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0日 星期三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時,應設算押金利息並計算銷售額。

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設算利息,若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免予計算。 為簡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之營業人開立發票程序,若營業人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可改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利率部分,計算押金利息之利率為該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1月1日出租房屋予乙公司,收取押金100萬元,該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0.78%,每月押金設算利息650元(內含營業稅;100萬元0.78%/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619元及稅額31元之統一發票予B公司。或得選擇按年計算押金利息7,800元,於111年1月開立銷售額7,429元及稅額371元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 營業人若因押金未依規定設算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之營業人,仍應按月計算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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