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6日 星期五

面對營業稅之稅務調查時該如何以法律保護自身法律上權益

目前台灣的稅收主要來源可以分為國稅和地方稅,而國稅是由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管轄。目前國稅之主要項目為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九種。其中與一般企業息息相關的稅捐就屬營業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 很多企業主(以下簡稱營業人)都誤解營業稅是營業人所承擔的稅捐,但其實不然。營業稅是銷售稅或稱消費稅。這個稅捐的主要課稅標的是個別貨物或勞務在每一個銷售階段增加的價值來課稅。而營業稅的最終實際負擔之人是每一位消費者,並不是營業人(公司或商號)。 在全世界各國之中,台灣已經被列入經濟已開發國家(OECD)之林,但是這些經濟已開發國家之中,卻只有台灣有統一發票的制度,其他先進經濟已開發國家,例如美國、加拿大、歐盟、英國和日本等國雖然都有課徵銷售稅,但是這些先進經濟已開發國家都沒有統一發票的制度。台灣政府課徵營業稅,並且要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勾稽營業人是否有漏報收入,進而查核營業人是否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可能性。其次,營業稅課徵也是經濟已開發國家政府的主要稅收來源。從而台灣課徵營業稅這個方法,對台灣政府的財政和稅收而言,可以說的上是一舉數得。 台灣的營業稅稅率在全世界有施行銷售稅的先進經濟已開發國家而言,其實算是很低的,因為只有5%。歐美先進經濟已開發國家,例如美國50個州,這些州的銷售稅率至少為8%至10%而且還是外加於商品或勞務的售價,但是台灣的營業稅卻是內含於售價之中,再倒算回去,才是企業實際收到的收入。舉例而言,在美國購買商品時,該商品的售價若是為100美元時,消費者實際要付出的金額是108美元,有時甚至於更多,因為這些還不包括要付給聯邦政府的稅捐。若消費者是在台灣購買商品時,該商品的售價是100元新台幣時,營業人實際上得到的收入是95元新台幣,而另外的5元新台幣則是企業代理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收取的營業稅。 因為台灣的營業稅稅率很低,只有5%。所以,台灣政府是採取輕稅重罰的政策。但是這樣的政策造成一個後遺症,那就是常常讓營業人不慎在營業稅申報時產生漏報或積欠的金額不高,但是因為其不小心漏報或積欠時,被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罰鍰的金額有可能比原本營業稅額還要高出很多,讓營業人不能負擔營業稅本稅再加上罰鍰的金額,只好宣告倒閉,關門大吉。而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在查緝營業人是否有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的執法心態並非是很客觀,換言之,這些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大都會預先假設營業人應該會有意或無意成為逃漏營業稅捐的嫌犯,但是這些想法與實務情況並不相符合。 舉例而言,當營業人已經依法拿出憑證、外匯水單,以證明營業人的確是外銷勞務零稅率,所以因此申請外銷勞務營業稅退稅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的官員經常會額外要求營業人拿出屬於商業機密的英文契約,以供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查核。若上述契約是英文契約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還會額外提出不合法的要求,營業人將該契約翻譯成中文版本,供其核對。總之,有可能使用各種不是很適法的方式來查緝營業人是否有逃漏稅的心態。若營業人已經合法申請退還營業稅之後,也會一再找理由查核該營業人是否為合法申請退還營業稅。有時甚至會要求營業人之稅務代理人例如會計師、記帳士等將已經合法退還的營業稅,自動加計利息並繳還給國庫,然後要求這些稅務代理人再自行向營業人索要其代理非法繳納的營業稅。在此同時,有些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還會利用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在和納稅義務人進行稅務訴訟時,總是勝多敗少的勝利者姿態,對納稅義務人說: 若對其行政處分不滿時,可以去提出訴願和行政訴訟。如此一來,就對合法納稅的營業人產生不少困擾。 為了解決國稅局不適法查核逃漏營業稅的方法,本文提出以下具體建議: 一、 當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要求營業人舉證是否有無逃漏營業稅時,營業人應引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相關之法律條文,以保護自已法律上權益。舉例而言,納保法第11條和第12條,就是保護納稅義務人的法律條文。並且把逃漏稅的舉證責任歸還給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當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違法取得證據時,應該向其抗議,並告知未來有可能對其違法侵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並請求國家賠償。 二、 當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以電話來調查時,應加以否定,並不必要在電話中回答任何法律問題,以免落入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的話術之中,並且要求其要正式行文給營業人。當營業人至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接受調查時,要求依納保法之規定全程錄影和錄音,以保護營業人之法律上權益。 三、 營業人因為不慎漏報或誤報營業稅時,千萬不可被國稅局官員欺騙,簽訂承諾書或說明書。因為上述承諾書或說明書,並無法律依據,全部都是國稅局官員長期以來的不良習慣。一但營業人簽下了承諾書或說明書之後,在未來和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打稅務訴訟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就會把這些文件拿出來,然後告知財政部訴願會的委員或是行政法院的法官,營業人已經承認有逃漏稅捐的事實,從此就再沒有翻身的機會。 四、 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常會在營業人要結束營業時,不願退還營業人合法的留抵稅額。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當營業人向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各分局或稽徵所申請退還營業稅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便開始軟硬兼施,要求營業人自願放棄留抵營業稅退稅。若營業人不從,便開始要求要查核營業人過去5年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因為台灣營業人有97%是中小企業,為了不惹麻煩,實務上這些中小企業只好被迫簽下自願放棄申請退還營業稅留抵稅額。因此,營業人應該據理力爭,並且依法要求退稅。若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還是不願退稅時,可以向個別地檢署依刑法第129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對這些違法亂紀的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提起刑事訴訟。 五、 未來應該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30條和第46條之內容,以符合實際需要。因為實務上,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在查緝逃漏稅時,經常恐嚇納稅義務人的方式,並且違法取得證據。然後,把這些違法取得的證據拿到財政部訴願會或是行政法院的法庭上,造成納稅義務人在稅務訴訟上得到敗訴的不利益後果。 六、 結論: 稅捐是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國家建設經費的主力,但是稅收同時對人民的剝奪感也很大。所以,財政部、財政部賦稅署和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的官員的執行公務時的心態應該要與時俱進,而且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官員在實際查核逃漏稅捐時,要有依法行政的態度,並且不可以抱持著好官我自為之的心態,如此一來,對整個國家和社會的未來發展才有助益。

2022年12月2日 星期五

自然人仲介不動產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申報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或報酬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申報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得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甲君2010年間出售土地一筆,買賣總價2.6億元,契約中明定賣方應給付介紹人佣金為土地買賣總價2%,甲君遂於取得土地價款後隨即支付佣金52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乙君收取之佣金520萬元為執行業務收入,因其辦理20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且未保存相關成本費用憑證,故依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20%,核算乙君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416萬元,除核定補徵所得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及出售時之法律規定

營利事業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可列報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應依所得稅法授權訂定之營利事業查核準則之限額規定,若超提折舊金額時,並不得列報費用。 自20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但經營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又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收益或損失。 舉例說明:甲公司2010年1月5日購置乘人小客車1輛60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100萬元,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財務會計依實際成本計算每年提列折舊額100萬元[(6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成本限額250萬元,故甲公司20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列報該部小客車的折舊額是416,666元[(100萬╳(250萬元÷600萬元)],而不是100萬元。 嗣後甲公司於2010年12月31日以450萬元出售該部小客車,其出售損益計算應以售價45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500萬元,核算出售損失為新台幣50萬元。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