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如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時,於未經調查前主動向財政部五區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得免罰。
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並將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若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上述作廢之發票,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若營業人無法依前揭規定收回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時,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檢具證明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之申請書及該錯誤統一發票存根聯,主動向國稅局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便當店銷售雞腿便當與消費者陳先生,因工讀生不熟悉收銀機操作方式,誤將雞腿便當銷售金額100元輸入為100,000元,惟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無法將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收回作廢,重新開立正確金額之統一發票。甲便當店發現發票金額開立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得主動向所轄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依實際銷售金額100元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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