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日後出售時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時,得將配偶原來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依所得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計算「自住房地」持有期間時,得併計之期間則應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為限。
舉例說明,甲將107年1月3日買賣登記取得的房地,於109年2月20日贈與配偶乙,並於109年3月10日完成移轉登記,如果乙於110年3月3日將該房地出售並辦理移轉登記給丙,持有期間係從107年1月3日起算至出售登記之日110年3月3日,計有3年2個月,屬於出售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之房地,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其交易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含當日)起30日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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