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8日 星期五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營利事業應申報及計算課徵所得稅基本稅額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營利事業應申報及計算課徵所得稅基本稅額 營利事業出售國內證券之交易所得雖停止課徵所得稅,但仍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所得稅基本稅額。 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為維護租稅公平,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營利事業能繳納最低所得稅基本稅額,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若營利事業未正確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涉有短漏報情事者,除依法補徵稅額,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出售國內乙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計2,000萬元,於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以證券交易損失科目申報2,000萬元,經轉正後核定證券交易所得2,000萬元,雖證券交易所得不需課徵所得稅,不影響課稅所得額,惟甲公司誤將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為證券交易損失,致有短漏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國稅局依法補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230餘萬元外,並裁處罰鍰。

獨資企業變更負責人應申報營業稅

獨資企業變更負責人應申報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雖然營業稅稅籍並無註銷,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給新負責人時,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申報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其權利義務主體為自然人,若轉讓與他人經營,雖然僅辦理負責人變更未辦理註銷登記,仍以原來商號的名稱對外營業,然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的負責人;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的負責人,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自己,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轉讓發生之日起15日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支付之進項稅額,可於次期開始15日前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該進項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王君於110年10月1日約定將該商號之經營權、存貨及固定資產以新臺幣200萬元轉讓與李君,王君應於轉讓時(即110年10月1日)開立以甲商號為買受人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於轉讓之日15日內(即110年10月15日前)就其經營期間9月1日至9月30日銷售額向國稅局申報;而受讓人李君應就其經營期間10月1日至10月31日銷售額於110年11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李君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將該進項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利息,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2022年1月27日 星期四

個人出售因受贈取得之房地,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之房地產現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出售因受贈取得之房地,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之房地產現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自然人出售在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因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要記得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取得成本並非以贈與人最初購買價格認定,而是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 此外,可減除移轉費用係為房地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如交易時所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等必要費用,得提示證明文件減除,未提示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文件的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者,可按成交價額3%認定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舉例說明:轄內民眾甲君於108年10月6日以1,200萬元購買一戶房地產,於110年5月5日將該房地產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於110年10月1日再以1,100萬元出售,惟乙君誤認得以原贈與人甲君取得房地價格1,200萬元作為取得成本,自行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為虧損,故未依限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依規定可減除成本為9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720萬元及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01%+乙君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4萬8千元及土地增值稅87萬2千元】;又乙君未提示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經計算可減除移轉費用為30萬元(成交價額1,100萬元×3%=33萬元,以30萬元為限),核定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170萬元,依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45%,核算應納稅額76萬5千元,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自然人交易房地如屬房地產合一所得稅新制課稅範圍,不論取得方式為何,且不論盈虧,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若未於期限內辦理申報,即便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如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者,應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申報。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如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者,應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申報。 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於遇有需要登錄二張以上之發票時,能逐張印出順序號碼,於最後一張印出合計金額。又依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 20 點規定,同一筆交易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最後一張為代表號,並以其總金額登錄。

2022年1月25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或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或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營利事業購買上述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額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並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額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核發現該公司於109年7月報廢老舊大型車並購置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大型車2輛,每輛取得成本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並於同年9月申請每輛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額40萬元,惟漏未列報該2筆退稅額亦未將該2筆退稅額自資產成本減除,致虛增折舊費用及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若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應將退稅金額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並檢視有無漏報所得額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得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遺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視同農業用地)土地,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證明文件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並作農業使用者,(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8條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若該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又受限於都市計畫書之規定,如「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致無法按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只能繼續維持作原來農業使用者,本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享有農地之相同租稅優惠,以符租稅公平。 換言之,如已依法編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且已可依編定後之使用地類別使用時,縱土地所有權人仍作農業使用,亦無該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規定之適用。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僅證明該土地之現狀作農業使用,至該土地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仍須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納稅義務人常誤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僅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符合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規定,卻疏忽未檢附該土地所屬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未符合法令而補稅。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列報土地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扣除額時,應同時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並符合規定者,始得適用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且貨物移轉時,應視為銷售並開立發票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與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獨資組織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營利事業,應以該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時,權利義務主體也隨之變更,因此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新負責人,並自轉讓之日起15日內報繳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甲君就其獨資之商號讓渡與乙君,同時將該商號帳上存貨1,000萬元及固定資產100萬元一併移轉,惟未諳法令漏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君,致未申報營業稅,國稅局核定其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1,100萬元,除依規定追繳所漏營業稅款55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乙君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有上述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申報,並繳納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以免補稅並處罰鍰。

2022年1月24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董監事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並申報營所稅

