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應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 依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訂定「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得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足資證明其受控交易之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之其他文據取代。 換言之,營利事業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應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全年收入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5億元以上,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之營利事業,若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而與境外關係人交易;或屬其他營利事業,而與境外關係企業交易者,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三、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之營利事業,若享有租稅減免優惠,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一)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200萬元;(二)享有其他租稅優惠(如五年免稅)。四、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之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超過800萬元,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簡言之,營利事業全年收入總額未達3億元或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即可不用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其他文據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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