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3日 星期一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時應依所得法規定予以處罰

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適用免填發憑單規定者除外)之義務,違反扣繳義務,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除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扣繳義務人如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及次年度1月底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縱使所得人已將該筆未扣繳稅款之租金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稅申報,雖免再由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惟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仍會被處罰,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經國稅局查明扣繳義務人非屬故意且查獲日前5年內未曾違反扣繳規定,將按2021年度應扣未扣之稅款36,000元處以0.2倍罰鍰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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