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匯回條例)施行期限於110年8月14日止,個人或營利事業於110年8月14日前提出申請並匯回境外資金者,享優惠稅率,且免依所得稅法課稅。
資金匯回條例是順應當前國際經濟情勢轉變,並推動資金回國投資之短期租稅獎勵措施,施行期間為2年;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第2年申請(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且在核准期限內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者,由受理銀行按稅率10%扣取所得稅。
臺商資金運用如從事實質投資,可於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1年內,向經濟部申請以該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並依規定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所得稅,實質所得稅之稅率僅有5%,較一般所得稅制適用稅率20%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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