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應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 依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訂定「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得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足資證明其受控交易之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之其他文據取代。 換言之,營利事業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應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全年收入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5億元以上,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之營利事業,若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而與境外關係人交易;或屬其他營利事業,而與境外關係企業交易者,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三、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之營利事業,若享有租稅減免優惠,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一)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200萬元;(二)享有其他租稅優惠(如五年免稅)。四、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之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超過800萬元,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簡言之,營利事業全年收入總額未達3億元或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即可不用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其他文據取代。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申報期限展延至110年8月2日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財政部5/31公告109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CRS)資訊申報期間,由原本11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展延為6月1日至8月2日。 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辦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申報金融機構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CRS辦法所定申報期間,財政部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申報期間。因COVID-19疫情影響,金融機構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反映人力調度趨緊,於原訂6月期間完成申報尚有困難,該部依CRS辦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於5/31公告延長109年度CRS資訊申報期限至110年8月2日。 金融機構於營運許可情況下,應提早準備申報資料,並提醒申報109年度CRS資訊相較108年度有3項差異,包括新增應申報英國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帳戶資訊、應申報全部既有個人與實體帳戶資訊,及採用新版XML檔案申報格式規範。新檔案格式可至財正部「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系統」(網址https://www.cfi.mof.gov.tw)下載,如有系統操作相關問題,可撥打電話0800-808-228洽詢客服人員。

2021年5月29日 星期六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應行注意事項

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其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者,於適用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時,免事前申請(惟應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右下方之「附註八、□」打「✓」),即得就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惟其帳載結算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者,則其仍應依帳載結算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採上述計算方式者,如營利事業同時符合開立電子發票獎勵措施,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者,於換算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時,應先降低1%,再按80%計算。 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自政府領取之免稅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帳列其他收入,申報時再自行依法調減該免稅之其他收入,並以調減後之營業收入與非營業收入,計算調整後之純益率,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者,仍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021年5月28日 星期五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實質投資享租稅優惠

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下簡稱企業)以盈餘在我國國內進行實質投資,以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企業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如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實質投資金額,在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企業盈餘從事實質投資之租稅優惠措施,必須在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從事實質投資,而資本支出項目,不包括購買土地及非為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以108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盈餘投資為例,實際支出金額係指109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因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取具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所載金額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且於該期間實際支付金額為範圍。

如企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才完成投資,且實質投資達100萬元,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可填具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實際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向國稅局申請重新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舉例說明,A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7年度及108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500萬元及400萬元,A公司在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其未分配盈餘500萬元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25萬元;又A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以107年度及108年度盈餘購買機器,並於110年3月1日交貨並支付價款900萬元,該項實質投資屬108年度盈餘400萬元部分,於110年5月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而屬於以107年度盈餘實質投資500萬元部分,則可於完成投資日(110年3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申請退還溢繳稅款25萬元。

適用租稅優惠之資本支出,如在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延長至6月14日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6月14日,財政部衡酌全民防疫為當務之急,且110年所得稅報稅期限已延長至6月30日,同步公告延長全國各區國稅局全面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含臨櫃查調所得、協助網路報稅及遞送證明文件等)至6月14日止。

本於防疫優先原則,並維持公務正常運作,國稅局除配合在6月14日以前,不提供所得稅申報之臨櫃查調所得或扣除額、協助網路申報服務外,其餘臨櫃申辦業務雖然維持正常,但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執行實聯制洽公措施、控制人流及維持社交距離,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除非申辦事項具有時效性或緊急性須及時處理外,請民眾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洽辦,一起配合防疫措施,共同守護臺灣。

今年申報新增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2項新措施,民眾可使用手機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申報綜合所得稅,手機、平板及電腦都可以利用「行動電話認證」進行身分認證,只要選擇電信業者、輸入行動電話號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健保卡卡號,即可快速登入申報系統,下載10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後就可以報稅,全程無需使用讀卡機,免出門、免安裝APP,就可依查詢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輕鬆完成申報。


2021年5月27日 星期四

打工提供身分證件及印章時應小心,以免遭人浮或虛報薪資以致違法!

 暑假為學生打工旺季,請留意勿隨意將身分證及印章轉交他人使用,以免成為虛列、浮報薪資之人頭,導致違法不可不慎!

