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7日 星期六

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時,雖無漏營業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處行為罰

營業人銷貨時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者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仍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行為罰。 舉例,某營業人於2021年1至12月間銷售手機及手機週邊零配件,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經國稅局於2022年5月2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元,另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0890457254號函規定,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其自違章行為日(即自2021年1至2月期之申報日110年3月15日)起至查獲日(2022年5月2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漏稅額為0元,免處漏稅罰,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其係一年內第1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處2%罰鍰40萬元。 營業人銷貨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且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漏開統一發票之情事,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國稅局進行調查前,應即向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得免予處罰。

2023年6月6日 星期二

債權人持假扣押裁定至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之資訊,應注意時效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所以,債權人可於收到假扣押裁定30日內攜帶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之裁判正本及影本,另檢附個人身分證正本就近洽財政部五區國稅局總局、分局或稽徵所全功能服務櫃檯,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並依收費標準每查調1位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分開計算收取規費。 每件財產或所得資料各收費新臺幣250元。債權人逾期而未聲請執行,上述假扣押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因其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依該執行名義至國稅局各分局或稽徵所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2024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配偶扣除額: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