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5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前,若被查獲短漏開該年度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應併入所得額申報,以免被罰

 營利事業如被查獲109年度漏開統一發票,於110年5月份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入所得且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處罰。

 營業稅一般為每2個月申報1次,而其所涉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於次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如被國稅局查獲當年度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營業稅會補稅及處罰鍰,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因尚未屆申報期,應於次年申報期時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從而不會因其漏報所得而被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罰鍰。

例如甲公司109年11月被國稅局查獲109年7月銷貨漏開統一發票60萬元,被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甲公司於110年5月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筆60萬元營業收入,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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