營利事業利用人頭浮、虛報薪資費用,如經查獲,除補稅並處以罰鍰外,知情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恐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另配合浮、虛報薪資之人頭,亦可能面臨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逃漏稅捐罪之刑責。

舉例說明,A公司負責人甲君知悉乙君在公司僅於暑假期間短暫任職領薪,卻濫用乙君留存之身分證件及印章,製作乙君該年度在公司領取全年薪資所得之不實資料,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浮報薪資費用,逃漏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新臺幣22萬餘元,經國稅局查獲,A公司除補稅處罰外,其知情負責人甲君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

若乙君知悉上開事實仍配合提供身分證件予公司逃漏稅之用,其與甲君合謀共議者,可能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縱乙君未與甲君合謀共議,惟因係出於幫助之意者,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


  

2021年5月26日 星期三

呆帳損失發生原因不同 證明文件也不同

企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有時發生客戶積欠帳款之情形,如應收帳款未能收回時,企業應瞭解帳款無法收回的原因,不同原因在列報呆帳損失時,應取具證明文件也不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兩種情形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可以在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列報呆帳損失,第一種是債務人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第二種則是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呆帳之催收應為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如債務人已倒閉、逃匿,仍應將存證函寄送至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營利事業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以確認債務人之營業地址及營業狀況。另外,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未能收取帳款者,應自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並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公布貨物稅條例修正第2條、第4條、第11條之1及第12條之5條文

 為持續鼓勵購買節能電器及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1條之1、第12條之5」修正法案,經總統5/26修正公布,應於5/28施行。

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新臺幣(以下同)2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2年至112年6月14日。

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以下簡稱本條文)除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外,另中古汽車出廠年限修正為10年以上及刪除中古機車登記滿1年限制、放寬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不以同一人為限等規定。

為利徵納雙方遵循並保障消費者權益,財政部將於近期預告修正「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草案。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符合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規定者,自本修正條文生效日起即可提出申請。

因為疫情升溫,為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汽、機車產製廠商及進口商依上開規定申請退稅,請利用網際網路提出申請;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亦請多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或以郵寄方式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110年3-4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110年3-4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今(25)日下午1時30分在東森財經新聞臺頻道,以現場直播方式順利開出特別獎、特獎中獎號碼各1組、頭獎至六獎中獎號碼3組及增開六獎中獎號碼1組,並開出雲端發票專屬一百萬元獎30組、二千元獎16,000組及五百元獎100萬組。

本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59518250」,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81016847」,頭獎獎金20萬元3組中獎號碼分別為「22884739」、「80660537」、「62637675」,另增開1組六獎中獎號碼為「187」。30組雲端發票專屬一百萬元獎項中獎字軌號碼分別為「LQ18540362」、「LF87614282」、「LJ74369860」、「LP52709557」、「LP98885134」、「MG84375503」、「LR91046185」、「MH51827717」、「LL05952775」、「LU72988930」、「LT05674239」、「ML79108573」、「MN32089026」、「LQ35256266」、「LN80660758」、「LV34187647」、「LG81288646」、「LH64425781」、「LM10113487」、「LM66165024」、「LL34952361」、「UY23103288」、「ML58847341」、「LM16136603」、「LJ97817077」、「LV26719379」、「LL36878039」、「MA28702516」、「LM25399610」、「LT82138266」;雲端發票專屬二千元獎16,000組及五百元獎100萬組獎項中獎字軌號碼也已公布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invoice.etax.nat.gov.tw/)提供查詢。

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為110年6月6日至110年9月6日,請記得對獎,中獎人應於領獎期限(110年9月6日)內領獎。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或已辦理歸戶者,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會員卡儲存雲端發票者,會員卡店家也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至於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得選擇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是否中獎。






2021年5月24日 星期一

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因應108年7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落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另配合實務作業檢討,財政部擬具「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法案,5/21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施行。

上述土地稅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上述要件者,亦可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二、明定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以符合稅捐稽徵實務。

上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需用土地人證明」,財政部將依修正條文之授權規定,於近期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以利遵行。

2021年5月21日 星期五

個人贈與,應以贈與契約書立約日認定贈與日及贈與所屬年度

民眾贈與財產,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均應以訂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認定贈與所屬年度,依法計算該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現行為220萬元),並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亦即不論贈與動產或不動產,只要當事人間贈與意思合致,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而贈與之時點即為贈與契約書立約日。自然人贈與標的如果是不動產,贈與稅未繳清前,依法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

 舉例說明,甲於109年12月21日向國稅局辦理109年度贈與A地予其子之贈與稅申報,因A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00萬元低於免稅額220萬元,甲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後,於109年12月30日向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甲於110年1月5日向國稅局辦理110年度贈與B地予其女之贈與稅申報,以B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10萬元亦低於免稅額220萬元,申報贈與淨額及贈與稅額均為0元,惟經國稅局之承辦人核對後向甲解釋,其贈與B地予女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為109年12月10日,贈與年度應為109年度,而非110年度;即該2次贈與均屬109年度之贈與,贈與金額應合併計算,故109年度贈與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合計410萬元(A地200萬元+B地21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190萬元,贈與稅額應為19萬元。

 贈與總額及贈與稅是按年計算課徵,自然人應以贈與契約書之立約日來認定贈與行為發生日及贈與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同一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額,以免申報錯誤。

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且當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責令該營業人應賠付溢付中獎獎金之情形

