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0日 星期三

營業人銷售貨物預收訂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貨物如於發貨前收取價款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申報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依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規定,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且於發貨前已收取貨款者,應就預收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甲於110年6月間向乙傢俱行訂購總價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皮製沙發1套並支付訂金30,000元,雙方約定於110年8月底交貨。乙傢俱行應於收取該訂金時,先行開立金額30,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嗣後於110年8月底將該沙發送交甲時,再就剩餘價款開立金額70,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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