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0日 星期三

自然人非經常性仲介車輛買賣,向買賣雙方收取之酬勞,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

自然人非經常性仲介車輛買賣,而向買賣雙方收取之酬勞,核屬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及繳納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2010年間協助車友搜尋所需廠牌及型號之汽車,並代向二手車商議價成交後,向買賣雙方收取仲介佣金,該仲介費則由甲君自收取買方支付購車款中扣取後,再支付賣方,甲君於該年度仲介自小客汽車5輛,從中取得仲介佣金8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君漏未將該項佣金併入2010年度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因甲君無法提供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國稅局遂依財政部頒定「201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核認甲君2010年度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64萬元[佣金總額80萬元X(1-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20%)]併入甲君201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自然人如有上述法律行為,應如實申報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凡在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積極追查欠稅公司之財產,並依法追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確保國家租稅債權,財政部五區國稅局除對欠稅人辦理禁止財產處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對於顯有繳納能力卻刻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追查所得、財產動向,並將蒐集相關資料提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運用,配合以拘提、管收等手段,積極追繳徵起稅捐。 國稅局表示,轄區出版商A公司漏報所得遭補徵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A公司負責人甲君亦認諾補繳稅捐,惟旋即變更負責人並申請停業,對後續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款置之不理,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下稱高雄分署)執行時,名下已查無財產可供執行。 經調查資金發現A公司帳戶於停業前有大額資金分批轉入特定股東乙君帳戶,並由乙君陸續購買外匯,絕大部分款項匯入負責人甲君父親之海外帳戶,甲父又將其中部分款項轉匯給甲君及其他股東等人,並辯稱係向A公司借款,且部分轉貸給甲君及股東等;另查得A公司原有數筆不動產亦於補徵稅款前出售予同年新設立之B公司,其負責人為甲君。 A公司原負責人及股東明知將遭補徵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遂聯手移轉鉅額資金至境外,並出售A公司資產予自己新設之B公司,企圖掏空公司另起爐灶,徒留鉅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顯係計劃性隱匿或處分財產以規避執行,已構成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之管收事由。國稅局遂將相關事證移請高雄分署聲請管收甲君,最終於其終於同意訂定分期繳納協議繳清欠營利事業所得稅。

2023年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之應行注意事項

自2023年1月1日起,以營利為目的,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營業人,須向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申請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地址」、「會員帳號」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網路平臺營業人則應就會員必要交易紀錄負保管義務。 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規定登載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處罰,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留意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或辦理變更稅籍登記期限及適用樣態,以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受罰。

2022年11月25日 星期五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於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於申報營業稅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銷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並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以避免因銷項稅額多計而溢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2020年7月15日銷售電腦15臺予乙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以下同)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交付乙公司並於申報2020年7-8月營業稅時,列報該筆銷項稅額。嗣乙公司2020年10月1日向甲公司辦理其中5臺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250,000元、營業稅額12,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甲公司。乙公司已於當期(2020年9-10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2,500元,惟甲公司未於2020年9-10月或2020年11-12月申報扣減銷項稅額,日後經國稅局發現,要求甲公司補申報營業稅。   

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時之應行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及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查核準則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其餘不予認定未實現損失及費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費用新台幣(以下同)2,0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其中1,000萬元係為配合業務推廣而推出集點兌換商品活動產生之費用,依甲公司說明,消費者於消費達一定金額可獲取點數,日後可持該點數達甲公司兌換商品,甲公司列報之費用係依各月客戶之總消費金額,按經驗法則擇定一定比例予以估算,尚非實際發生之費用,依法不予認定,經國稅局剔除該預估費用1,000萬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新台幣200萬元。

2022年11月16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之法律規定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其存貨必須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方得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國稅局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若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如化學藥品自然揮發,營利事業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第3款規定,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時,可直接認定商品盤損。 舉例而言,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200萬元,盤損率雖未達1%,但該公司以員工自行盤點存貨紀錄做為證明文件,未提供報請國稅局調查核准文件、或經會計師盤點查核簽證報告,且商品盤損為建材五金,依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因此剔除補稅。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