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5日 星期六

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之各階段行政訴訟期限為何?

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核定之稅捐不服,可依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或提起,會因「程序不合」遭到駁回。 「程序不合、實體不究」為行政訴訟之法理,納稅義務人應嚴格遵循各階段行政訴訟之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分述如下: 一、申請復查: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送達或公告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如無應補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或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申請復查。 二、提起訴願:如不服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復查決定,得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財政部或地方政府提起訴願,或送交原處分機關(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向財政部或地方政府提起訴願。 三、提起行政訴訟: (一)如不服財政部或地方政府之訴願決定,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如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納稅義務人應於法定期限內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以避免錯失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