財政部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增訂第1項第6款,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其他經該部公告情形,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其所在地各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該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並公告營業人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應於110年5月24日以前申報該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屆期未申報該期明細表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應依該條第1項規定辦理。

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原為110年5月17日(5月15日為週六例假日順延),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110年5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1100號公告展延至110年5月31日。但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3條及第3條之1規定,該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應於110年5月25日開獎,為維護給獎正確性及兼顧中獎人權益,因此,修正上開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並公告營業人應賠付溢付中獎獎金之情事。

截至110年5月20日止約有1萬1千餘家營業人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財政部已於110年5月19日函請各區國稅局加強輔導尚未申報之營業人於110年5月24日以前申報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務請配合各區國稅局之輔導辦理申報,以避免因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致須賠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為確保統一發票給獎正確性,避免營業人於開獎後再補開立中獎發票詐領獎金,財政部已有相關防弊機制,將依營業人申報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與中獎發票資料加強勾稽,如發現營業人於開獎後更正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並利用空白發票開立統一發票詐領獎金者,國稅局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具函追回其獎金,並移送各地方地檢署依法偵究辦,請勿以身試法,以維護統一發票之推行。


 


該部呼籲,此次因應疫情升溫,展延110年3-4月營業稅申報期限至5月31日,惟配合統一發票開獎並保障消費者中獎權益,請尚未申報110年3-4月期統一發票明細表之營業人,儘速辦理申報或傳送,以維中獎資料之正確性。

承攬工程已完工,不論是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

營造業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列報當年度工程收入時,常誤認承包的工程應等到工程款全數收取後,其工程才完工,致使實際完工工程,因工程款延遲或訴訟等原因尚未收取,而將該工程列為在建工程,未列報工程收入,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

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權責發生制,按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舉例而言,甲營造公司帳列在建工程之A工程,其發包商乙公司將其帳列為固定資產,經國稅局查得A工程合約書及乙公司完工驗收資料,該工程確實已完工。甲公司雖提出說明,其帳列為在建工程係因工程保留款有爭議,部分工程款尚未收取,因此帳列在建工程。惟依法令規定,A工程損益業已實現,甲公司應列報為108年度之營業收入,不以工程款收取年度為列報營業收入年度,又因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國稅局除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補稅並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為當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2021年5月20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於2021年出售房屋和土地,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有所改變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土地交易所得不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16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1.0)。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2.0),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新舊三種制度之差異。


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稅.2.0之房地,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以其出售房地交易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按適用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惟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若出售屬房地合一稅1.0之房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但書規定,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亦不得於收入項下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地,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從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申報及課徵個人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要件者,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外,其餘所得免納所得稅。

上述機關團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如有虧損,當年度及以後所得年度均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要件,該虧損得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之所得中扣除。至其「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之虧損,則不得自以後年度所得額中扣除,但可自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之所得中扣除。

 機關團體常誤以為以前年度核定之全部虧損額,均可自以後年度所得申報扣除,並未區分虧損係源自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此外,機關團體亦常因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並未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致未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盈虧互抵之規定,而影響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之正確性。

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08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餘絀數為虧損250萬元,包含「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100萬元及「非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150萬元;109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餘絀數為所得500萬元,包含「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300萬元及「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200萬元,因甲機關團體109年度符合免稅標準規定,僅需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課徵所得稅,故其109年度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109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300萬元-108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100萬元),應納稅額為40萬元(200萬元×稅率20%)。

     

2021年5月19日 星期三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國各區國稅局於2021年5月28日前,全面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

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5月15日宣布自該日起至5月28日止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許多縣市亦隨即提升疫情警戒至準第三級,財政部衡酌今年報稅已延長至6月30日及防疫需求,宣布全國各地區國稅局自即日起至5月28日止,全面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

因應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嚴峻,臺北市及新北市自5月15日起至5月28日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財政部於昨日(5/15)宣布設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轄內之國稅局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惟因隨即有許多縣市政府亦宣布進入準第三級防疫,基於民眾生活圈可能跨縣市,全民防疫為當務之急,且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限已延長至6月30日止,經財政部宣布全國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5月28日前,均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含臨櫃查調所得、協助網路報稅及遞送證明文件等)。

  為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疫情期間請民眾多加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信用卡、行動支付、委託轉帳、便利商店等多元方式繳稅。民眾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電話諮詢專線(詳附表-所得稅申報諮詢專線)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當年度支出未達收入百分之六十時,辦理結餘款使用計畫之應行注意事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於年度收支決算後若支出未達收入百分之六十,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得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3項規定,結餘款係指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合計數減除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後之餘額;同條第4項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如有須變更者,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計畫期間合計應以4年為限。

