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和中國分屬二個不同政府,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也因為如此,台商在前往中國投資時,必然會面對企業獲利被台灣和中國重複課稅的問題。在此,並不討論統獨的問題,只就客觀情事來分析如何解決重複課稅的問題,及台灣和中國簽訂租稅協定之利弊得失。 世界各國在處理上述重複課稅的問題的方式,大多採取簽定租稅協定的方式,以解決上述之問題。
目前因為台灣受限於國際政治的困難,所以與台灣正式簽訂租稅協定的國家並不多。反觀中國已經與80多國簽訂租稅協定,從某種層面觀之,在解決重複課稅的問題上,已經做出了一定成效。 簽定租稅協定之利益如下:
一、 有效消除台商重複課稅:
目前台商多以在第三地(租稅天堂)設立子公司或是在香港設立子公司的方式,來因應中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於企業盈餘匯出中國時,還必須額外繳納匯出所得稅之規定。但是,目前台灣稅法是對營利事業採屬人兼屬地主義之故,所以對於台商在中國之獲利仍須併計入台灣之營利所得合併課稅。雖然現行台灣稅法承認台商在中國繳稅之後,有一定之抵稅權,但是抵稅效果實屬有限,因而重複課稅之情事仍然不斷發現。再加上,台灣和中國之稅務機關均已開始實施移轉訂價報告之防止逃漏稅的稅務行政措施,造成台商被重複課稅之問題更形嚴重。
二、 降低台商貿易、人員與技術等交流障礙:
現今台商至中國投資,因爲台灣和中國對於勞工之薪資給付時扣繳所得稅的規定不一,造成對於企業投資台灣和中國時的成本增加。此外,台商在中國或是在台灣進行研究發展時,一些因技術研發產生之費用。或是把上述技術研發成果投入實際生產時,因為無法被台灣和中國稅務機關核實認列相關費用時,形成另外一種的交流障礙。
簽定租稅協定之弊害如下:
一、 有效防杜台商之租稅逃漏行為:
因為台灣和中國尚未簽訂租稅協定,故台商可利用台灣和中國之租稅法規不同,進行對其有利之國際租稅規劃。倘若未來真的簽定租稅協定之後,台灣和中國之稅務機關將可交換資訊,對納稅義務人不見得有利。
二、 台商實際稅負恐怕不減反增:
1. 稅制不同:台灣所得稅法已經廢除二稅合一之制度(中國稱之為企業所得稅)。台灣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已經不再和個人綜合所得稅掛勾,但是仍保有股利所得部分得分開申報或與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另一方面,中國並未實施兩稅合一,中國之所得稅法仍採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分開之制度。
2. 課稅主義不同:台灣之所得稅法在個人綜合所得稅上原則上是採屬地主義,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是採屬人兼屬地主義。然而,中國無論是個人綜合所得稅或是企業所得稅均採屬人兼屬地主義。換言之,中國對於課稅主權的主張遠較台灣強烈許多。 從上述二點觀察,台商之整體稅負,不一定會隨著兩岸租稅協定之簽訂而減少。
結論: 凡事有利有弊,簽定兩岸租稅協定不一定能對於台商的整體全球佈局有利。還是要觀察該租稅協定之內容,與台灣和中國之稅務機關商談之後,所簽訂之具體條文,方能做出具體建議。