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日 星期六

退稅否淮時,應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國稅局否淮申請時,納稅義務人如認為否淮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應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之稅額通知書所載稅額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先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若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國稅局否淮其申請,如有不服,因係對於國稅局之一般性行政處分表示不服,並非對於核定稅額處分表示不服,應依訴願法規定,於收到國稅局駁回處分函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國稅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或逕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免再踐行復查前置程序。

    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國稅局或財政部收到訴願書之日為準,以免逾期因程序不合而影響行政訴訟之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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