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4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董監事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並申報營所稅

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董監事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並課徵營所稅 投資公司當選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自被投資公司取得之董監酬勞,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與投資公司自國內被投資公司獲配之國內股利依所得稅法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不相同。 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國稅局清查甲公司當年度有取得乙公司董監酬勞1,200餘萬元,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課稅,惟甲公司誤將該董監酬勞認屬為國內股利,於申報時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未計入所得額課稅,致漏報課稅所得額1,200餘萬元,經國稅局調增課稅所得額1,200餘萬元,並按所得稅法有關漏報所得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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