 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09年度結餘款為220萬元,且支出未達收入60%,故甲機關團體向主管機關提出109年度結餘款使用計畫,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110至111年度使用,嗣於111年度甲機關團體實際使用金額與原使用計畫金額不同,則甲機關團體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即112年3月31日前)提出。至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期間仍以該結餘款發生年度(即109年)之次年起算4年為限,即最後年度為113年度,不得展延。

  機關團體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結餘款經費保留使用者,應依使用計畫確實執行,國稅局各年度均會列管追蹤查核,倘機關團體未依報經核准之使用計畫使用完畢,國稅局將就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該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選擇抵減方式應行注意事項

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各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得分別擇定抵減稅額之方式。

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得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另應注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舉例說明,甲公司當年度符合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800,000元,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則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可抵減稅額為150,000元(1,000,000元×15%),因未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即240,000元(800,000元×30%),從而甲公司當年度可抵減稅額150,000元可全數抵減。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擇一填報,其抵減方式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2021年5月14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虛報不實薪資支出遭剔除後,若經核定之所得額為虧損時,仍會被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雖無應補繳稅額,仍須就短漏之所得額(漏報所得額12萬元以下者免罰),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按已申報及未申報規定之倍數處罰,惟裁處罰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遭人檢舉106年度虛報A君薪資24萬元,經國稅局調查後屬實,且經甲公司承認確有虛報A君薪資情事,國稅局遂剔除甲公司該筆薪資支出。

經國稅局核定後,甲公司該年度課稅所得額雖仍為虧損,且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其短漏之所得額24萬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之金額40,800元,依規定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經國稅局審酌其所涉違章情節後,處以0.4倍罰鍰16,320元(40,800×0.4)。

       

個人居間仲介房地買賣之佣金酬勞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買賣房屋除透過房仲公司交易外,也常會委託親友,請其代為尋找合適的物件,成交後並給予相當之仲介費報酬。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所獲取之仲介費報酬屬佣金收入,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自然人收取該佣金收入得核實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若未設帳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則可依財政部核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所列「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109年度為20%)計算扣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自然人於去年(109年)有居間仲介房地買賣收取佣金酬勞,應於110年6月30日前申報綜合所得稅。

私人資金借貸收取利息時,應申報個人綜所得稅

因銀行存款利率持續低迷,自然人資金除了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存放銀行孳生利息須申報所得稅外,如選擇貸給其他自然人賺取利息時,應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

私人間借貸如有收取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但依所得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常有自然人因沒有扣繳資料得做為申報依據,以為國稅局無法勾稽而未申報。

若借款人為了日後可能訴訟需要,常會保留借、還款紀錄及利息支付證明文件,一旦借貸雙方當事有消費借貸訴訟,就得提供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此外,在5年或最長7年的稅捐核課期間內,國稅局得透過課稅資料之通報蒐集,掌握自然人收取利息資料進行查核。

國稅局查獲甲君於107年及108年間將閒置資金3,000萬元貸予乙君,收取利息共計360餘萬元,甲君並未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利息所得內申報,除補徵稅額45餘萬元外,並加處2倍以下罰鍰。

私人借貸衍生之利息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全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法申報頭,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出售股票股利之證券交易損益計算之法律問題

公司組織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票股利,嗣後出售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依同法第44條及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是,日後處分股票股利時得以面額列為出售之成本,據以計算證券交易損益。

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間以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購買B公司股票1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嗣於108年間獲配B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2,000股,A公司109年間以每股20元出售60,000股,平均每股成本為10元(1,000,000元+2,000×10元)/(100,000股+2,000股),出售證券交易利得為600,000元【60,000股×(20元-10元)】。

個人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出租人之租賃所得,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仍應以出租人為所得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與乙將各持分1/2之房屋共同出租予A公司,雖約定A公司將每月租金20,000元全數給付與乙,但是原應由甲受領之租金部分仍屬其租賃所得,甲、乙當年度因出租所有房屋而有租賃收入各120,000元(20,000元×12月/2人),A公司應以甲、乙兩自然人分別為所得人,分別依法開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各120,000元,供甲、乙兩人等分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2021年5月13日 星期四

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鼓勵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及購買節能電器,達成防制空氣污染、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等目標,「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2條之5」及「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2項修法案,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施行。

上開貨物稅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2條及第4條,增訂應稅貨物視為出廠情形(例如:應稅貨物在廠內消費、加工為非應稅貨物或移轉他人所有等),以為課徵依據。

二、修正第11條之1

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新臺幣(下同)2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2年,至112年6月14日。

三、修正第12條之5

(一)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

(二)中古汽車出廠年限之適用條件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

(三)取消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之限制,並放寬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對於新舊法過渡期間汽、機車汰舊換新案件將從寬認定,得以適用減徵優惠,說明如下:

一、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汽車,如已於110年1月7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是類案件亦得適用減徵退還新汽車貨物稅規定。

二、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110年1月8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6個月內換購新機車者,該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不須「登記滿1年」,且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與新購機車也不以同一人為限。

