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及出售時之法律規定

營利事業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可列報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應依所得稅法授權訂定之營利事業查核準則之限額規定,若超提折舊金額時,並不得列報費用。 自20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但經營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又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收益或損失。 舉例說明:甲公司2010年1月5日購置乘人小客車1輛60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100萬元,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財務會計依實際成本計算每年提列折舊額100萬元[(6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成本限額250萬元,故甲公司20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列報該部小客車的折舊額是416,666元[(100萬╳(250萬元÷600萬元)],而不是100萬元。 嗣後甲公司於2010年12月31日以450萬元出售該部小客車,其出售損益計算應以售價45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500萬元,核算出售損失為新台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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