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3日 星期一

獨資合夥之商業免納營所稅,但漏報所得額應受處罰

獨資合夥商號自107年度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 是獨資合夥商號如有短漏報所得額,除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因綜合所得稅短漏報營利所得,應依法補稅及處罰外,該商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嗣經國稅局查獲甲商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20萬元,除應就其資本主A君綜合所得稅因短漏報營利所得120萬元補稅及處罰外,甲商號雖無須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但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20萬元,按2020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24萬元(120萬元×20%)處2倍以下罰鍰。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時應依所得法規定予以處罰

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適用免填發憑單規定者除外)之義務,違反扣繳義務,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除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扣繳義務人如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及次年度1月底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縱使所得人已將該筆未扣繳稅款之租金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稅申報,雖免再由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惟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仍會被處罰,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經國稅局查明扣繳義務人非屬故意且查獲日前5年內未曾違反扣繳規定,將按2021年度應扣未扣之稅款36,000元處以0.2倍罰鍰7,200元。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