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運進口貨物,若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予以處罰。
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中,以侵害商標權為主要情事,雖商標法第97條未明定處罰過失犯,且從多實務刑事判決觀之,納稅義務人主觀上尚欠缺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貨物之故意,但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無論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
從而,納稅義務人報運進口貨物,自應就其所申報貨物是否涉及侵害商標權,應注意,並於事前善盡查證義務;如發生智慧財產權發生侵權行為之情事,而依實際狀況應有注意及查證之可能性,仍應負擔過失之責任而依法處以罰鍰。
納稅義務人應評估可能之仿冒法律風險,多方查證並採取合理預防措施,例如於報運進口前應向賣方確認實際出貨內容,或於報關前向財政部所屬個別海關申請先行看樣(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條第9款及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確認實進口貨物之情事且據實申報,以免衍生申報不實或侵權行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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