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4日 星期四

非本國人自國外帳戶匯款贈與台灣境內之自然人時,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課稅規定。

外國人如就其在境外帳戶之資金贈與境內自然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項、第9條第1項規定,非屬贈與稅之課稅範圍,惟受贈人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 上述情事之贈與人雖免課徵贈與稅,受贈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因受贈而取得之海外財產,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如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戶全年取得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則免予計入。 舉例說明,MR.BOLATOR(為美國籍)與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A君為叔姪關係,MR.BOLATOR 於112年自其美國花旗銀行帳戶匯款5萬美元(折合新臺幣約160萬元)贈與A君,雖然MR.BOLATOR贈與A君境外資金非屬境內財產得免徵贈與稅,惟A君受贈取得海外財產之金額已達新臺幣100萬元,故A君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將該受贈之5萬美元依受贈時匯率折算為新臺幣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價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從而營業人取得之賠償價金,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客製化機具1臺予乙公司,售價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雙方約定若乙公司違約棄單時,應支付甲公司50萬元之賠償價金。如乙公司因違約棄單支付50萬元賠償款予甲公司,該款項屬甲公司銷售貨物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應申報營業稅。

營利事業已依規定列報中國之來源所得及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已納之所得稅,不得將該所得稅稅額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取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來源所得,已併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應納所得稅稅額中扣抵,不得再將該所得稅稅額列報為成本費用,自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取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來源所得,應依兩岸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併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並採用稅額扣抵法避免重複課稅,即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來源所得,而依中華民國適用所得稅法之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且該已繳納之稅額,不得再列報為成本費用。 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4,000萬元,包括中華民國所得額12,500萬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額1,500萬元(勞務收入2,100萬元-勞務成本600萬元),應納稅額2,800萬元,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繳納稅額為200萬元,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後,自繳稅額2,600萬元。 惟查甲公司誤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繳納稅額重複列報於勞務成本,案經調整剔除勞務成本20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14,20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14,200萬元×稅率20%),並依上述規定核算加計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來源所得,而依中華民國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34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中華民國所得額12,500萬元×稅率20%),已納稅額200萬元未超過上開限額,予以全數扣抵後,補徵稅額4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200萬元-自繳稅額2,600萬元)。

2023年9月6日 星期三

營業人之分公司或門市不得私自使用營業人總公司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營業人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提供未辦妥稅籍登記之分公司或門市使用,雖已由營業人之總公司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仍有罰則。營業人之總公司在各地成立分公司或門市,應先辦妥稅籍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後再行營業,切勿圖一時之便,使用總機構所領用之統一發票,而使營業人之總公司受罰。 營業人之分公司或門市在未辦妥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開立營業人之總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營業人之總公司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嗣後營業人之分公司或門市亦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由營業人之總公司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雖未有實質逃漏稅之情形,營業人之分公司或門市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之行為罰、第51條第1項第1款擅自營業之漏稅罰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違反給與憑證之行為罰等規定處罰,惟總機構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借予分支機構使用,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規定處行為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之總公司設於臺北,於高雄成立A門市營業,惟該門市之稅籍登記尚在申請中,為圖一時之便,銷售時先挪用總機構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由甲公司之總公司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嗣後A門市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申請由甲公司之總公司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惟甲公司之總公司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A門市使用之情形,經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查獲時,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