上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修正公布前已汰換舊車並購買新車符合規定條件者,相關程序、申請期限、應檢附證明文件等事項將於「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明定。

海外「利息所得」與「財產交易損失」不得損益互抵,應分別計算申報

「海外利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為不同之所得類別,兩者並無盈虧互抵適用,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將所得額分開計算申報。

境外金融商品之配息為海外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處分之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若有損失,得自「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國稅局核實認定者為限。

舉例來說,甲君持有A、B兩項海外金融商品,109年度A商品配息350萬元、B商品配息500萬元,當年度買賣操作結果A商品獲利9,600萬元、B商品虧損9,800萬元,則甲君109年度有海外利息所得850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0元,應將海外所得850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後依規定申報納稅,「海外利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兩者間並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營業人如誤將其空白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應向國稅局報備實際情事,得免予處罰


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國稅局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之規定,可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但是,營業人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得免予處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110年5-6月期空白三聯式統一發票2本,誤將其中1本轉供關係企業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並已開立交付與其交易對象,甲公司事後發現,立即主動向國稅局報備統一發票轉供使用之對象統一編號、名稱及發票起訖字軌號碼等,因甲公司報備時,尚無人提出檢舉且稽徵機關亦未進行調查,因此可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仍要處罰。

營業人每期購買空白統一發票時,應注意核對所有統一發票本數,並得於每本統一發票封面空白處加註營業人名稱,以避免誤用。

2021年5月12日 星期三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

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即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進入第二級警戒,財政部決定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

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社區傳播風險升高,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全面延長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0年6月30日。

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0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0年7月12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0年8月2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10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四、營利事業經核准採特殊會計年度,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

補充說明,所得稅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6月30日,民眾如有繳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至綜合所得稅之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110年7月30日)退稅。

透過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與國人一起度過疫情難關,請民眾盡可能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多元方式繳稅,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電話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惟如民眾仍有臨櫃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或協助網路報稅需求而需親至國稅局洽辦者,請先至國稅局網站線上取號,以縮短等待時間,並請配合防疫規定全程佩戴口罩;各區國稅局亦將強化防疫措施,確保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


境外資金匯回享優惠稅率,於110年8月 14日截止!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匯回條例)施行期限於110年8月14日止,個人或營利事業於110年8月14日前提出申請並匯回境外資金者,享優惠稅率,且免依所得稅法課稅。

資金匯回條例是順應當前國際經濟情勢轉變,並推動資金回國投資之短期租稅獎勵措施,施行期間為2年;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第2年申請(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且在核准期限內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者,由受理銀行按稅率10%扣取所得稅。

臺商資金運用如從事實質投資,可於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1年內,向經濟部申請以該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並依規定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所得稅,實質所得稅之稅率僅有5%,較一般所得稅制適用稅率20%優惠。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再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

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舉例說明,國稅局查核某補習班107年度其他所得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之薪資支出720,000元及伙食費28,800元,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之規定不符,該負責人之薪資及伙食費不予認列為補習班之費用。

營利事業因漏稅或短開發票補徵之營業稅及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經國稅局查核有漏稅或短漏開發票情形,其遭補徵之營業稅及相關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1款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又同條第6款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予認定。

2021年5月11日 星期二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法扣繳和申報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辦法,扣取稅捐,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稅捐向國庫繳納。

小規模營利事業或新設立之營利事業,因人員異動頻繁、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漏未扣繳,或已扣取稅捐而未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及給付資料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違反扣繳之相關規定,致遭處罰鍰。

扣繳義務人除給付境內居住者所得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外,其餘均應依規定扣繳,且應於次年一月底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商號於109年11月1日起承租房屋,每月租金30,000元(含所得稅),109年11月1日給付租金給不動產所有權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甲君除按10%扣繳率扣取稅款3,000元(30,000元10%)外,依規定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上個月所扣取之稅款,並於110年2月1日(110年1月31日是星期日順延至2月1日截止)前將前一年度給付及扣繳申報扣繳憑單。

若所得人為非境內居住者,其扣繳率及申報期限均與境內居住者不同,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申報扣繳憑單。請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給付各類所得之情形,若有短漏報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情形,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補申報,倘屬未經檢舉及未經國稅局進行調查而自動補扣繳、補申報者,可減輕處罰。

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列報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因交易預售屋賺取的所得,應依規定列報所得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合併其餘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個人出售預售屋因屬未完工建案的買賣,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為出售「權利」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一併提供買進及轉讓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預售屋權利所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國稅局核認。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千2百元,最多不得超過1萬2千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3千元,最多不得超過3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9至10月間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同年11月15日前申報營業稅,遲至同年12月10日始補辦申報,因尚未逾30日,經國稅局依法加徵滯報金1千2百元。

「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土地稅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並明定地價稅之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

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指出,本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應於2年內(110年7月4日前)檢討修法。

