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4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已依規定列報中國之來源所得及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已納之所得稅,不得將該所得稅稅額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取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來源所得,已併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應納所得稅稅額中扣抵,不得再將該所得稅稅額列報為成本費用,自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取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來源所得,應依兩岸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併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並採用稅額扣抵法避免重複課稅,即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來源所得,而依中華民國適用所得稅法之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且該已繳納之稅額,不得再列報為成本費用。 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4,000萬元,包括中華民國所得額12,500萬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額1,500萬元(勞務收入2,100萬元-勞務成本600萬元),應納稅額2,800萬元,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繳納稅額為200萬元,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後,自繳稅額2,600萬元。 惟查甲公司誤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繳納稅額重複列報於勞務成本,案經調整剔除勞務成本20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14,20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14,200萬元×稅率20%),並依上述規定核算加計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來源所得,而依中華民國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34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中華民國所得額12,500萬元×稅率20%),已納稅額200萬元未超過上開限額,予以全數扣抵後,補徵稅額4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200萬元-自繳稅額2,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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