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7日 星期六

贈與財產價值未超過免稅額但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仍應申報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如贈與之財產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雖加計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於辦理贈與財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其不能繳附者,不得移轉登記。因此,如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財產,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取具證明文件後,再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舉例說明,贈與人甲君本年度欲將其不動產價值(即評定標準價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贈與子女,雖甲君本年度僅贈與本筆不動產,贈與金額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11年度為244萬元),仍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於取具免稅證明書,再持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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