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亞育記帳士/104072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83號5樓/email:yayuchungcpb@gmail.com /Tel:02 8712 0170/Fax 02 8712 0172/Cell: 0952325007/line: yayuchung/專業服務:工商登記;稅務服務; 財務分析;會計帳務/經歷: 醒吾科技大學商業設計系講師;奧爾資訊(股)公司法務副理;遊戲新幹線(股)公司法務;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研究員;全國工業總會綜合企劃處資深專員; 基赫實業(有)公司國外業務/證照:記帳士;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股務人員;信託測驗;企業內控;銀行內控與內稽;人身保險業務員;產物保險業務員;國貿大會考;資產證券化;債權委外催收;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人員;TOEIC金色證書/學歷: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法律學碩士 ;美國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企業管理碩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北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文化大學經濟系;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三年制財政稅務科。
2023年9月14日 星期四
非本國人自國外帳戶匯款贈與台灣境內之自然人時,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課稅規定。
外國人如就其在境外帳戶之資金贈與境內自然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項、第9條第1項規定,非屬贈與稅之課稅範圍,惟受贈人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
上述情事之贈與人雖免課徵贈與稅,受贈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因受贈而取得之海外財產,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如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戶全年取得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則免予計入。
舉例說明,MR.BOLATOR(為美國籍)與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A君為叔姪關係,MR.BOLATOR 於112年自其美國花旗銀行帳戶匯款5萬美元(折合新臺幣約160萬元)贈與A君,雖然MR.BOLATOR贈與A君境外資金非屬境內財產得免徵贈與稅,惟A君受贈取得海外財產之金額已達新臺幣100萬元,故A君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將該受贈之5萬美元依受贈時匯率折算為新臺幣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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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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