為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修正本法第39條,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與都市土地之租稅對待趨於一致;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要件者,亦得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此外,檢討本法第40條等相關條文,明定地價稅之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

「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免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以節省徵納雙方成本。(修正條文第19條)

二、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修正條文第20條)

三、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條文第21條)

四、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其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補徵案件)」;增訂準用民法第242條至第245條及信託法第6條至第7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以確保稅捐債權。(修正條文第24條)

五、新增非屬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之納稅案件,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情形。(修正條文第26條之1)

六、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或「無期限」修正一律為10年;針對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條文第28條)

七、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條文第39條)

八、修正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下」提高為「5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條文第41條)

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以符罪責相當。(修正條文第44條)

十、「滯報金」及「怠報金」比照「罰鍰」,不適用稅捐優先及關於行政救濟與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9條)

十一、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以劃一檢舉逃漏稅核發檢舉獎金相關規定,避免爭議。(修正條文第49條之1)


2021年5月10日 星期一

使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惟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因科技進步與消費習慣改變,賣家銷售模式已自實體店面走向網路商店,例如透過Yahoo、PChome、露天、蝦皮等網路銷售平臺或架設網站、行動裝置App、Facebook粉絲團、Line社團、網路直播等通路或管道,宣傳商品並促成買賣者,均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網路賣家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君自109年8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同年8月間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惟甲君於同年9月1日至9月15日間銷售額計9萬元,因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則甲君應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圖書出版品免徵營業稅110年3月份開始適用

自110年3月1日起,文化藝術事業經營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以下簡稱獎助條例)第2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或進口業者,得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以下簡稱免稅辦法)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免徵營業稅。     

免稅辦法經文化部會銜財政部於110年1月29日修正發布,申請免徵營業稅認可之圖書出版品適用範圍,以編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E-ISBN)為限,除110年1月31日以前,我國圖書出版品業者已取得書號的圖書者,免依本辦法申請認可,逕由文化部依免稅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認可作業統一自3月1日起免稅外,文化藝術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免稅辦法第3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於期限內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圖書出版品(若為進口圖書出版品仍應繳納進口營業稅)經文化部認可後,其銷售收入即免徵營業稅,免稅期間自施行日110年3月1日起5年,得再延長5年。舉例而言,甲公司110年3月10日出版00投資理財專用書籍,並經文化部110年3月1日認可免稅,於115年2月28日前(若文化部未延期免稅年限)銷售該書籍,產業鏈中下游的經銷商以及書店、大賣場、便利商店等銷售業者均無須重複申請,即可免徵營業稅,並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自110年3月1日起銷售免稅圖書後即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當期營業稅申報應採用403申報書,依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進項不得扣抵之比例,並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若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得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變更原查定之應稅銷售額,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ntbna.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頁面,下載並填寫「小規模營利事業申請更正查定營業額申請書」,降低每三個月課徵一次之營業稅稅捐。

文化藝術事業,銷售圖書出版品前應自行檢視如符合上述免稅之規定,並依免稅辦法規定期限內向文化部提出申請;另文化部已於網站(https://www.moc.gov.tw)建置「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專區,提供減免辦法規定、免稅線上申請系統連結及流程、QA問答集、懶人包等資訊,請營業人自行查詢。

納稅義務人應避免侵害智慧財產權

報運進口貨物,若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予以處罰。

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中,以侵害商標權為主要情事,雖商標法第97條未明定處罰過失犯,且從多實務刑事判決觀之,納稅義務人主觀上尚欠缺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貨物之故意,但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無論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

從而,納稅義務人報運進口貨物,自應就其所申報貨物是否涉及侵害商標權,應注意,並於事前善盡查證義務;如發生智慧財產權發生侵權行為之情事,而依實際狀況應有注意及查證之可能性,仍應負擔過失之責任而依法處以罰鍰。

納稅義務人應評估可能之仿冒法律風險,多方查證並採取合理預防措施,例如於報運進口前應向賣方確認實際出貨內容,或於報關前向財政部所屬個別海關申請先行看樣(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條第9款及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確認實進口貨物之情事且據實申報,以免衍生申報不實或侵權行為之情事。

2021年5月8日 星期六

109年度所得稅因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捐,得於網路結算申報時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若受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限5月31日前,依申請事由備妥證明文件,自然人得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含線上版及離線版)或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系統,繳稅方式選取「現金或票據」,申報上傳成功後,點選「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鈕;營利事業則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繳稅方式選取「非線上繳稅」,申報上傳成功後,在「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顯示訊息點選「線上申請」,均自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再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後,即完成申請。

納稅義務人若未以網路申報時,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選擇「傳染性肺炎專區」,並選擇國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也得臨櫃或線上取得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證明文件後,以臨櫃、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2021年5月7日 星期五

