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0日 星期三

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錯誤樣態彙整及應行注意事項

營業人常見申報營業稅之錯誤態樣及應行注意事項,試說明如下: 一、新設立且已開始營業並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當期如無銷售額仍須辦理營業稅申報,惟營業人常誤認無銷售額即無須申報,致被加徵滯、怠報金。 二、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須確實釘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避免因釘錯而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 三、申報書之留抵稅額相關欄位漏未填寫或計算錯誤(例如與上期金額不符或誤將獨資商號變更前負責人累積留抵稅額轉入)。 四、營業人外銷貨物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因故退運回國內時,漏未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五、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或提前使用統一發票,漏未向國稅局報備。 六、總分支機構間領用之統一發票誤以為可以相互調借使用。 七、誤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提出扣抵或將得扣抵之進項憑證重複扣抵致虛報進項稅額。 八、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扣抵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複扣抵情事。

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已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屬進項稅額之減少,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據此,營業人應於取得海關核退稅款之當期,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10月初進口機器設備一批,並繳納海關代徵之進口營業稅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110年11月12日申報9-10月營業稅時,已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0萬元;嗣因該進口報單價格申報錯誤而向海關申請更正,並於110年12月10日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2萬元,但甲公司漏未於當期[110年11-12月(期)]申報上開退稅金額自進項稅額中扣減,經國稅局查得虛報進項稅額2萬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營業人如有取得上述退稅,漏未於當期(月)申報之進項稅額中扣減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得加計利息並免予處罰。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時,應設算押金利息並計算銷售額。

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設算利息,若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免予計算。 為簡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之營業人開立發票程序,若營業人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可改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利率部分,計算押金利息之利率為該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1月1日出租房屋予乙公司,收取押金100萬元,該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0.78%,每月押金設算利息650元(內含營業稅;100萬元0.78%/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619元及稅額31元之統一發票予B公司。或得選擇按年計算押金利息7,800元,於111年1月開立銷售額7,429元及稅額371元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 營業人若因押金未依規定設算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之營業人,仍應按月計算銷售額。

2022年3月16日 星期三

自然人獲取借名登記土地之土地出售利益,應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出售借用他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之土地所獲取之價金,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應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其他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自然人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土地所有權,形成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因其不是該土地所有權人,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請求權;如嗣後登記名義人出售土地,借名人所獲取之售地利益,是實現債權處分之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甲兄與乙弟在民國89年間各出資160萬元共同購買A農地,並約定借名登記於乙弟名下,嗣於104年間雙方同意出售A農地,並依二人協議,甲兄獲取售地款300萬元,惟甲兄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該筆所得,經國稅局查獲,核定增列甲君104年度其他所得140萬元(300萬元-160萬元),並據以發單補徵綜合所得稅40多萬元及裁處罰鍰20多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獲配售地款係行使返還土地請求權而取回原屬自己的財物,未獲有額外利益,並無所得發生。經國稅局復查審理後,認為甲君取得該筆借名登記土地之售地利益,係屬於債權處分利益,應計入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原核定並無違誤,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所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稅,僅限於土地登記簿上之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個人購買土地,卻以他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嗣土地出售,因借名人所獲分配款非屬免稅所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2022年3月3日 星期四

國內營業人出售國外之智慧財產權予國內其他營業人取得收入應申報營業稅

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智慧財產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勞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及使用,依法為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取得之收入應按稅率5%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課徵營業稅。 依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銷售之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認定,係兼採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原則。 次按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適用零稅率,即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而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外,方得適用零稅率。 依營業稅法之規定,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在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專利權及商標權雖註冊登記於國外,但既由國內營業人在我國境內提供,且由我國境內另一營業人取得,其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應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2022年3月2日 星期三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無論有無銷售額仍應申報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即使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免遭滯(怠)報金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期限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如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舉例說明,獨資營業人甲於99年4月設立,歷年皆正常按期申報營業稅,惟其109年1-2月銷售額0元誤認為無須辦理營業稅申報,故未於規定期限109年3月16日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109年3月15日前適逢星期日,申報期限順延至3月16日),因其未辦理申報逾30日,已構成處以怠報金之要件,經國稅局核定怠報金3,000元,甲不服申請復查經駁回確定在案。

2022年3月1日 星期二

移送執行積欠稅捐案件得對欠稅之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進行強制執行

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案件,經移送強制執行,倘欠稅之人對於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向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如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存在、數額不正確或其他得對抗請求等之事由,應於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第三人未於期限內聲明異議,亦未將金錢支付國稅局或行政執行分署時,該分署得因國稅局之聲請,逕自向第三人強制執行。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