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亞育記帳士/104072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83號5樓/email:yayuchungcpb@gmail.com /Tel:02 8712 0170/Fax 02 8712 0172/Cell: 0952325007/line: yayuchung/專業服務:工商登記;稅務服務; 財務分析;會計帳務/經歷: 醒吾科技大學商業設計系講師;奧爾資訊(股)公司法務副理;遊戲新幹線(股)公司法務;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研究員;全國工業總會綜合企劃處資深專員; 基赫實業(有)公司國外業務/證照:記帳士;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股務人員;信託測驗;企業內控;銀行內控與內稽;人身保險業務員;產物保險業務員;國貿大會考;資產證券化;債權委外催收;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人員;TOEIC金色證書/學歷: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法律學碩士 ;美國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企業管理碩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北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文化大學經濟系;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三年制財政稅務科。
2023年9月6日 星期三
營業人之分公司或門市不得私自使用營業人總公司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營業人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提供未辦妥稅籍登記之分公司或門市使用,雖已由營業人之總公司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仍有罰則。營業人之總公司在各地成立分公司或門市,應先辦妥稅籍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後再行營業,切勿圖一時之便,使用總機構所領用之統一發票,而使營業人之總公司受罰。
營業人之分公司或門市在未辦妥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開立營業人之總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營業人之總公司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嗣後營業人之分公司或門市亦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由營業人之總公司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雖未有實質逃漏稅之情形,營業人之分公司或門市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之行為罰、第51條第1項第1款擅自營業之漏稅罰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違反給與憑證之行為罰等規定處罰,惟總機構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借予分支機構使用,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規定處行為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之總公司設於臺北,於高雄成立A門市營業,惟該門市之稅籍登記尚在申請中,為圖一時之便,銷售時先挪用總機構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由甲公司之總公司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嗣後A門市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申請由甲公司之總公司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惟甲公司之總公司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A門市使用之情形,經財政部五區國稅局查獲時,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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