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108年7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落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另配合實務作業檢討,財政部擬具「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法案,5/21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施行。
上述土地稅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上述要件者,亦可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二、明定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以符合稅捐稽徵實務。
上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需用土地人證明」,財政部將依修正條文之授權規定,於近期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以利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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