應於2021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而非2020年度,因此否准甲公司列報2020年度呆帳損失600萬元,補徵稅額120萬元,該局基於愛心辦稅並輔導其更正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增列該筆呆帳損失。 前揭債權逾2年之計算,係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2年,又營利事業以郵寄存證函方式進行催收,應注意債務人的營業地址是否變更。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員工因出差取得搭乘運輸工具收據或票根,得申報扣抵營業稅

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出差,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檢具運輸事業所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高鐵)票、客運票、船票及飛機票等,應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憑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除了國際運輸適用零稅率及離島運輸適用免稅規定,不發生支付進項稅額的情形,其他的運輸票價收據或票根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可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票價總計金額÷(1+5%)×5%,尾數不滿新臺幣(下同)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A公司2023年1-2月派遣員工出差,員工搭乘高鐵從左營至南港(票價1,530元)、左營至臺中(票價790元)及左營至臺南(票價140元)出差,票價合計2,460元 (1,530元+790元+140元),營業人於2023年3月15日申報2023年1-2月期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時,可將該期3張車票依規定公式彙總計算後,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中填入金額2,343元(2,460元-117元)及稅額117元(2,460元÷(1+5%)×5%=117.14元,按4捨5入取117元)。

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若尚未依稅籍登記新制辦理變更稅籍登記者,請儘速辦理以免受罰

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自2023年1月1日實施,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未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免處行為罰之輔導期間,已於2023年4月30日屆滿,請尚未辦理變更稅籍登記增列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之營業人,儘速向財政部所屬之五區國稅局申請辦理,以免受罰。 隨著網路、數位科技快速發展及新冠肺炎疫情加速改變民眾消費習慣,營業人利用自有或他人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以下簡稱從事網路銷售)情形日益普遍,鑑於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如同實體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2022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增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第4項規定,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2023年1月1日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下稱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於2023年1月15日以前向財政部所屬之五區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登記事項增列上開資訊。 財政部以111年8月8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2號令規定,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者,於2023年4月30日以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自2023年5月1日起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應依法處罰,財政部所屬之五區國稅局應加強宣導上開規定及積極輔導該等營業人依規定辦理,截至4月底已有98%已完成申請變更稅籍登記,目前仍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尚未依稅籍登記新制辦理變更稅籍登記者,應儘速向財政部所屬之五區國稅局辦理。 財政部所屬之五區國稅局將於近期發函通知目前仍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限期辦理變更稅籍登記,各該營業人於財政部所屬之五區國稅局第一次通知後即依期限辦理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逾期限仍未辦理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之情事

202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202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營利事業依法正確申報納稅,避免因錯誤申報致遭補稅處罰,營利事業常見之申報錯誤或疏漏之情,提請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多加注意如下: 一、營利事業出售境外公司於境外發行之股票及期貨商品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不得列報為停徵所得稅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二、營利事業未編製各式成本表,經按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營業成本,惟該營利事業係經營2種不同行業,應分別依實際經營之行業別,適用各該標準行業代號之同業利潤標準計算營業成本。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以免超提折舊費用。 四、營利事業出售2015/12/31以前取得之房屋及土地,其買賣合約已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未明顯較時價為低,應按該買賣契約計算房屋銷售價格,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及土地公告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房屋銷售價格。 五、營利事業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修繕費支出其效能超過2年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列為資本支出。 六、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產生之損失,依營利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之規定,除應取得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外,倘損失金額每筆超過90萬元,尚須檢附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作為認列外銷損失之依據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其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為促進產業創新或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當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上述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無論選擇任何抵減方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 舉例說明,A公司202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究發展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為2,000,000元,A公司若選擇採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即111年度)應納稅額,其2022年度投資抵減稅額雖為300,000元(2,000,000元×15%),惟因超過2022年度應納稅額之30%即120,000元(400,000元×30%),故A公司2022年度可抵減應納稅額之金額為120,000元,且其餘投資抵減稅額180,000元(300,000元-120,000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A公司如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應納稅額,則A公司2022年度投資抵減稅額為200,000元 (2,000,000元×10%),於限額內抵減2022年度應納稅額120,000元後,剩餘投資抵減稅額8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可留供以後2年度(即2023至2024年度)抵減各該年度應納稅額。   

2023年4月20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若非屬免稅收入時,應列報收入課稅

營利事業自個別政府機關領取的補助款,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列為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政府為達成各項政策目的,對營利事業符合條件者會核發企業補助款,除有特別免稅規定如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及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或其他課稅規定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取得之補助款,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等情形外,應於申報時將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 舉例而言,甲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國稅局查核得知甲公司2020年度除因COVID-19疫情領取行政院紓困薪資補助款976萬餘元外,尚領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創新研發計畫補助款626,000元,該二筆補助款均帳列其他收入,惟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誤以為政府補助款均為免稅收入,遂全部予以帳外調整減列,致短漏報研發計畫補助款收入626,000元,經國稅局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時應留意補助款之性質,倘非屬免稅收入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023年3月22日 星期三

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以下簡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所支付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承租人 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營業人承租非屬前述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租賃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租賃期間3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2,500元(含營業稅),並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將小客車所有權移轉予甲公司,此租賃方式係屬上述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營業稅進項稅額2,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常見錯誤如下

