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6日 星期二

債權人持假扣押裁定至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之資訊,應注意時效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所以,債權人可於收到假扣押裁定30日內攜帶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之裁判正本及影本,另檢附個人身分證正本就近洽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總局、分局或稽徵所全功能服務櫃檯,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並依收費標準每查調1位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分開計算收取規費。 每件財產或所得資料各收費新臺幣250元。債權人逾期而未聲請執行,上述假扣押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因其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依該執行名義至國稅局各分局或稽徵所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