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4日 星期四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價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從而營業人取得之賠償價金,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客製化機具1臺予乙公司,售價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雙方約定若乙公司違約棄單時,應支付甲公司50萬元之賠償價金。如乙公司因違約棄單支付50萬元賠償款予甲公司,該款項屬甲公司銷售貨物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應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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