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第2條及第4條,增訂應稅貨物視為出廠情形,以為課徵依據。
二、修正第11條之1
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新臺幣(下同)2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2年,至112年6月14日。
三、修正第12條之5
(一)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
(二)中古汽車出廠年限之適用條件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
(三)取消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之限制,並放寬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對過渡期汽、機車汰舊換新,得以適用減徵優惠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汽車,如已於110年1月7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因信賴保護原則,類似案件得適用減徵退還新汽車貨物稅規定。
二、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110年1月8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6個月內換購新機車者,該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不須「登記滿1年」,且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與新購機車也不以同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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