年度贈與總額計算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贈與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萬元為限,贈與人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人數,當年度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應免納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依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舉例而言,A君育有三名子女,於108年贈與長子現金220萬元,同年度又贈與長女及次子現金各100萬元,A君誤認每位受贈子女受贈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才須申報贈與稅,當A君108年贈與金額累計達42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國稅局核課A君108年度贈與總額42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20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20萬元(贈與淨額200萬元×10%),並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若有贈與稅免稅額誤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

2021年5月6日 星期四

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如有記載錯誤,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時,於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報備得免罰

營業人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如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時,於未經調查前主動向財政部五區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得免罰。

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並將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若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上述作廢之發票,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若營業人無法依前揭規定收回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時,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檢具證明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之申請書及該錯誤統一發票存根聯,主動向國稅局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便當店銷售雞腿便當與消費者陳先生,因工讀生不熟悉收銀機操作方式,誤將雞腿便當銷售金額100元輸入為100,000元,惟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無法將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收回作廢,重新開立正確金額之統一發票。甲便當店發現發票金額開立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得主動向所轄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依實際銷售金額100元報繳營業稅。

 

2021年5月5日 星期三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同一筆投資項目不以減除一個年度未分配盈餘為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實際支出金額(即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得將該等實質投資之實際支出金額列為前述期間內各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及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計算之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及180萬元,並於109年3月以前揭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買生產用機台250萬元,則此筆投資支出可分別列為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規定完成以107年度起各該年度之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進行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者,可於投資完成之日起一年內,填具相關年度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及退還溢繳稅捐。

營利事業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前,若被查獲短漏開該年度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應併入所得額申報,以免被罰

 營利事業如被查獲109年度漏開統一發票,於110年5月份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入所得且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處罰。

 營業稅一般為每2個月申報1次,而其所涉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於次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如被國稅局查獲當年度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營業稅會補稅及處罰鍰,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因尚未屆申報期,應於次年申報期時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從而不會因其漏報所得而被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罰鍰。

例如甲公司109年11月被國稅局查獲109年7月銷貨漏開統一發票60萬元,被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甲公司於110年5月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筆60萬元營業收入,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檢附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提示契約、匯款證明及確有提供仲介勞務之證明文件供查核,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

 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B公司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10,740,000元,經國稅局以未提示居間者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剔除補稅。A公司不服,主張其在B公司居間協助下,對C公司銷售額逐年成長,證明B公司確有提供仲介事實,已檢附契約、匯款單、INVOICE及佣金支出明細表等證明等。

經國稅局復查決定為: A公司依契約按其對C公司銷貨金額1億5千萬餘元之7%支付佣金予B公司,A公司對C公司銷貨金額龐大且筆數眾多,惟A公司未能提示任一筆與C公司間之交易係由B公司居間仲介之證明文件,縱使A公司對C公司之銷售額逐年成長,但不能證明是B公司提供仲介勞務,A公司形式上雖有契約及匯款單等證明,仍難據以認定B公司確有為A公司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國稅局之復查決定為駁回,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而尚未配發之股利應併入遺產申報

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課徵的稅捐,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參與除權(息),在死亡日尚未獲配的股利,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計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如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者,其應配發而尚未獲配之有價證券或股息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計遺產申報,繼承人嗣後取得該筆股利,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若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者,則所配發之股票或股息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8月5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5,000股,假設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09年7月20日,代表甲君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股利之權利,則甲君死亡後所獲配之股利應併入遺產課稅。

倘若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09年8月10日,則A上市公司發放之股利屬繼承事實發生日之後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得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所有權移轉時,得提出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再憑以向財產管理機關辦理遺產之所有權移轉。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捐、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國稅局應發給繳清證明書;納稅義務人若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所有權移轉者,得提供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其不能檢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需於繳清遺產稅應納稅額前,先行移轉部分遺產者,所提出之納稅保證,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包括:黃金、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2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0年5月10日止,因全體繼承人想先出售遺產中之A土地(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再以出售A土地所得款項繳納遺產稅。繼承人得提供自有銀行定存單200萬元作為擔保,以申請核發A土地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得先處分A土地,再將出售價金用以繳納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如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不能於期限內繳納,可於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遺產稅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2021年5月4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所遺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可以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免徵遺產稅。

遺產中有屬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或保育等使用之土地,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列報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但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除因承受人死亡、該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外,如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者,國稅局將追繳應納遺產稅。

於列管5年內未將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情形,尚包括承受人將該農地所有權移轉,除移轉原因符合前述但書規定之死亡繼承移轉或徵收移轉外,如經國稅局初次查獲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規定之期限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國稅局將追繳遺產稅。

  

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重點

一、修正第2條及第4條,增訂應稅貨物視為出廠情形,以為課徵依據。

二、修正第11條之1

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新臺幣(下同)2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2年,至112年6月14日。

