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5日 星期五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於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於申報營業稅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銷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並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以避免因銷項稅額多計而溢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2020年7月15日銷售電腦15臺予乙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以下同)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交付乙公司並於申報2020年7-8月營業稅時,列報該筆銷項稅額。嗣乙公司2020年10月1日向甲公司辦理其中5臺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250,000元、營業稅額12,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甲公司。乙公司已於當期(2020年9-10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2,500元,惟甲公司未於2020年9-10月或2020年11-12月申報扣減銷項稅額,日後經國稅局發現,要求甲公司補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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