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董監事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並課徵營所稅 投資公司當選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自被投資公司取得之董監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與投資公司自國內被投資公司獲配之國內股利依所得稅法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不相同。 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國稅局清查甲公司當年度有取得乙公司董監酬勞1,200餘萬元,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惟甲公司誤將該董監酬勞認屬為國內股利,於申報時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未計入所得額課稅,致漏報課稅所得額1,200餘萬元,經國稅局調增課稅所得額1,200餘萬元,並按所得稅法有關漏報所得規定處罰。

2022年1月19日 星期三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外出租停車位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營業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外出租停車位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營業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而成立,其向住戶所收取之管理費,可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如果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基於活化資產增加收入時,將大樓停車位出租予非住戶,採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收費,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銷售勞務之定義,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大樓管委會自110年7月起採計時收費方式,對外出租停車位予非住戶,每月收取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另採定期出租方式,對外出租停車位供乙公司使用,按月收取租金15萬元;由於甲大樓管委會每月銷售額25萬元(10萬元+1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國稅局將核定其自110年7月起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未辦理稅籍登記對外出租其停車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2021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9.2萬元,不必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2021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9.2萬元,不必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2021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納稅義務人於2022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舉例說明,甲君一家5口,家庭成員除甲君及配偶外,尚扶養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子女2名,還有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6萬元(19.2萬元x5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82.5萬元〔全戶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從而,甲君之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3.5萬元(96萬元-82.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2022年1月18日 星期二

列報扶養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應有實際扶養事實

列報扶養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應有實際扶養事實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外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叔、舅、姑、姨、姪、甥、表兄弟姊妹等)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應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義務及第1123條第3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規定,若為已成年者,並須符合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能列報。 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3位姪子免稅額,經國稅局以上述等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予以剔除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雖未與3位姪子同住,惟確實有資助學費及扶養事實。經國稅局說明告知甲君所謂「扶養」,應取決於有無共同生活及實際扶養之客觀事實。 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有先後順位之分,因此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時,自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先者為先。原則上應由直系血親優先扶養,若係由扶養義務順位在後之家長列報,則納稅義務人自應就該家屬之直系血親無法扶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時,應注意須具有以永久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並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時,始能列報,以免遭剔除補納所得稅。

2022年1月17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物時,應注意其外銷收入之認列時間點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應注意收入認列時點,據以歸屬正確年度的銷貨收入。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二、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舉例說明,甲公司外銷貨物於110年12月28日報關出口貨物金額100萬元,該批貨物於111年1月10日才運送至國外客戶並收取貨款,在稅務會計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按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故該筆收入應申報為110年度銷貨收入。

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施行

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施行 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我國於2016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於2017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 為避免對臺商全球投資布局造成影響,上述CFC制度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嗣立法院2019年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專法),附帶決議請財政部於資金專法施行期滿(2021年8月16日)後1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CFC制度施行日期。 為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行政院於2022/1/14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2022年1月15日 星期六

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之各階段行政訴訟期限為何?

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核定之稅捐不服,可依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或提起,會因「程序不合」遭到駁回。 「程序不合、實體不究」為行政訴訟之法理,納稅義務人應嚴格遵循各階段行政訴訟之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分述如下: 一、申請復查: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送達或公告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如無應補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或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申請復查。 二、提起訴願:如不服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復查決定,得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財政部或地方政府提起訴願,或送交原處分機關(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向財政部或地方政府提起訴願。 三、提起行政訴訟: (一)如不服財政部或地方政府之訴願決定,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如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納稅義務人應於法定期限內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以避免錯失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022年1月13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應核實申報房地產交易所得

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居住者正義,並達遏止逃漏目的,財政部五區國稅局自民國109年起針對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合於地合一課稅範圍之不動產交易列選查核。 自民國105年度起,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又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A公司108年度申報取得土地成本5,161萬餘元,經調閱土地異動索引資料,案關土地原所有權人甲君為其股東,因移轉標的為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另調閱甲君房地合一核課資料,查得甲君與A公司簽訂借名登記協議書,雙方協議由甲君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投標,拍定價額2,180萬餘元,其移轉案關土地交易價格亦為2,180萬餘元。A公司經本分局調帳查核後未能提示帳簿資料供核,依前揭查得資料核實認定出售土地成本為2,180萬餘元,加計取得土地登記代價、印花稅及規費後,核定出售土地成本及費用為2,205萬餘元,調增土地交易所得額2,956萬餘元,補徵所得稅779萬餘元。 營利事業若出售不動產合於所得稅法應課徵房地合一稅之不動產,應依實際取得成本費用申報扣除,如經國稅局查獲虛列成本費用後,國稅局會依稅法規定予以補稅並予以處罰。

