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1日 星期四

居間買賣收取佣金後,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擔任仲介人,替買賣雙方居間連繫,交易成立後,如有收取佣金,應屬執行業務所得,故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付給仲介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自然人,應在辦理取得收入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取得之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若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者,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以一般經紀人的費用率為20%,是佣金收入減除20%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應稅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舉例而言,吳君因其移民從而需要出售其居住之不動產,王君獲悉後居間仲介吳君以3,500萬元出售該不動產及協助相關簽約事宜,嗣後王君於109年收取房屋買賣價款3%之佣金收入105萬元,王君因未保有相關必要費用資料,可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後,應申報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84萬元〔105萬元*(1-20%)〕。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買賣取得的收入應屬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收入,漏報上述所得時,除補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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