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日 星期一

納稅義務人若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或稅捐處發出之核定稅額通知書、繳款書或罰鍰處分書等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如不服該處分時,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倘對國稅局或稅捐處之復查決定仍不服時,應依法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復查程序,為訴願提起之前提要件(又稱訴願先行程序),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須先申請復查,由國稅局或稅捐處進行審查該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及妥適性,納稅義務人不得直接提起訴願。 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為30日不變期間,起算時點依不同情況說明如下:(一)核定稅額通知書「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二)核定稅額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三)依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如果申請復查期限的最後一天遇到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惟最後一天如遇調整為彈性補班日之情形,因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則無往後順延規定之適用。 復查申請方式須填具復查申請書,且納稅義務人(即申請復查之人)務必簽名或蓋章,並檢附證明文件,除向原國稅局或稅捐處臨櫃辦理外,亦可透過郵寄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登錄申請(仍應檢附已簽名或蓋章之復查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郵寄至國稅局或稅捐處才完成申請程序)。另如超過30日法定期限才申請復查之案件,國稅局或稅捐處會以程序不合駁回,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以避免損及自身法律上權益。 提供單位:法務組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