營利事業銷售或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給與或索取憑證

依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銷售或購進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應按未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亦配合修正,非屬故意者,一年內經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查獲,分別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2%、2.5%、3%罰鍰。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向應使用統一發票之A公司購進貨物110萬元(不含稅),未依規定取得A公司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未取得憑證總額,處甲公司5%以下罰鍰。因甲公司非屬故意且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之違章行為,故按查明認定之未取得憑證總額110萬元處2%罰鍰22,000元。 營利事業銷售或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以免被查獲後遭處罰。如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因銷售人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2款,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檢舉或已取得該進項憑證者;或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國稅局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免予處罰。

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應辦理清決算申報,且其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不必課徵營業稅

獨資資本主因原負責人死亡,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及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惟繼承人代為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時,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免再由獨資資本主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繼承人繼續經營該商號,申請變更負責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得免課徵營業稅。

2022年1月12日 星期三

員工於尾牙活動時取得之獎金或獎品,扣繳義務人應負扣繳義務

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機會中獎所得時應負扣繳義務如下: 一、所得人為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取10%,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但每次中獎獎金或獎品應扣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免予扣繳;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額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二、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於代扣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納。 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12月15日舉辦年終尾牙活動,購入iPhone 13手機10支做為摸彩獎品,每支手機購入價格為35,000元,當日幸運中獎的10名員工皆為居住者,甲公司須先代扣每名中獎員工3,500元(35,000元x10%)的扣繳稅款,並於111年1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111年2月7日前向國稅局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自111年1月1日開始,因111年1月3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所以申報截止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2月7日,至非居住者所得部分,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憑單申報可透過網路、人工及媒體方式辦理申報,而使用網路申報不受時間及地點之限制,24小時均可上網辦理,例假日也能上傳申報,便捷省時有效率,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安裝,即可進行憑單申報作業,儘早辦理申報。 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可透過網路辦理更正申報,但要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將前次申報資料覆蓋,所以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的資料,以免造成缺漏,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周璧珠主任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00 撰稿人: 張秀珍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1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1-10 更新日期:2022-01-10 點閱次數:311

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如未涉及租稅規避情事,其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若要保人已於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之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除該筆保險涉及租稅規避情事外,原則上其保險給付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08年7月死亡,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之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為配偶乙,乙於108年2月先於甲去世後,要保人甲並未向保險公司變更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依此似應認屬該筆保單為無指定受益人之保單,惟經檢視保險契約內容約定有:「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是該保單受益人雖已過世,惟依照保單條款約定係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仍屬有指定受益人之保單,故該筆保險給付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營業人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土地屬債權買賣行為,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財政部101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規定,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不動產登記請求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於損益表營收調節說明填載出售資產600萬元,惟未申報處分資產利益及損失。 甲公司提示相關合約書等資料,進一步發現該公司於102年間以4,000萬元向王君購買臺中市某地段土地、106年間以30萬元向乙公司購買座落於該筆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廠房,房地均借名登記於甲公司負責人配偶陳君名下;嗣後並陸續於該筆土地上擴建及修繕未辦保存登記廠房,108年間由陳君簽訂買賣契約書以6,000萬元出售房地與林君並完成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甲公司以價金6,000萬元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房地,依財政部上開令釋規定係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林君,惟甲公司僅開立統一發票600萬元予買受人,除應補徵營業稅270萬元外,並按短漏報處罰。至於甲公司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則以出售該筆債權之收入6,000萬元減除其成本及相關費用(擴建、修繕、仲介費、土地增值稅等)計4,400萬元後之所得額1,600萬元,按稅率20%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20萬元,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2022年1月7日 星期五

營業人承租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支付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新解釋函令

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若營業人承租非屬前開自用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2022年1月6日 星期四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之財產,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行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尚有爭議,嗣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該筆財產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如未依規定申報該筆遺產,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之翌日起算核課期間。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2年4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於申報期限內(102年9月30日)辦理遺產稅申報,嗣經該局查得,甲君生前將所有之A土地借名登記於乙君名下,繼承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該筆土地,經法院於108年8月15日判決確定乙君應將A土地所有權移轉予甲君之繼承人公同共有,甲君之繼承人未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A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有漏報遺產總額情事,該局乃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並裁處罰鍰。甲君之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時,已逾原遺產稅申報日起算5年之核課期間,不應核課遺產稅及裁處罰鍰。經該局復查決定以該筆遺產之核課期間應自108年8月15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之翌日起算,尚未逾核課期間,復查駁回。

財政部公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2021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之授權規定,財政部訂定並公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一、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範圍: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二、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之適用對象 (一)綜合所得稅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納稅義務人或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 3、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4、 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繳稅款。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1、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連續4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3、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繳稅款。 (三)各稅目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 三、分期期間: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稅款,最長以36期為限。 四、加計利息:各期應自應繳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加計利息。 五、提供擔保:依本辦法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填具該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2022年1月5日 星期三

2021年起自然人交易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應課稅!

自然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自2021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則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 納稅義務人應於2022年5月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三、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新一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 四、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請記得保存交易相關憑證,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供國稅局核實認定。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