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7日 星期六

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於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贈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自前一年11月起至該年10月底為止12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該項措施係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尚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調整情形,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 現行遺贈稅之免稅額分別為1,200萬元及220萬元,係於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調整基期為98年,適用之97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3.49(96年11月至97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比較,上漲幅度11.09%,已達10%以上,爰按上漲程度分別調整為1,333萬元及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現行遺贈稅3級累進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係於106年5月12日修正生效,調整基期為106年,適用之105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9.70(104年11月至105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比較,上漲幅度4.17%,未達10%,尚無須調整。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現行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係於102年12月31日調整公告(10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調整基期為103年,適用之10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7.68(101年11月至102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比較,上漲幅度6.32%,未達10%,尚無須調整。 上述公告金額適用於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公告內容可至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規\111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

收到行政執行分署欠稅傳繳通知書時,應如何處置?

甲君以電話詢問,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分署(以下簡稱執行分署)通知欠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繳納? 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國稅局將依法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分署會以信件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民眾若收到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書,除可向國稅局洽詢是否有欠稅,亦可至執行分署網站或撥打104電話查詢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電話是否正確,並進一步致電確認真偽,確認無誤後,可依下列方式繳納稅款: 一、欠繳金額3萬元以下者,可持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於繳款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 二、持傳繳通知書到執行分署以現金或信用卡繳納或就近至國稅局開立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 三、購買郵政匯票,將匯票正本連同通知書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執行分署或移送機關。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如果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准予分期繳納,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經濟負擔。 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書,切勿置之不理,應儘速利用上述繳納方式繳納稅款,以免後續發生被扣薪資、扣存款,甚至不動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底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常見違章態樣

營利事業兼營投資業務於年度中取得之國內外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暫免」列入取得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暨「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以下簡稱兼營辦法)規定,應將全年度取得之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 現行營利事業除了經營本業外,不免從事一些業外的投資,倘取得被投資公司分配的股利收入,即成為兼營營業人,依前揭規定,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營業稅時,列報免稅銷售額,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惟許多營業人因當年度無免稅銷售額,而漏未將年度中取得獲配之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營業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或是雖有申報卻計算錯誤,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常見的違章態樣如附表。 舉例說明,甲公司分別於110年7月15日及9月15日取得國內乙公司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國外丙公司的股利收入350萬元,甲公司應於111年1月1日至17日(1月15日適逢例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展延至同年月17日。)申報110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彙總將550萬元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倘若甲公司未將550萬元股利收入申報及未依兼營辦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漏報短繳營業稅額1萬元,將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即5千元。若甲公司僅列報國內乙公司的股利收入200萬元,並依兼營辦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惟漏列報國外股利收入350萬元,致漏報短繳營業稅額5千元,仍將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即2千5百元。若甲公司已申報550萬元股利收入,且已依兼營辦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但因計算錯誤,致短報及漏報短繳營業稅額3千元,則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即750元。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年度結束時應記得將全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辦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

家庭費用及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家庭之費用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立法意旨在於營利事業費用與家庭費用應予明確劃分,以符合財務會計上企業個體原則,避免營利事業與自然人間費用產生混淆不清而互相流用之情形。 對違反稅法規定所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為免抵銷制裁效果,使之成效不彰,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又依各項法規所裁處之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營運所產生之必要費用,倘准予列為費用或損失,等同以政府稅收予以補貼受處罰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應繳納之罰鍰由全體納稅義務人買單,如此使處罰效果打折,並違反租稅公平原則,所以罰鍰也不准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將負責人信用卡年費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處罰鍰共50餘萬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由於個人信用卡年費為家庭費用,非屬企業費用,及交通罰鍰非屬公司營運所產生之必要費用,因此遭國稅局依法律規定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平時發生之各項費用,應按財務會計原則詳實記錄,惟於所得稅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申報時自行調整減除與經營業務無關之損費及各項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進口貨物所取得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不得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進口貨物所取得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不得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因完稅價格無法即時核定時,海關核准以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案件,會核發「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該文件僅係海關押款之證明,非屬載有營業稅額之進口貨物稅費繳納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及第33條規定,不得作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 甲公司經營水產批發,於109年5月時進口活體貨品,採押款繳納保證金新臺幣500萬元後先行辦理進口貨物通關,並取得「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雖然該收據已加註「本收據聯請勿持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應持『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警語,但甲公司以「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申報扣抵109年5月至6月(期)之營業稅銷項稅額,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2021年11月12日 星期五

營業人將貨物抵償債務,應按時價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以其購買供銷售之貨物,抵償所積欠債務時,應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 營業人將其貨物與債權人協議用於抵償所積欠債務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債權人。 舉例說明,甲商號因週轉不靈,無力償還積欠乙君之債務,雙方協議以甲商號帳上之存貨一批成本新臺幣8萬,市價10萬之貨物清償所欠債務,因其性質為視為銷售貨物,甲商號應依時價開立10萬元之發票交付乙君。 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如經國稅局查獲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除就短漏開之銷售額補稅外,並將處以罰鍰。

保單之受益人非要保人時,其受領之保險給付應申報基本所得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有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申報基本所得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依國稅局提供之查調所得資料申報綜合所得淨額20萬元及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 惟國稅局查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有受領非死亡之保險給付合計1,655萬元(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加計所得淨額20萬元後,已超過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670萬元,未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經計算張君基本所得額1,675萬元及基本稅額為201萬元【(1,675萬元-670萬元)×20%】,減除張君已自行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核定張君漏報保險給付應補稅額200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80萬元罰鍰。