202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202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2023年5月開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常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如下: (一)營利事業獲配屬中國的現金股利,應以該筆現金股利總額列報,誤以該筆現金股利扣除中國所得扣繳稅款後的現金股利淨額列報,致漏報投資收益。 (二)營利事業出售外國公司於境外發行的股票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屬應稅所得,卻誤列報為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 (三)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的會計年度認定銷貨收入,卻誤以貨物交貨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 (四)營利事業購買新車且列為固定資產,如於次一年度以後才汰換舊車,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者,於汰換年度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應於申請時將該退稅款列為該運輸設備未折減餘額的減項,卻誤未列報減除。 (五)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案件者,應依實際經營項目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按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卻誤選用其他行業代號並以較低純益率申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2023年2月13日 星期一

獨資合夥之商業免納營所稅,但漏報所得額應受處罰

獨資合夥商號自107年度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 是獨資合夥商號如有短漏報所得額,除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因綜合所得稅短漏報營利所得,應依法補稅及處罰外,該商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嗣經國稅局查獲甲商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20萬元,除應就其資本主A君綜合所得稅因短漏報營利所得120萬元補稅及處罰外,甲商號雖無須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但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20萬元,按2020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24萬元(120萬元×20%)處2倍以下罰鍰。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時應依所得法規定予以處罰

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適用免填發憑單規定者除外)之義務,違反扣繳義務,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除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扣繳義務人如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及次年度1月底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縱使所得人已將該筆未扣繳稅款之租金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稅申報,雖免再由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惟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仍會被處罰,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經國稅局查明扣繳義務人非屬故意且查獲日前5年內未曾違反扣繳規定,將按2021年度應扣未扣之稅款36,000元處以0.2倍罰鍰7,200元。

2023年1月18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之應付帳款若逾請求權時效後,但仍未給付其債權人時,營利事業應轉列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經營時,若產生應付費用或應付帳款並未支付予其債權人時,營利事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時,營利事業之後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債權,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債權人,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之會計年度轉列營利事業之其他收入。 依民法125條至127條的規定,債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性質分別為2年、5年或15年,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報酬、代墊款等款項,其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利息、租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從而,營利事業之債務如其債權人逾時效未行使請求權,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以後會計年度營利事業若實際給付,得於給付之會計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舉例,近日查核甲公司20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期末應付款項中有1筆屬2015年6月份的租金1百萬元未給付,該筆債務已逾5年請求權時效,且債權人沒有可延長請求權時效的特殊情形(如請求權時效中斷),所以其債權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國稅局予以調整增列其他收入新台幣1百萬元。

2023年1月10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於2022年度取得股利收入應彙總列入11-12月期免稅銷售額並申報營業稅

營利事業有兼營投資業務,於年度中取得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當營利事業經營年度結束後,應將全年度取得之國內外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現正值2022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間(截至2023年1月16日止),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全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之現金及股票股利)應彙總列入這期(11-12月)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

2023年1月9日 星期一

外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收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

外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收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與國內有人力或勞動需求之營利事業簽訂要派服務合約,所取得之收入性質係屬佣金或人事管理之對價,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不適用上述條文按營業收入15%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 某外國甲公司與我國境內乙公司簽訂管理服務契約,派遣船員提供工程船作業服務,經查上述外國營利事業甲公司係仲介派遣符合境內乙公司要求資格之船員,雖乙公司主張船員仍由外國甲公司指揮監督,惟依據契約,境內乙公司有權要求提供合於規範之船員並決定派遣船員派赴地點及執行工作任務,又派遣之人員如因執行業務發生損害,亦由我國境內乙公司承擔,依經濟實質觀之,實際雇主應為境內乙公司,依法律規定,上述案件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之範圍,並不包括人力派遣服務,被派遣至國內要派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人員,係在國內要派營利營利事之指揮監督下從事工作,實際雇主為國內要營利事業而非外國派遣營利事業,其勞務報酬應屬中華民國台灣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所得稅。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該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非屬營利事業之所得,應將該退還貨物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購買上述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額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退稅額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2023年1月4日 星期三

公司負責人之勞健保投保常見問題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 一、 健保是強制加保,公司負責人應投保於自已的公司或其他公司 (1) 若公司負責人在其他公司有全職工作時,則不必投保於自已公司 (2) 若公司負責人投保於職業工會、區公所或掛名眷屬時,公司負責人應於自已公司投保健保,並且成立自已公司之健保投保單位。 二、 依公司規模,投保金額有所不同 (1) 公司員工若不滿5人,最低投保金額為36300元,每月健保費1877元。 (2) 公司員工若滿5人以上,最低投保金額:45800元,每月健保費2368元。 (3) 上述員工人數不論是否超過5人,負責人不得計算於內。 (4) 負責人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員工投保金額。 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 一、 公司負責人之勞保不是強制投保,從而公司負責人之勞保得投保於公司、職業工會或繳納國民年金。 二、 公司負責人無就業保險,亦無勞工退休金。 三、 若公司負責人在創業前,已有多年之勞保年資,得選擇持續投保勞保以累積年資。 四、 公司負責人之勞保投保金額得從最低基本工資起算 五、 負責人之勞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員工投保金額。 負責人投保國民年金或勞保之差異 一、 負責人可投保國民年金,最便宜,但保障較少 二、 負責人若投勞保於職業工會時,勞保費較低,且保障和投保於公司無太多差異 三、 負責人投保於公司時,保障和投保於職業工會相同,但保費較高。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