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7日 星期六

父母以自有資金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其贈與價額應依法計算並申報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若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另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不動產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8月間簽約向乙君購買房屋1棟及坐落土地,總價款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以自有資金支付並將該房地登記於其子丙君名下,移轉時土地公告現值350萬,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則甲君應申報贈與稅之贈與總額為5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50萬+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若甲君在111年度沒有其他贈與,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應繳納贈與稅25.6萬元【(500萬元-244萬元)*10%】。 民眾如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於訂約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無銷售額,仍應依時限申報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逾期30日內申報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千2百元,最高不得超過1萬2千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千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若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 舉例說明,轄內甲工程行於今年7月27日逾期辦理2022年5-6月營業稅申報,未於今年7月15日前辦理申報,且查無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之情事,其逾期申報未逾30日且當期無應納稅額,經國稅局核定滯報金1,200元。甲工程行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雖因故延遲報稅,惟應納稅額為0,請減免或免繳滯報金,經國稅局以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營業稅申報,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應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規定,旨在促使營業人履行其依法申報之義務,俾能確實掌握稅捐資料,建立合理之查核制度,營業人如逾規定期限始為申報,即構成應處以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行為罰要件,故提醒營業人,若無銷售額時一定要在申報期限內完成營業稅申報,以免受罰。

贈與財產價值未超過免稅額但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仍應申報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如贈與之財產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雖加計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於辦理贈與財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其不能繳附者,不得移轉登記。因此,如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財產,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取具證明文件後,再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舉例說明,贈與人甲君本年度欲將其不動產價值(即評定標準價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贈與子女,雖甲君本年度僅贈與本筆不動產,贈與金額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11年度為244萬元),仍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於取具免稅證明書,再持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