2021年11月11日 星期四

居間買賣收取佣金後,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擔任仲介人,替買賣雙方居間連繫,交易成立後,如有收取佣金,應屬執行業務所得,故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付給仲介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自然人,應在辦理取得收入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取得之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若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者,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以一般經紀人的費用率為20%,是佣金收入減除20%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應稅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舉例而言,吳君因其移民從而需要出售其居住之不動產,王君獲悉後居間仲介吳君以3,500萬元出售該不動產及協助相關簽約事宜,嗣後王君於109年收取房屋買賣價款3%之佣金收入105萬元,王君因未保有相關必要費用資料,可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後,應申報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84萬元〔105萬元*(1-20%)〕。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買賣取得的收入應屬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收入,漏報上述所得時,除補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2021年11月10日 星期三

因離婚自前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規定取得之房地產,於出售時應申報所得稅

自然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於該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屬於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上係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如果取得原因係因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以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準。 甲君雖於107年間因離婚自前配偶取得房地,但係以前配偶原取得該房地之日期來判斷是否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或是依舊制將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之綜合所得課稅。換言之,如甲君之前配偶取得該房地之日期在105年1月1日以後,則甲君出售該房地時,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反之,如在105年1月1日之前,甲君則應將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預收訂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貨物如於發貨前收取價款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申報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依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規定,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且於發貨前已收取貨款者,應就預收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甲於110年6月間向乙傢俱行訂購總價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皮製沙發1套並支付訂金30,000元,雙方約定於110年8月底交貨。乙傢俱行應於收取該訂金時,先行開立金額30,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嗣後於110年8月底將該沙發送交甲時,再就剩餘價款開立金額70,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

2021年11月8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處分國外有價證券,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

營利事業處分國外有價證券,處分所得或損失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至於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應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間出售日本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產生利得5,000萬餘元,甲公司誤以為該筆利得屬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而漏未申報,經國稅局查獲甲公司短漏報課稅所得額5,00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除處分國外有價證券利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若國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如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購買乘人小客車,應依稅法規定提列折舊,以免補稅

稅法對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另外對經營小客車租賃為業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過限額之折舊,不予認定。 國稅局查核某食品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財產目錄新增1輛在108年1月1日購入之乘人小客車,取得成本為400萬元,預估殘值50萬元,公司直接以購入成本400萬元按5年計算列報折舊,未依限額250萬元計算調整,以致超提折舊,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以上述為例,國稅局列表說明如下: 公司申報之折舊 (400萬元-50萬元)÷5年= 70萬元 稅法規定之折舊 70萬元× 250萬元÷400萬元=43.75萬元 公司超提之折舊 70萬元-43.75萬元= 26.25萬元

2021年11月7日 星期日

如何應對稅務員惡意查稅

一、 告知稅務員下列法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刑法第129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如果惡意查稅,就到有管轄權地檢署(五區國稅局各分局或稽徵所之所在地)提交刑事訴訟告訴狀。如果起訴或判決確定,這些人的公務員生涯就結束了。 二、 要求稅務員查稅之前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和第12條之規定,正式發公文(就是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行政處分)後方得正式從事行政調查,並要求從事稅務調查時要全程錄影錄音,以確保納稅義務人之法律權益。若稅務員以稅捐稽徵法第30條為理由要進行稅務調查,請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和第12條之規定,要求稅務員優先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三、 依中央法規標法第3條和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之規定: 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以外,均為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規定只可以約束行政機關本身及其人員(國稅局及稅務員),不得約束一般人民。換言之,國稅局若以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是對外不生法律效力。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張對其不生法律效力。 四、 若國稅局要求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時,建議把舉證責任還給國稅局。因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裏面有全部納稅義務人的金流,請國稅局自行發文向財政資訊中心聲請協助。納稅義務人有協力義務,但不是舉證責任。協力義務不等同舉證責任。 五、 國稅局的行政處分若有違誤,請告知稅務員。請他們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如果再不行,就把這些惡意查稅的稅務員向各地檢署提告,並把這些人的名字公告社會。 六、 法律適用順序: 個別稅法解釋函令、施行細則、本法。若稅務員不是以上述三個法律適用順序來查稅,那就是惡意查稅,建議提起刑事訴訟,教訓這些稅務員。

2021年11月3日 星期三

自然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常見錯誤

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常見錯誤態樣試整理如下: 一、繼承或受贈取得成本申報錯誤: 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地,應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取得成本。 二、未拆分共有房地之成本或費用: 共有人出售共有房地,共同負擔相關成本或費用,應按持分比例拆分成本或費用,不得虛報成本或費用。 三、誤認交換房地不用申報: 交換視同交易,交換房地不論有無收付價金,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但如係自然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換房屋,以及個人提供自有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以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交換房屋、土地,且均無因價差而收取價金之情形,即可免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四、誤認交易虧損不用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須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交易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五、證明文件未備齊: 申報時應檢附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合法支付憑證等,自然人列報扣除裝修費用,但僅提供估價單,未有合法支付憑證,以致國稅局無法核實認定。 納稅義務人有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預售屋、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或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若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應申報而未申報,將處以罰鍰。

2021年11月1日 星期一

將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應由出租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為租賃所得,應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是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惟不影響財產出租人為租賃所得人之認定,故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並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申報扣繳憑單,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名下房屋委託其子乙君管理,授權其子乙君代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與承租人約定將租金交付乙君,甲君雖主張該租賃所得之所得人為乙君,惟查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故乙君僅係代理其父甲君簽訂租賃契約,該租約之效力仍及於出租人本人(即甲君),故出租財產之租金仍屬財產出租人(即甲君)之租賃所得,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縱租金約定讓與乙君受領,出租人甲君仍為系爭租金之所得人,自不得依其主張變更所得人為乙君。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