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1日 星期三

分期繳納欠稅後不一定會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納稅義務人因積欠稅捐而被國稅局辧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雖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核准分期且如期繳納時,仍須等到欠稅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會被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國稅局除通知地政或監理機關對欠稅之納稅義務人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外,仍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縱使欠稅經法律部行政執行署同意分期繳納並如期繳納中,但為防止欠稅之納稅義務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須將所滯欠的稅捐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國稅局才會通知上述有關行政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應補繳稅額20萬元,稅額繳款書已合法送達,甲君逾繳納期限卻仍未繳納,亦未提供相當之擔保,國稅局為保全稅捐債權,通知監理機關就甲君名下車輛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後,甲君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獲准,因打算出售該車輛,請國稅局塗銷禁止處分。國稅局表示,甲君雖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許可其得分期繳納,但尚未全數繳清,仍屬欠繳應納稅捐,在其未依規定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應納稅捐數額財產作為擔保前,仍無法塗銷該車輛的禁止處分登記。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