三、修正第12條之5

(一)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

(二)中古汽車出廠年限之適用條件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

(三)取消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之限制,並放寬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對過渡期汽、機車汰舊換新,得以適用減徵優惠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汽車,如已於110年1月7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因信賴保護原則,類似案件得適用減徵退還新汽車貨物稅規定。

二、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110年1月8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6個月內換購新機車者,該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不須「登記滿1年」,且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與新購機車也不以同一人為限。



2021年5月3日 星期一

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8.2萬元


財政部於109年12月16日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8.2萬元,納稅義務人於11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扣除額」,係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及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當任何一項扣除項目漏計,使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錯誤。

舉例說明,甲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甲父親免稅額,卻漏未申報甲父親之利息所得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各6萬餘元,致甲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其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而在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

經國稅局查核後將甲父親利息所得歸課甲綜合所得總額,並重新計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該申報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大於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從而剔除甲自行列報可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並通知甲補繳稅額3仟餘元。

甲不服國稅局之行政處分,甲向國稅局主張其父親利息所得經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所得並未增加,不應補稅,故甲向國稅局申請復查。經國稅局解說後,甲理解係因其基本生活費計算錯誤,並非就利息所得補徵稅額,所以甲向國稅局撤回其復查甲請。

2021年5月1日 星期六

受贈人於5年內出售免稅農地,應補繳贈與稅

受贈人於受贈後5年內將免稅農地出售予他人,即使該他人仍作農業使用,依法應予追繳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申請免徵贈與稅者,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免徵之贈與稅。

上述免稅要件,應為受贈人身分及土地使用狀態同時符合規定始得免稅。而所稱「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包含受贈人將土地出售之情形,因為受贈人將土地出售予他人,對土地已無任何法律上權利,從而應追繳原免徵之贈與稅。

       

今年辦理結婚或離婚時,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10年5月份係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依民法規定,結婚應至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從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雖於109年底舉辦婚宴,但因110年初才辦理結婚登記,故110年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應分開申報。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於109年底協議離婚,但110年初才辦理離婚登記,因109年離婚尚未生效,故110年5月份仍應與前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確有合併申報之困難而分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則應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次等資料,並在申報書上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欄位,由國稅局合併計算稅額。若有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亦於申報書上一併勾選,國稅局嗣後會將夫妻所得歸戶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後,分別發單補徵或退稅。

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之當年度,得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納稅義務人得依最有利之方式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若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之出版品應以403申報書申報

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於辦理110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採用兼營免稅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簡稱403申報書)。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於110年1月29日修正發布,自110年3月1日起,文化藝術事業經營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業者,得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編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E-ISBN)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許可。

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7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開圖書出版品經許可後,除出版或進口商得就該等圖書之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外,產業鏈中下游之經銷和零售業者(如書店、賣場、便利超商等),就該圖書之銷售收入亦得直接免徵營業稅。自110年3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之圖書出版品,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係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各該期間免稅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計算當期不得扣抵之比例,於各期進項稅額中減除之。

從而,上述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自110年3月1日起,於辦理各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改以403申報書,如係專營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惟如係兼營銷售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算得申報扣抵之金額。

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10年3-4月間銷售圖書總計510,000元(含免稅圖書之銷售額300,000元、應稅圖書之銷售額200,000及稅額10,000元),該期間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合計為8,000元,甲營業人辦理該期別營業稅申報時應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之比例為60%(=300,000/500,000),其當期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為3,200元〔=8,000*(1-60%)〕,是以其當期營業稅應納稅額為6,800元(=銷項稅額10,000-進項稅額3,200)。

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自申報110年3-4月(期)營業稅起,應以403申報書辦理營業稅申報,且各期之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算得申報扣抵之金額。

若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亦得採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應加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進項稅額分攤明細表」。營業人經採用直接扣抵法後3年內不得變更。

取得配偶贈與之不動產時,於出售時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個人取得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日後出售時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時,得將配偶原來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依所得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計算「自住房地」持有期間時,得併計之期間則應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為限。

舉例說明,甲將107年1月3日買賣登記取得的房地,於109年2月20日贈與配偶乙,並於109年3月10日完成移轉登記,如果乙於110年3月3日將該房地出售並辦理移轉登記給丙,持有期間係從107年1月3日起算至出售登記之日110年3月3日,計有3年2個月,屬於出售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之房地,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其交易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含當日)起30日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退稅否淮時,應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國稅局否淮申請時,納稅義務人如認為否淮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應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之稅額通知書所載稅額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先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若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國稅局否淮其申請,如有不服,因係對於國稅局之一般性行政處分表示不服,並非對於核定稅額處分表示不服,應依訴願法規定,於收到國稅局駁回處分函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國稅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或逕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免再踐行復查前置程序。

    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國稅局或財政部收到訴願書之日為準,以免逾期因程序不合而影響行政訴訟之法律權益。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